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案件办案高效手册:办案高效手册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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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理解与适用

[右侧通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在我国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下,机动车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左侧通行。这些例外主要是:在规定整个车行道内所有车辆都朝一个方向行驶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行线上,路上有标明路线的按照标明路线行驶;无标明路线的,按照低速置右的原则行驶。此外,根据本法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根据本法的规定,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44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理解与适用

[对公交专用车道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交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其他机动车禁止通行;在路口,其他车辆需要穿行公交专用车道转弯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内借道转弯。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38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39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40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41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42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理解与适用

本条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有交通信号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里所说的“交通信号”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二是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通警察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三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的规定。交通管制,是指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为了防止道路交通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扩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相关机动车辆通行的措施。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所谓“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理解与适用

[对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47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49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50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43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49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50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理解与适用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何种规则?]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以上所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53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65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67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关联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

第35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36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理解与适用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如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手续?]

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必须事先由超限运输单位向有权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单》等。

(2)审查申请。受理的路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了解超限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运输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所经路线的公路、桥梁的基本技术状况。

(3)选定运输路线。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验算桥路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过方案,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对运输线路、桥采取必要的加固或改建措施。

(4)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由省级路政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其内容应包括:承运单位、车牌号、载重、货物总重、尺寸、所经路线、通行时间、车辆自重以及轴重等基本情况。承运单位必须持通行证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运输。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人及客运机动车载货的限制规定。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既包括客运机动车辆,也包括货运机动车辆。“核定的人数”,是指经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后,车辆行驶证所核实的机动车载人数。机动车载人超载有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为严重超载。

具体而言,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本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但对客运机动车载货却并未一概禁止,而是要求不得违反规定。这是因为,客运机动车在运载乘客的同时,也必须运载乘客携带的行李等物品,一概禁止客车运载货物是不现实的。这里所指的“不得违反规定”是指客运机动车载货时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不准超过规定的长、宽、高度,否则便构成违章。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货运机动车载客和载人的限制规定。货运机动车,是指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主要从事物流行业。其在使用性质、设计和制造等方面,与运送乘客的客运机动车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货运机动车不具备客用机动车所应当具有的防水、防尘等密封性、乘客所需要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使用性质要求其设计制造只是为了货物的装卸。而一旦货运机动车载客,则乘客的安全性则存在很大的隐患。这里所说的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指以下3种情形:一是货运机动车主要用于运载乘客从事营运;二是货运机动车兼运货物与人;三是主要从事货运,但有时也从事运载乘客。需要提出的是,以上几种情形不论其目的是否营运,如果违反该规定,均构成违法。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理解与适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66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111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理解与适用

[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关联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

第119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68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69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70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71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理解与适用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3)不得醉酒驾驶;(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70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畜力车使用规则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73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74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75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76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关联依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12月10日公交管〔1992〕187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12月7日请示: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之间的区域,行人或车辆能否通行?现答复如下:

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隔离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是为了保证车辆高速行驶的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两条边缘线之间的区域,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违者按交通违章论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行人在道路上从事不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道路隔离设施主要包括隔离护栏、路间绿化带等用于将来往车辆隔开的设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在道路上追逐、猛跑、抛物击车等行为。本条禁止的另外两种行人违章行为是扒车和强行拦车。扒车是指行人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试图在机动车的后面或者两侧登上机动车的行为;强行拦车是指在车行道上拦截正在行驶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辆。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关联依据

1.《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77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理解与适用

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安全以及道路的环境卫生。这里所说的“物品”,是指有形的、可视的和可度量的任何物质,包括固体和液体。如烟头、纸屑、果皮果核、各种饮料包装物等垃圾物,痰、鼻涕和小便等身体排泄物;喝剩的酒水、饮料等液态物。不论是车辆行驶还是停车,都不准向车外抛洒任何物品。

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须予以注意:(1)有将身体探出车外的危险动作;(2)与驾驶人进行妨碍安全驾驶的交谈;(3)不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不依次上下车。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正在行驶的车外,不准跳车以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等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通行的限制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述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本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理解与适用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处何种处置措施?]

根据本条、本法第52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确实难以移动,不能离开行车道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夜间还须同时还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