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交通事故发生后该由谁来管辖?
案情介绍
徐某开车从A县到B县谈生意,不料却在路上与一辆车追尾了。对方本应当对追尾负全部责任,但是他却反咬一口,要求徐某赔偿20000元。徐某与对方沟通没有结果,决定报警。徐某首先向A县的公安机关报案,结果对方接到报警后称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已经属于B县,不属于他们管辖,让他向B县的公安机关报案,徐某又向 B县的公安机关报案,B县的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后又称这里应该属于A县管辖,他们管不着。徐某非常气愤,又去找市公安机关报警,最后市公安机关指定A县管辖。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到底该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交通案件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在未设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本案中A县和B县对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应由其共同隶属的市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A县和B县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欠妥,对于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如果涉及多地交管部门的依法由事故起始地交管部门负责。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管辖应当依法并遵循积极救治的原则进行管辖,现实中容易发生交管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是必须要杜绝的,对于公民的利益,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