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保护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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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1]

(2000/C 364/01)

前 言

在创设一个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盟的过程中, 欧洲人民决意共享一个基于共同价值的和平未来。

考虑到精神和道德传统, 联盟建立在人类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这些不可分割的普遍价值之上, 并立足于民主与法治原则。通过创设联盟公民身份, 建立一个自由、安全、正义的区域, 将个人置于其各项活动的中心。

联盟致力于保护并发展这些共同价值观, 同时尊重欧洲各国人民的文化和传统多样性, 尊重成员国的国家身份, 以及各成员国公共机构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层面上的体制; 它旨在促进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并确保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以及创业自由。

为此, 鉴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有必要通过在“宪章”中将这些权利加以明示, 以加强对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适当顾及共同体和联盟的权利、任务和辅助性原则的基础上, 本宪章重申一些权利, 特别是来源于成员国共同的宪法传统和国际义务、《欧洲联盟条约》、共同体条约、 《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共同体与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社会宪章, 以及欧洲共同体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的权利。

∗ 原文来源: https: //eur-lex. europa. eu/legal-content/EN/TXT/? uri=CELEX: 12012P/TXT, ⓒ Eu-ropean Union, https: //eur-lex. europa. eu, 1998-2019。

享有此等权利意味着须对他人、人类共同体以及后代承担责任与义务。

因此, 联盟认可以下权利、自由和原则。

第一章 尊 严

1条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

2条 生命权

人人享有生命权。

3条 身体完整权

1. 人人享有身体与心理完整受尊重的权利。

2. 在医药与生物领域, 应特别遵守下列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 保障有关人员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禁止优生行为, 特别是那些意图选择人类的行为;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人体与器官;

——禁止人类生殖克隆行为。

4条 禁止酷刑非人道或侮辱对待或惩罚

任何人都不应被施以酷刑或受到非人道或侮辱对待或惩罚。

5条 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

1. 任何人都不应被奴役。

2. 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进行强制劳动。

3. 禁止贩卖人口。

第二章 自 由

6条 自由与安全权

人人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7条 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

人人享有私人与家庭生活、住宅及通信受尊重的权利。

8条 个人数据保护

1. 人人享有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受到保护的权利。

2. 此类数据必须在特定目的下, 并基于当事人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依据公正处理。每个人均有权访问他人收集的有关其个人的数据, 并有权更正这些数据。

3. 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应由独立机构予以管制。

9条 结婚与组建家庭的权利

结婚与组建家庭的权利应由规范此类权利行使的国内法予以保障。

10条 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

1. 人人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此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以及无论单独还是同他人共处, 无论在公开还是私人场合, 能够在礼拜、教导、实践与仪式中表达其宗教与信仰的自由。

2. 依良心而反对的权利依据规范此权利行使的国家法予以认可。

11条 言论与信息自由

1. 人人享有言论自由。此权利应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 以及不受公共机构干涉、不分国界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2. 媒体的自由与多元性应当受到尊重。

12条 集会与结社自由

1. 人人享有和平集会与各级结社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在工会和公民事务上,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组建和加入工会以保护自身利益。

2. 联盟一级的政党有助于表达联盟公民的政治意愿。

13条 艺术与科学自由

艺术与科学研究应不受限制。学术自由应被尊重。

14条 受教育权

1.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享有获得职业和持续培训的权利。

2. 此权利包括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可能性。

3. 根据有关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法律, 尊重民主原则而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以及父母确保其子女的教育和教学符合其宗教、哲学和教育信念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15条 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工作的权利

1. 人人享有工作以及从事自由选择或接受职业的权利。

2. 欧洲联盟的每个公民均享有在任何成员国受雇、工作、创业与提供服务的自由。

3. 获得授权而在成员国境内工作的第三方国家国民, 有权享有与欧盟公民同等的工作条件。

16条 营业自由

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国家法和惯例而进行营业的自由得到承认。

17条 财产权

1. 人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遗赠其合法取得财产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被剥夺, 除非基于公共利益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及情况, 并于合理期间内合理补偿其损失。就一般利益而言, 财产的使用可由法律规定。

