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玉[1]
无论在理论、立法,还是实践中,担保物权均为非常活跃的物权类型。我国法律上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且其中的“法”限于“狭义的法”。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广义上的法”所规范的担保物权,此外,还存在法律文件中无任何规定的所谓“非典型担保物权”现象。由此导致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我国狭义法律规范之外所存在的特别法上的担保物权予以梳理,并由此探寻问题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