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主义在英国政治运作中的制衡作用
朱孝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在英国史研究领域,没有什么问题要比看待保守主义更加意见分歧的了。有的学者认为,保守主义集智慧、道德、传统、天性于一体,“是人类天性”的体现和英国发展的制胜法宝;在另外一些学者那里,保守主义意味着倒退、反动,它逆历史潮流而动,是“资产阶级妥协性”的表现。这就产生了问题:小问题是保守主义何以能够延续至今、未曾消亡;大问题是保守主义在英国政治发展中究竟起何作用,有无意义。
英国史中有许多问题,言人人殊,保守主义也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其中,有的是由于史料互相矛盾或对史料有不同看法引起的,有的是由于调查的范围不够开阔或调查针对的问题不够集中引起的。关于英国保守主义的意见分歧,多半是由于后者而不是前者。笔者企图探索保守主义在英国政治运作中的作用,并把它和英国革命、英国保守运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破旧立新的英国革命
英国重保守主义,但英国人也重革命。有人说,主导英国历史的是一种保守的、渐进的、延续性的发展,这不符合实际。同样,脱离剧烈的革命运动去谈保守,也无法弄清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常被人认为是保守思想家的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政府论》下篇中说:“人们普遍地遭受压迫和得不到公正待遇时,一有机会就会摆脱紧压在他们头上的沉重负担。”[1]这说的其实就是革命。英国能够从一个欧洲小国发展成为今天的世界强国,与历史上发生的四场革命息息相关。
第一场革命是制度革命,发生在中世纪晚期。英国从蛮族王国中脱颖而出,最早具备了国家(state)的雏形:领土相对稳定、制度具有公权力性质、政府机构完善、拥有最后裁决权、得到民众认可。12—13世纪英国政府行政化加强;1450—1600年又出现了政府由专业人士掌握的制度。这些,使英国有别于蛮族的王国(kingdom)和纯粹以疆域、领土来界定的country。state一词具有鲜明的政治含义,除指国家、政府外,还指政府体制和政府机构。在中世纪,涌现出的是一个个体制落后的日耳曼小王国,奉行个人忠诚,政治上分散割据,削弱了国家体制。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中古欧洲的薄弱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却是最为“典型”的,中古的欧洲把一切疆域、制度、政治形式的边界都抹掉了,要想在这种基础上建立体制完备的国家,需要殚精竭虑。蛮族的王国为什么会走向衰败?而英国、法国为什么却能够胜出?答案就存在于国家体制的优劣。与蛮族王国相比,后来居上的英国更加国家化、制度化、行政化、官僚化,致使它能够“优入圣域”,成为取代众多蛮族国家的新兴国家。这场革命使英国具备了国家的特征: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统一、官僚制度、国家司法、国家税收制度等。这些也成为衡量欧洲早期国家的主要标准。
第二场是宗教革命,发生在英王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它摆正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使英国的主权获得了完整。宗教改革运动源于德国,但亨利以国君之尊,在全国创导宗教革命,这在当时还是独一无二的。改革后的英国的教会称英国圣公会,又称安立甘宗,简称为英国国教。国教的教义、组织形式和祈祷形式是通过国会颁布的法规规定的。1534年,英国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教皇无权支配英国国教,只有英国国王才是教会的最高首领。《至尊法案》还规定英国有决定自己教会教义、崇拜仪式,宣判异端和任命主教等神职的权力。1539年,国会又颁布《取缔分歧意见的六条信仰法案》,拒绝路德、加尔文教的教会形式,主张维护原有的圣礼和组织制度不变。同时,亨利八世又下令镇压亲罗马分子和宗教异议分子,并封闭了500多所天主教会的修道院,没收其财产。宗教革命摆正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维护了国家的主权,积累了向近代过渡的资本,不失为英国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第三场是资产阶级革命,发生在17世纪中期。它把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资产阶级从此登堂入室,成为英国的执政者。
