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够平衡碳泄漏中存在的多方利益冲突
贸易自由化条件下, 国家间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势是贸易流动的基础, 由此也会对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赫克歇尔在《对外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一文中提出生产要素禀赋理论, 认为一国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主要取决于该国的要素禀赋和生产技术,国与国之间因要素禀赋不同而引起的生产要素价格差异是国际贸易的直接基础。如果把要素禀赋差异作为竞争优势的衡量标准之一,那么也可以认为环境资源要素能决定竞争优势。如果把大气环境容量也看作是一种稀缺资源 (当前大气环境也的确如此), 那么无成本的碳排放行为是否也可以作为一项优势资源? 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观点: 由于减排政策的差异, 导致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相关行业减排成本增加, 国际竞争力下降, 因此即使在WTO规则体系下, 以保持减排效果为由采取贸易单边措施具有正当性。这一理由的逻辑是:减排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因为碳排放成本低, 因此生产出的产品价格更低, 由此获得了国际竞争力。
碳泄漏现象伴随着国际贸易而产生, 碳泄漏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区域气候减排政策导致其竞争力下降, 因此, 发达国家主张实施碳关税及其他边境调节措施, 碳关税被看作是防止碳排放到没有实施有效的碳减排制度国家的有效措施。[24] 2009年3月17日, 美国新任能源部长朱棣文提议征收“二氧化碳关税”, 以保护美国制造业;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以下简称《能源法案》 , The Americ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25] 确定美国将于2020年开始实施边境调整措施 ( border adjustment easures) 或碳关税 ( carbon tariffs) , 这部法案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和热议。
事实上, 在美国之前, 欧盟已经较早地拥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碳价格体系并最早提出了碳关税的建议。欧盟2008年12月通过的《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方案》 ( 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 的第10条b款将碳关税定义为“解决碳泄漏问题的可行政策”。[26] 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其继任总统萨科奇在推广法国内部碳税的同时, 也积极推进碳关税政策。德国也是碳关税的积极支持者, 在2009年德法联合署名的一封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信件中, 就提出产业竞争力与碳泄漏问题, 并明确提出采取碳关税措施的必要性。[27] 2010 年3月欧盟工业部长会议重点讨论了如何保证欧盟工业竞争力的问题并特别讨论了碳纳入机制。[28] 此后不久, 欧盟宣布2012年1月起对出入欧盟的国际航班征收15%的航空碳排放税, 理由均为“为了有效控制碳泄漏” 。尽管由于各方强烈反对, 欧盟最终于2012年11月宣布: 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 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对进出欧盟国家的民用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 但是各方对于碳关税的各种研究和实践, 都明确显示这样一个信息: 实施碳关税措施势在必行。
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来说, 如果减排政策的差异性会导致碳排放的转移, 那么所谓的国际竞争力就要以牺牲环境资源利益为代价。如果还因此面临诸如碳泄漏这样的贸易单边措施, 那么就相当于利益再次受损。多数研究通过一般均衡模型模拟计算表明,碳关税对中国的出口贸易负面影响可能会大于其对环境的积极影响。作为欧美的主要贸易伙伴, 若欧美对中国出口征收碳关税, 短期内或多或少会对中国就业、经济、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依旧存在, 碳泄漏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 在《巴黎协定》及其后的时代, 尽管不对称减排机制不存在了, 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排政策的差异性依然存在, 发达国家仍会坚持主张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环境政策可能导致碳泄漏, 并可能以此为借口采取单边措施。
在碳泄漏带来的多方利益冲突之下, 无论碳泄漏能否成为贸易单边措施的正当性理由, 中国都有必要采取积极的法律应对措施,使得我国出口企业或产品能够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保持并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最终有效平衡多方利益冲突。
[3]. 孟国碧: 《论碳泄漏问题的本质及其解决路径》, 载《江汉论坛》 2017年第11期。
[4]. 王田、李俊峰: 《〈巴黎协定〉 后的全球低碳“马拉松”进程》, 载《国际问题研究》 2016年第1期。
[5]. 孟国碧: 《碳泄漏: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博弈与战略思考》,载《当代法学》 2017年第4期。
[6]. Hakan N. &Scott V. , Trade and environment, Geneva: WTO Publications, 1999.
[7]. Werner A. , The pollution terms of trade, Economic Systems Research, 1996, 8 (6), 361-365.
[8].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碳交易研究课题组编: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与实践问答》, 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 第28页。
[9]. 张为付等: 《低碳经济与我国国际分工战略的调整》, 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第41页。
[12]. 王明远: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 载《中国法学》 2010年第6期。
[13]. 参见 [挪]A. 艾德、[挪]C. 克洛斯、[挪]A. 罗萨斯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 (修订第2版),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11-112页。
[14]. 韩良: 《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第29页。
[15]. 任志成、马志娟: 《论当代国际分工格局中发展中国家的分工利益》,《国际贸易问题》 2004年第6期。
[16]. 汪习根、涂少彬: 《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19]. 周茂荣、谭秀杰: 《国外关于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评述》,载《国际贸易问题》 2012年第6期。
[21]. 何晶晶: 《从 〈京都议定书〉 到 〈巴黎协定〉: 开启新的气候变化治理时代》, 载《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3期。
[22]. [德] 乌尔里希·贝克: 《气候变化: 如何创造一种绿色现代性》, 温敏译, 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9年第5期。
[27]. 王鑫、陈迎: 《碳关税问题刍议——基于欧盟案例的分析》, 载《欧洲研究》 2010年第6期。
[28]. France Details Plans for “ Carbon Inclusion Mechanism” Euractiv, March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