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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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扣押与事故无关的物品?

案情介绍

白某是某大型房产建设集团的货车运输司机,主要负责凌晨至次日早上6点向位于市内的建筑工地运送建筑钢筋。某日凌晨3时,白某驾驶货运车辆运送建筑钢筋并且稍带一批建筑急需的安全网。在途经一处十字路口时,不慎将骑摩托车的赵某撞伤。在接到报警后,交管部门迅速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且依法决定暂时扣押白某的事故货车,白某提出自己会留下来协助解决事故及赔偿等相关问题,但是这批安全网是公司急需的,是否能由公司派车将货物运走。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扣押与事故无关的这批建筑钢筋与安全网?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搜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同时需要开具扣押物清单并且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扣留的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应该进行妥善的保管。在本案中,由于白某的驾驶不慎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事故车辆,但是白某车上所载货物即相关建筑用品与本案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关系,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无权进行扣押的,应当将白某所运货物归还给白某。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通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与行为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的逃逸或者证据的损毁,充分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法律规定了对于与事故无关的物品,公安机关无权进行扣押,应当归还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