第四场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它增强了英国国力,建立了最早的工厂,解决了能源问题,发明了蒸汽机,修建了铁路,使英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从1780年到1800年,英国工业品产量翻了一番。从1801年到1851年,英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扣除物价因素后增长了3.5倍。英国的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大为增加。与此同时,国内人口也从1780年的900万人迅速增加到1851年的2100万人。[2]其后来居上,跻身于欧洲大国之列。正如历史学家们评论的那样:“工业革命始于英国,它是人类历史上的新事物,没有先例可依循,没有蓝图去实现。英国在这场革命中不仅要做工业技术的领路人,而且要成为新的社会关系和城市生活的先锋。1793年到1815年之间,英国与法国战事连绵,更加剧了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如果说法国为政治变革开辟了道路,那么,英国则是为经济发展铺路架桥,为此我们应该对它给予特别的关注。”[3]
对这四场革命的内容,假如没有做过研究,就无法把握英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也根本无从谈英国的保守主义。
首先,在英国历史演进中,革命和改革是主要的推动力。英国是诸多革命的发源地,这使英国占尽先机。研究英国历史,需要对这些革命进行肯定。如果认为英国的发展一直是靠延续、改良,这与上述事实相去甚远。在英国发生的上述革命影响深远,它们破旧立新,往往成为欧洲其他国家革命之原型。
其次,把革命运动引入对保守主义分析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保守主义往往出现在革命之后。这当然也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原因如下,革命引起了巨大变化,会触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亟须解决的新问题。例如,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了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英国宗教革命又带来了对非国教徒的迫害;产业革命带来了环境污染。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危及社会稳定,从而滋生保守和改良的情绪。
新旧相继的保守运动
要把英国的保守主义分析到位,还应当去探讨英国的保守运动。洛克《政府论》中文版1982年5月“编者的话”云:“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是在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4]这是切中要害的,也是阐明保守思想与保守运动联系的。在英国,宗教革命后有“宗教宽容”,资产阶级革命后有“光荣革命”,两者前后相继,形影不离,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因此,有必要把与革命和保守思潮均有联系的保守运动,纳入我们的分析范围。
发生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因其不够妥切的名称而闻名于世。1685年,主张宗教宽容的查理二世去世,由其兄弟詹姆斯二世(1685—1688)继承王位。詹姆斯二世公开表示奉行天主教,加上实行独断专制统治,很快就在英国人心尽失。1688年,英国国会采取行动,从尼德兰把詹姆斯二世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及其丈夫奥兰治的威廉接到英国,承继王位,詹姆斯二世不得不逃离,于是革命因不流血而获得成功。新国王与国会合作,承认限制君权的《权利法案》,保护英国特权阶层的“公民自由”不受侵犯。这场运动旨在维护英国特权阶层的利益,在英国并不被看好,[5]尤其在于国会正式承认了君主制度,称之为保守运动并不为过。
“光荣革命”有两点要引起我们重视:一是它产生的背景,其时英国的共和政体早已瓦解;二是它取得了一些效果,如赶走了专制君主詹姆斯二世,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英国废除君主制度是在1649年,至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实行共和政体达11年。不过,共和政府并不稳固,实际上是被克伦威尔统治着,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克伦威尔对外不断用兵,血洗爱尔兰,对内严厉统治,并且忽视工商业的发展。对于民众,克伦威尔政府也毫不让步,实施了对温斯坦莱领导的“掘地派”运动的镇压,走向孤立。温斯坦莱主张给贫民土地,遭到镇压。早在1649年,共和政府就决定消灭掘地派。他们的房屋被焚毁,土地被夷平。温斯坦莱曾向克伦威尔指出:“革命以后,英国社会并没有任何变化。自上而下的统治依然如故,无政府状态也依然如故。”[6]1660年,在克伦威尔死后,查理二世复辟了君主制。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1660—1685),与民众脱离的资产阶级臣服于王权统治,已经没有力量来推翻君主制度。通过保守运动建立亦新亦旧的君主立宪制度,尽管有点不伦不类,但也是当时各种政治力量之间比拼的结果。对于英国资产阶级来说,似乎可以接受,并且颇具意义。
