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该如何做?
案情介绍
黄某于清明节期间驾驶一辆私家车携全家外出踏青,但是在行驶过程中不慎与一辆货车发生摩擦碰撞,致使黄某新买的车辆前车灯受损。在接到报警后,交管部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暂时扣押了事故车辆以待进行相关鉴定。7日内,黄某与货车司机收到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系黄某突然变道而未有相关警示,后方车辆躲避不及所致,黄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对检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称自己作为多年的老司机,不可能发生这样低级的错误。那么请问,黄某对事故的检查、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当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检查、鉴定报告时,如果对检查、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查、鉴定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当事人针对检查、鉴定结果只能有一次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的权利。
在本案中,黄某对于交管部门作出的检查、鉴定结论,并依此形成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通过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温馨提示
检验、鉴定由交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但是在检验或者鉴定的形成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偏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检验以及鉴定的异议权,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救济权利,这样既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可以尽最大可能保证检验、鉴定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