2. 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

18条 庇护权

庇护权应在遵守1951年7月28日的日内瓦公约、 1967年1月31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前提下, 得到保障。

19条 遣返驱逐或引渡时的保护

1. 禁止集体驱逐。

2. 任何人都不得被遣返、驱逐或引渡到可能使其面临酷刑与其他非人道和侮辱待遇、惩罚的严重危险的国家。

第三章 平 等

20条 法律面前的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1条 非歧视

1. 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民族、社会出身、遗传特征、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任何其他立场、少数民族成员、财产、出生、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等任何理由的任何歧视, 都应被禁止。

2. 在适用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与欧盟条约, 且不妨碍这些条约特别条款的情况下, 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均应被禁止。

22条 文化宗教与语言多元化

联盟应尊重文化、宗教与语言的多元化。

23条 男女平等

1. 应在所有领域, 包括雇佣、劳动与报酬方面确保男女平等。

2. 平等原则不应妨碍为少数性别提供特定利益而维持或采取的措施。

24条 儿童的权利

1. 儿童应有权获得为保证其福利所需的保护和照顾。他们可以自由表达观点。这些观点应在与其有关的事项上, 依其年龄和成熟度适当被纳入考虑。

2. 所有与儿童相关的行为, 不论是由公共还是私人机构进行的, 都应当最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 每个儿童均享有定期进行人际交往和直接与父母联系的权利, 除非这种联系会有损儿童的利益。

25条 老人的权利

联盟认可并尊重老人过有尊严与独立的生活, 并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26条 残疾人的融合

联盟认可并尊重残疾人从为确保其独立性、社会与就业融合以及参与共同体生活而设计的措施中受益的权利。

第四章 团 结

27条 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协商权

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国内法律、惯例所规定的条件与情况, 及时保证职工或其代表适当水平的知情权和协商权。

28条 集体谈判权和行动权

职工和雇主或其各自的组织, 根据共同体法律、国家法律和惯例, 有权在适当的级别谈判和缔结集体协议, 并且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采取集体行动保护其利益, 包括罢工行动。

29条 获得就业安排服务的权利

人人享有获得免费就业安排服务的权利。

30条 不合理解雇情况下的保护

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国家法律与惯例, 每个职工均享有在遭受不合理解雇的情况下受到保护的权利。

31条 公平公正的劳动条件

1. 每个职工都有权享有尊重其健康、安全与尊严的劳动条件。

2. 每个职工都享有限制最高工时、享有每日与每周休息时间与带薪年假的权利。

32条 禁止雇用童工及对在职年轻人的保护

禁止雇用儿童。在不损害其他更有利于年轻人的规则, 以及排除限制克减的情况下, 最低雇佣年龄不得低于离校年龄。

应保证被准许就业的年轻人有符合其年龄的劳动条件, 并保护其免受经济剥削, 及任何可能损害其安全、健康或生理、心理、道德、社会发展或妨碍其教育的工作。

33条 家庭与职业生活

1. 家庭应受到法律、经济与社会保护。

2. 为协调家庭与职业生活, 人人均有权免予因怀孕遭受解雇, 并有权在生育或收养孩子后享有带薪产假和育婴假。

34条 社会保障与救助

1. 联盟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国家法律及惯例的相关规定, 认可并尊重在生产、疾病、工伤、失依、年老及失业的情况下提供社会保障金和社会服务救助。

2. 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国家法律及惯例, 任何在欧盟境内合法居住或迁移的人, 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 为消除社会排斥及贫穷, 联盟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国家法律及惯例的相关规定, 认可并尊重给予缺少充足资源的人社会和住房补贴以保证其体面生活的权利。

35条 医疗保健

在国家法律及惯例规定的条件下, 人人享有接受预防性保健与医药治疗的权利。欧盟所有政策与行为的定义与实施, 都应确保高水平的人体健康保护。

36条 获得一般经济利益服务

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 联盟认可并尊重国家法律与惯例所规定的获得一般经济利益服务的权利, 从而提升联盟社会和地方的凝聚力。