另一场保守运动是发生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的宗教宽容运动。英国原来是一个天主教国家,亨利八世同罗马教廷的冲突,导致英国脱离了罗马的控制,成立了自己独立的英国国教。但是,英国宗教改革也引起了社会分裂。
爱德华六世时期,出现了一批要求进一步进行宗教改革的新教徒。例如,摄政大臣萨默塞特公爵倾向于新教。他高兴地发现:在亨利逝世的1547年,枢密院中只有一个成员坚持天主教立场,其余人士都倾向于新教。所以,进一步倒向新教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阻力。这样,英国各地的教堂出现了捣毁圣像的举动,人们冲进教堂,把许多圣像彻底捣毁,一批在亨利八世时期因躲避迫害而流亡到瑞士的宗教激进派人士纷纷回国,他们是路德派信徒和茨温利派信徒。他们盼望在英国实行真正而不是名义上的宗教改革,特别是要求废除天主教的礼拜仪式。在他们的影响下,国会取消了《六条信仰法案》,1549年,又通过《统一法案》,规定英国教会使用统一的官方颁布的《公祷书》。《公祷书》详细规定教士举行宗教仪式时的步骤和祈祷文,尤其是对圣餐中的葡萄酒和面饼的含义做出了解释。1552年,另一个重臣沃里克伯爵(Warwick,the earl of)主持修订《公祷书》,使其更具新教色彩。在萨默塞特公爵和沃里克伯爵的主持下,英国议会下令焚烧旧的祈祷书和捣毁圣像,以便把教会的权力交给国王。历史学家里克勒(Joseph Lecler,S.J.)指出:沃里克伯爵推行无情的、不宽容的宗教政策,目的不是出于宗教虔诚,而是为自己牟取利益。[7]
上述情况引起了天主教徒的强烈不满。1549年的《公祷书》颁布后,在英国西部即爆发了叛乱。叛乱者拒绝承认新的宗教崇拜仪式,要求恢复亨利八世时期的《六条信仰法案》中规定的仪式,反对捣毁圣像。这次反叛在英国历史上被称为《公祷书》叛乱。除西部地区之外,英国的大部分区域还是勉强接受了《公祷书》,英国国教会的新教倾向更明显了。
1553年,爱德华六世去世,信奉天主教的玛丽即位(Mary I,1553—1558年在位),恢复天主教的活动。玛丽以残酷镇压英国新教徒著名,被称为“血腥的玛丽”。玛丽女王统治时期,宗教改革传统被颠覆,天主教势力和罗马教皇重新在英国确立起权威,而玛丽的政府却被置于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和罗马教皇的保护之下。一大批享有盛名的宗教领袖被处以火刑,致使英国人人自危,玛丽也落得一个血腥之名。玛丽时代许多新教徒逃到国外。在一份逃往外国的472人的名单中,有166名乡绅,67名教士,40名商人,119名学生,32名工匠,13名仆侍。[8]逃亡者中一些人信誓旦旦,发出“要在英国重建耶路撒冷之墙”的呼声,令英国所有虔诚的信徒深感共鸣。
1558年玛丽女王死后,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1558—1603年在位)继承王位。伊丽莎白女王是一个政治家,她从政治角度出发试图调和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的矛盾。不久,她宣布恢复爱德华时代的宗教仪式。她颁布了第二本《公祷书》,规定了宗教圣礼。她反对罗马教会的行为更为坚决,把《四十二条信纲》修订为《三十九条信纲》,在英国推行新教。1571年,罗马教会把伊丽莎白女王开除出教会。英国成为一个新教国家的原则完全确立。
伊丽莎白对罗马教皇并无好感:罗马教廷视她为非法所生,不具备任何继承权,并且在她继位之时,对她做出了种种非难。伊丽莎白无法忘记1535年教皇保罗三世对她父亲亨利八世所下的绝罚诏书。这个诏书永远剥夺了亨利八世与安妮·博林所生子女的合法身份和继承权。教皇在文件中写道:
务使亨利王的儿子及其同谋、支持者之流同样受这一处罚。我命令并宣布,对亨利王与上述安妮(博林)所生的一切儿子,以及上述诸人的儿子,不论已经出生或将要出生的,并所有属于这一惩罚范围之内的其余诸后裔(不管人数、性别、得志与否,一概无例外地)剥夺他们原有的一切地位和享受的一切荣誉,剥夺他们所占有的或供他们使用的一切东西,剥夺他们的一切特权、豁免、特恩、大赦、免税、赦罪和恩典,并他们所有的一切主权、领地、城堡、土地、国祚、城池和其他一切财产,无分动产与不动产,剥夺一切原属于他们的权利与活动……我更命令和宣布,即使在今后他们也不能得到这一切。
我命令将亨利王及其一伙,并他们的上述后代,从现在起剥夺公民权利(使其声名狼藉)不允许他们替别人作证人……不允许他们有裁判权或制裁权,不允许他们充当公证人或从事任何法律行为(由此他们的诉讼行为或其他行为均失掉力量或归于无效)。[9]
