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责任
239.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的,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答: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此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0.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41.律师出现哪些情形的,司法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处罚?
答: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4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的,应依据什么处罚?
答: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可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43.监管法律援助时,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