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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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机关有无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的责任?

案情介绍

范某最近考取了驾驶证,非常高兴,决定上马路试驾。他想着周日郊区道路上车辆和行人应该都不多,谁料路上有很多送孩子返校的家长,车辆也不少。范某小心翼翼地驾驶着,不想还是在快要撞到姜某母女的紧急情况下错把油门踩成刹车,致姜某母女均被撞成重伤。二人被送往医院急救,范某因没钱支付抢救费用,请求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垫付。交警以他们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责任为由拒绝。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是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温馨提示

为了抢救伤员,交警通知保险公司等垫付医疗费用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当事人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交警处理这类情况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利请求交警进行通知,如果交警不通知,可以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