但是,伊丽莎白保持了一个政治家的相当冷静客观的态度。作为世俗的统治者,她感到最为重要的就是管理好自己的国家,而不是使自己的国家因为宗教的冲突而分裂,或者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斗争中触礁。伊丽莎白明白,如果宗教问题不妥善解决,英国很可能会陷入分裂。于是,她要告诉人们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宗教应当给人们带来和平而不是带来分裂与战争。因此,她为自己塑造了一个中立的形象:既不是一个新教徒,也不是一个天主教徒。她这样做,并非因为对新教有特殊的感情,而是作为君主,她自有一种独立的地位,能够像她的父亲亨利八世一样,用权力来化解宗教上的矛盾。她坚信:不能让任何外国的力量来控制英国。她也不赞同玛丽女王对新教徒的迫害,那些视死如归的新教徒在走向火刑场时的英雄气概,对于她来说,留下非常深刻的不良印象。
女王明智的做法就是既坚持英国教会独立,又不能让新教走向极端。她允许英国国教与天主教的仪式比较接近,以此达到消除宗教对立的目的。她谨慎地把天主教与新教的尖锐冲突说成是英格兰教会与外国教会的区别。在女王的授意下,修订《公祷书》的委员会成立了。委员们对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颁布的两版《公祷书》进行修正,删除了一些明显反对教皇的祷文,表示跪领圣餐不含有赞美颂扬意思的那段被删除,同时把《公祷书》中授予饼酒的仪式合并,对基督的身体是否实际临在圣餐之中这一问题不置可否。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使新教礼仪比较符合天主教徒的口味。[10]新教经过这样调整以后,就颁布了一个规定,在1559年6月24日以后一切礼拜必须按新礼仪来进行。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她的宗教政策。她认为里通外国的天主教会和极端激进的新教都是不可取的,而天主教也不值得过分打击。她期望恢复亨利八世所建立的英国国教会,期望这能够成为合适的纽带,把英国的基督徒联合起来。她致力于保障他们的安全,但也希望他们不要节外生枝,制造麻烦。
伊丽莎白开创了宗教宽容这一政策,以图结束教派执政导致的英国分裂。宗教改革运动以后,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路德宗教会、加尔文宗教会、英国国教会、苏格兰长老会等各种宗派。此外,还有更为激进的再浸礼派教会。这些教会彼此之间互相争论、互相残杀和互相战争。这些冲突虽然起于宗教问题,实际上同各国君主、贵族、城市、民众的实际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世俗统治者终于明白了“宗教宽容”。政治统一和宗教统一相分离,一个国家内的人民可以信奉不同的宗教,参加不同的教会。宗教宽容成为需要奉行的重要原则。
在论述了上述历史发展后,需要强调一下这两场运动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
首先,与革命运动不同,保守运动不在于破旧立新,而在于维护秩序。凡是对建立秩序有作用的,一律加以吸收。保守运动既要维护革命之后建立的新秩序,又要维护传统的旧秩序,避免新旧之间因为对抗而分裂。但是,保守运动与守旧运动又不是一回事,它具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并不是一味地、无选择地打击革命的成果。在“光荣革命”中,保守运动尽管不主张推翻王权,但却维持两点:一是通过《权利法案》限制了王权,二是阻止了信奉并推行天主教的人成为国君。在宗教宽容运动中,它不过分迫害天主教徒或极端的清教徒,但不允许宗教信仰问题危及英国的国家利益,更不允许把没收了的天主教会的财产再发回教会。从这些情况看,保守运动的立场是介乎新旧之间,主要是通过这种办法来防止社会的动荡。
其次,保守运动介于新旧之间,具有两面性。其特点,主要是在制度层面上来维护秩序,如通过《权利法案》维护君主立宪制度;通过宗教宽容政策,来缓和天主教徒、英国国教徒、新教徒和激进的清教徒之间的对抗。其采用的手段主要是政治的、法律的手段,而不是战争的手段。保守运动广泛吸收各主要派别能够接受的方式来稳定社会,并利用政府的权力,来遏制和避免社会的过激反应。从宗教革命到宗教宽容,从资产阶级革命到“光荣革命”,都表现出革命在先、保守运动在后的顺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要让革命的一些基本的成果转变为能够为各种社会力量都愿意接受的制度。换言之,英国历史不是像一条直线那样顺序演进的。当革命获得一定成果后,会出现反复,还需要以某种方式来调和矛盾,并对革命的基本成果加以巩固。从表面看,当“秩序”占据上风时,革命似乎在衰落,从锐进积极转向保守、中庸;但也不能否认,“秩序”其实也巩固了革命的一些成果,通过法律,它让这些成果在制度层面上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可。
政治运作中的制衡机制
学术界对保守主义有两种主要的看法:要么把它当作一种谨慎的哲学思潮,要么把它当作英国一贯奉行的一种战略。其实,如果从历史作用看,保守主义是英国政治运作中的一种制衡机制。
