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碳泄漏的法律规制: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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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应对国际碳排放责任的分配不公平

20个世纪90年代以来, 人们开始致力于对碳排放的影响进行量化评估, 以了解碳排放对气候的影响, IPCC为此制定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 用于对各国贡献的碳排放责任进行测算, 规定国家清单的范围包括“在国家领土和该国拥有司法管辖权的近海海区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 《京都议定书》将《指南》作为划分碳排放责任的标准, 也就是生产者责任原则(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 即碳排放责任由其直接排放者承担, 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碳排放负责。

多年来, 关于碳排放责任承担机制的争论一直影响着国际气候合作,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耿耿于怀, 在政策制定和国际气候谈判中已经表示出了对区域减排的不满。 2001年, 美国正式宣布单方面退出《京都议定书》, 理由之一正是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不承担减排任务, 区域减排的单边性导致“碳泄漏”。加拿大也在2011年退出《议定书》, 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还相继大幅度降低减排目标, 资金机制也是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京都议定书》的不对称减排机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发达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排放大国不断施加压力, 要求共同承担减排责任, 也是以碳泄漏为由, 而碳泄漏的计算方式, 正是以生产者责任原则为依据的。根据已有的实证研究, 目前我国碳净出口量居世界第一, 大约占到国内碳排放的20%以上,[19] 中国被看作是碳排放大国, 但是大量碳排放的背后, 实际的碳排放消费者是发达国家。生产者责任原则显然对我国最为不利。尽管有学者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将出口产品碳排放等同于国内排放是不公平的,[20]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现有分工条件下, 出口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实际是由发达国家消费的。学者们批评, 发达国家的繁荣不仅建立在历史碳排放上, 而且现在通过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得以保持这种繁荣, 一方面, 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口掠夺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 另一方面, 还将碳排放等污染留给发展中国家, 以地域划分碳排放责任是不公平的。

2015年12月, 《巴黎协定》通过, 使得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发生重大转变, 各自能力和自愿原则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模式获得广泛参与和支持。但发达国家的态度和谈判策略值得深思, 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解争议极大, 发达国家强调要共同承担责任, 认为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继续实行区别的强制减排要求, 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狭隘理解。[21] 碳泄漏成为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碳排放责任的重要理由之一, 发达国家坚持认为: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责任, 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减排努力落空, 全球温室气体减少排放的目标不能实现。

尽管经过激烈的争论, 《巴黎协定》最终保留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但在事实上放弃了不对称减排机制, 代之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 即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基础上, 增加了“将按照不同的国情反映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这一变化恰好体现了碳泄漏问题的影响, 也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的计算和分配规则进一步指向生产者责任, 即生产者有义务为自己的生产行为承担减排责任, 而消费者责任并未被纳入责任考量范畴。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言:“社会不平等与气候变化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任何人在解释不平等概念时, 再也不能不考虑气候变化的后果; 同样, 在解释气候变化概念时, 亦不可不考虑社会不平等的影响”。[22]

鉴于国际碳排放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公平, 在未来的国际气候合作中,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冲突和博弈还将长期存在。 《巴黎协定》能否落实、成效如何,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各自能力”的履行。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实际行动承担减排任务; 另一方面, 发达国家能否积极履行承诺, 包括能否落实《巴黎协定》关于资金援助[23]、技术和能力建设等的要求, 直接关系未来国际气候合作能否取得预期目标。要应对这种分配责任上的不公平, 就需要在国际谈判中最大程度争取自身权益, 并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避免发达国家出尔反尔, 缺乏对其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