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案例分析
2013年5月,范某想要在本市建一所大型游乐场,于是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交了所需的材料。工商部门经过严格审查,批准了范某的申请,给范某办理了营业执照。一切手续办完后,范某开始建设经营游乐场。2015年,由于该市属于山城,而游乐场的建设过程中砍伐了很多树木,导致在汛期时发生了多次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给山下的居民造成生命危险。所以,当地政府决定在游乐场以及周边重新建设预防设施。政府的这一政策导致工商部门收回了游乐场的经营许可证。由此给范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那么,行政许可被撤回,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得到许可的,是合法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可见,行政许可被撤回,被许可人的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即获得相应的补偿。其实,这涉及的是“信赖利益”问题。所谓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行政许可之后,基于被许可人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该许可,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撤回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范某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是由于当地的政策法规的变更导致的,所以给范某带来的损失应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深度解析
行政补偿即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且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补偿的原则,有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以及相应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