与主张破旧立新的革命运动不同,保守主义旨在维护秩序,避免社会分裂。从英国历史看,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独特性:第一,保守主义运动或思潮往往出现在社会剧烈变动之后,对变革引起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在制度层面上建立秩序。第二,它具有很强的整合能力,善于通过让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都能够接受的方案,把社会在制度层面上整合起来。第三,它对一些负面因素(如教派分裂、环境污染、民众生活窘迫)进行批判和改良,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第四,它以制衡为目的,但避免超越界限;它维护一些基本的原则,但避免采用激进的手段,从而与革命运动产生明显差异,但又不与其构成水火不容的对抗。保守主义也面临诸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利益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如何均衡。保守主义一方面需要与旧体制决裂,但面临的是拥有不同利益、不同诉求的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如何协调各种利益,避免因利益差异而导致社会分裂,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守主义的通常做法是以“国家”和“人类”的名义,以超越派别的姿态来协调矛盾。尽管这样,保守主义并不总是成功,因为它只能缓和却无力承担起使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诉求都得到满足的职责。结果,保守主义的局限性就显现出来:它起到一种制衡的作用,却不能消除矛盾,尤其是各种矛盾已经发展到了尖锐的程度。
自由与秩序之间如何均衡的挑战。保守主义面临的一个难处,是既要抵制激进运动,又要在制度层面上捍卫社会变革的一些成果。这种两面性在洛克《政府论》中表现得很充分。《政府论》是在英国“光荣革命”时期写成的,其上篇,充分抨击君权神授,强烈抨击专制君主制度。其下篇,专门论述议会制度和议会立法,要求君主服从民意。把两个部分合在一起,凸显的就是君主立宪制度。上文提到的宗教宽容政策也是如此,尽管伊丽莎白女王本人信奉新教,但在执行政策时,却在守住宗教改革成果底线的基础上提倡宗教宽容(如英国的主权不容分割,已被没收的修道院财产绝不归还等)。但是,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却是一个难题。在复杂的局势下,保守主义长袖善舞,姿态善变,努力寻求中庸之道:过头了,就站到了反动派的一面,这对社会不利;同时,如果维护秩序的力度不足,也起不到制衡的作用。上述状况使保守主义经常处于困境之中,但也使其在自由和秩序之间,表现出一定的弹性。
尽管这样,却不得不承认保守主义作为英国政治运作中的一种制衡机制,在维护秩序和缓和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守主义认为,如果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一个政府要坚强稳固,那就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缓和以下矛盾。
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例如休谟主张通过建立体制,由法律、表决、会谈和妥协调停等方式来缓和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在《关于新教徒的继承问题》一文中,企图调解民权和君权的争执。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指出:“在本岛历史中,近两个世纪以来,人民的权利一直在持续增长;这是由于分割教会土地、削减贵族庄园和商业发达的结果,特别是由于我们所处的幸福地位给与我们以足够的安全,使我们无需保持什么常备军和军事设施。与此相反,几乎每个别的欧洲国家,在同一时期中,公众自由均处于极度衰弱的境况。人民在古旧的封建兵役制所带来的苦难不满,他们宁愿选择信托国王招雇佣军的办法,而国王则甚易利用雇佣军反对人民。”[11]休谟对英国的政治进行比较,在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的八十年间,“由于民权和君权之间的冲突和争斗,政府始终处于动荡不宁状态:即使已不动用武器,争吵喧嚷之声仍然不停”;而在“最近六十年中,议会体制建立以来,不论那一党派在民众中或在公众会议中占据优势,我们体制的整体力量总是倒向一边,并在我们的君主和议会之间始终保持着和谐”。[12]
休谟认为:社会的安宁和政府的稳定其实不在于是君主制还是最自由、最民主的共和制,而是要看政府是否能够为大多数人提供利益和帮助。他指出:“政府是完全建基在公众信念之上的。”如果“公众意识到可以普遍从政府获得好处,并相信现在建立的这个政府和其他任何易于稳定的政府一样优越,有利于众。如果这种看法在国内大多数人中或在那些有力人物中占优势的话,就大有助于该政府的稳固”。[13]自然,社会的公正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休谟认为,法律应当起一种维护公平的作用,一方面,维护新兴力量,但限制其走向极端;另一方面,要制止君主体制带来的专横和对民众的不公。
