公安部门是否有权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某市公安部门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制衣厂污水未按规定处理就排放,造成附近河流严重污染。经过详细调查后,公安部门对制衣厂开出了两万元的罚单。制衣厂则认为环境污染应该由环保部门来处罚,拒绝缴纳罚款。请问,公安部门有权就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行政处罚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对环境污染的罚款决定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环保局作出,本案中,公安部门对制衣厂的环境污染问题自行作出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制衣厂可以不执行此项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深度解析
一般情况下,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些行政机关具有与其管理对象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权。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职权范围,行政处罚要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