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举行听证会吗?
案例分析
2014年2月,小强毕业于某大学土木建筑学专业,到某家装公司实习,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巧。2015年4月,小强准备开办一家装修公司。于是,小强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所有申请需要的材料。之后,工商部门接受了小强的申请,对其材料进行了审查。期间,工商部门告诉小强要举行听证会。小强认为自己申请的营业执照是不需要听证的。那么,小强申请营业执照,也要进行听证吗?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举行听证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其意见;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据此可知,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才应该举行听证。本案中,小强申请营业执照不在法定情形之列,所以不必举行听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深度解析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但对于不必听证的事项,则不应浪费人力、物力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