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矛盾。约翰·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政治权力“为官吏所有的时候,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所以它不能是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因为生命和财产是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的。它只对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并附有这样一些刑罚,以除去某些部分来保护全体,而所除去的只是那些腐败到足以威胁全体的生命和安全的部分;否则任何严峻的刑罚都不是合法的。而且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14]他还指出:“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15]
新建制度与传统智慧之间的矛盾。社会进步了,新制度建立了,那么,如何对待新建制度与传统智慧的关系呢?应该背弃传统,还是应当更倾向于汲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使其拥有更大的活力?在这方面,保守学者都是非常重视传统文化中优秀因素的人。休谟指出:“野蛮民族则将妇女当作最卑下的奴仆,从而充分显示男性的优越。他们禁锢、鞭打、买卖甚至杀害妇女。而文明民族的男性则以更为慷慨的但也甚为明显的方法显示自己的权威。他们对妇女彬彬有礼,十分尊重,尽量满足她们,一句话,对她们非常殷勤敬重。在美好的宴会场合,你不用问主人是谁?那坐在最下首总是殷勤招待客人的人,肯定就是主人。”[16]在谈及文学时,休谟也建议新兴的文学与古典文学并不相悖,它们之间可以互相交流,相得益彰。“确实,古人在每种写作艺术上都给我们留下了值得高度赞美的典范。可是除了它们也是用文字写作、仅为少数学人所识这一点以外,我说,将当代才人与古代作家比较,并不正确或周全,因为他们生活在遥远的时代。假如沃勒(英国诗人,Edmund Waller,1607-1687)生于古罗马台比留皇帝治理时期,他的初始作品与贺拉斯优美的颂诗比较,必定会受到轻视。但在我们这个岛上,那位罗马诗人的优势却不会削弱英国诗人的名声。”[17]
个人、派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休谟指出:“当有人提出任何政府设计方案,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方案,供我们审查,而其中权利分由几个机构和几个等级的人们所掌握,我们就应当经常考虑各个机构、各个等级的利益。如果我们发现通过巧妙的分权,在执行时这种利益必然和公共利益协调一致,那么就可以宣布这种政府组织是明智的可喜的。如果情况与此相反,各机构各等级的各自利益不受制约,不是朝着为公的方向,对于这种政府我们所能期望的只有分裂、混乱和暴虐。”[18]
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英国或者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应当更加注重政治利益,还是更倾向于经济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是休谟等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从中世纪的历史看,欧洲的政府基本上是一个政治实体,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惩恶扬善,对于经济管理出力甚微。市民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要求政府做出改变,把管理经济当成政府最为重要的事情来做。休谟指出:“上个世纪以前,商业从未被认为是国家事务,古代政论家几乎从未有人提到过它,甚至意大利人对它也保持深沉的缄默,尽管它现在已同时吸引了国家大臣和理论家们的重要关注。两个海上强国(指当时的西班牙和英国)的富裕、豪华和军事上的伟大成就看来已初次向人类指明了扩展商业的极大重要性。”[19]这在英国可以说得通,英国所有的革命都与经济有关:导致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止君主对市民阶级肆意收税;宗教革命没收教会的资产,充为国用,使其转变成为经济发展急需的资本;工业革命鼓励科学发展,提高生产力,规模性生产,发展国际贸易。可见,市民阶级需要的是一个能够管理和指导经济的政府,而不是单纯管理政治的政府。这里有两点需要重视:一是任何政治运作都需要重视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无论是战争还是其他事项,以确保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二是如果政府管理经济不善,那就要让经济自行发展。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观念下产生的。