37条 环境保护

必须将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纳入欧盟政策, 确保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38条 消费者保护

欧盟政策应确保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

第五章 公民权

39条 欧洲议会中的投票与被选举权

1. 在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条件下, 联盟的每个公民均有权投票并作为候选人参加其所在成员国的欧洲议会选举。

2. 欧洲议会议员应通过自由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普选产生。

40条 市政府选举中的投票与被选举权

在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条件下, 联盟的每个公民均有权投票并作为候选人参加其所在成员国的市政府选举。

41条 良好的行政管理权

1. 每个人都享有其事务受到联盟机构及部门公正、公平与适时处理的权利。

2. 此权利包括:

——在采取任何会对某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个别措施之前, 该个人享有发言的权利;

——在尊重机密、职业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人人`都有权访问自己的档案;

——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其决定说明理由。

3. 根据成员国法律共同的一般原则, 若机构或其员工在行使职务时带来损害, 人人均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4. 人人均可以使用条约中的一种语言给联盟机构写信, 并应收到使用相同语言的回复。

42条 查阅文件的权利

任何联盟公民、居住于成员国或在成员国有经营场所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查阅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文件的权利。

43条 申诉专员

任何联盟公民、居住于成员国或在成员国有经营场所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权就共同体机构在活动中的行政失当案件, 向联盟的申诉专员提起申诉,但欧洲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司法行为除外。

44条 申诉权

任何联盟公民、居住于成员国或在成员国有经营场所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权向欧洲议会提起申诉。

45条 迁徙与居住自由

1. 联盟公民均享有在成员国领域内自由迁徙与居住的权利。

2. 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 可以给予已经在成员国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国民, 在联盟内的迁徙与居住自由权。

46条 外交和领事保护

在其成员国无人员派驻在第三国境内的情况下, 联盟公民应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并有权享有该国外交或领事部门的保护。

第六章 司 法

47条 有效救济与公平审判权

1. 当受联盟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时, 人人都有权依据本宪章在法庭上获得有效救济。

2. 人人均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独立和公正的法庭, 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听证。每个人都享有被建议、辩护和代表的机会。

3. 在缺乏足够资源的人需要法律援助以确保有效诉诸司法的情况下, 应保证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8条 无罪推定与辩护权

1. 被控者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 应被推定为无罪。

2. 应保证被控者的辩护权。

49条 刑事犯罪和处罚的法定与比例原则

1. 任何人不得因实施在国内或国际法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判有罪, 也不得对其施加比构成刑事犯罪时适用的处罚更严厉的处罚。如果在实施刑事犯罪之后, 法律规定了较轻的处罚, 则应适用较轻的处罚。

2. 本宪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对个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审判和处罚, 除非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构成犯罪。

3. 处罚和犯罪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

50条 一罪不二罚

在联盟境内已依法最终无罪释放或定罪的人, 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再次受到刑事审判或处罚。

第七章 一般性条款

51条 适用范围

1. 本宪章的规定在适当考虑辅助性原则的基础上, 适用于联盟的机构和部门, 以及实施联盟法律时的成员国。因此, 他们应尊重权利, 遵守原则,并根据其各自的权利促进本宪章的适用。

2. 本宪章并未给共同体和联盟建立新权利和任务, 也没有调整条约定义的权利和任务。

52条 受保障权利的范围

1. 任何对行使本宪章认可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必须由法律规定, 并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 同时只有在必要, 且真正符合联盟认可的一般利益目标或为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限制。

2. 本宪章基于欧洲共同体条约或欧盟条约而认可的权利, 应在这些条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内施行。

3. 因本宪章包含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相类似的权利, 因此, 这些权利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应与公约相同。该条款的规定不得妨碍联盟法律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53条 保护等级

本宪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其各自领域的适用有限制或不利影响, 上述人权和基本自由被联盟法、国际法、国际条约 (联盟、共同体和所有成员国为当事方) 所承认, 包括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和成员国宪法。

54条 禁止权利滥用

本宪章中的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暗示有权参与或实施旨在摧毁本宪章中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任何活动或行为, 或有权实施超越本宪章规定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