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英国自产业革命之后,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伦敦成为暗无天日的“雾都”,被小说家描绘为“黑暗的心”。这种状态,是人们不能容忍的。必须寻找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均衡,来改变这种状态。在英国城市中人口快速增加,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英国许多城市的人口以40%—70%的速度增长。曼彻斯特的人口在1811年到1821年间增长了40%,在1821年到1841年间又增长了47%。[20]城市迅速处在极不卫生的状况之下,污秽之物之多,飘浮在空气中的排泄物的气味之难闻,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强调“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学者对这一点更为敏感,力图加以改变。突破性的进展是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的信徒埃德温·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的努力。边沁追随休谟,认为道德行为的特征就是产生幸福的倾向;但是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自己感到快乐的,所以,他们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而且以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21]受边沁影响,查德威克从各地推行《济贫法》的官员那里搜集关于劳动人口卫生状况的报告,并且把这些报告和自己强有力的评论于1842年向大众公布,证明了基本上与污秽的环境有关,提出用充分供应的清洁的管装水来提高个人卫生、清洁街道、灭火等措施。这成为英国第一部卫生法的基础,该法导致了英国卫生部的创建,并在构建现代卫生系统方面赋予了城市广泛的权力。[22]
政治权力与法律制约之间的矛盾。洛克曾经指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23]这句名言,直到今天还是掷地有声。洛克、休谟、边沁等人都主张把权力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下,其后受休谟影响的边沁更是一个集大成者。他们想说明的要点有二:一是要对政府的“公权力”和家国不分的“私权力”进行严格区分,认为“以权谋私”是一种真正的腐败;二是要建立法律监督机制,使政府权力永不背离“人民的福利”这一最高的原则。以法律来限制、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力,洛克如此,休谟和边沁当然也是如此。
基于上述分析,我可以明白无误地说,保守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哲学思潮”或“一种审慎的政治哲学”。事实上,它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政治运作中的制衡机制。它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尚未消亡,就在于它具有现实功能,体现出了英国“治国之道”的另一面。这才是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
简短的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英国保守主义的内容、功能、与激进改革的关系,以及其在英国政治运作中的地位,概括为以下几点。
从历史的角度看,保守主义是英国政治运作中的一个制衡机制。一方面,保守主义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并把变革产生的一些积极内容在制度层面上予以巩固;另一方面,保守主义避免因剧烈的变革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分裂,企图寻求合适的方式,避免社会运动走向极端。
从保守主义的功能和作用看,最突出表现在政治运作中的制衡机制上,即通过批判、改良,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保守主义力图在自由与秩序、国家利益与不同社会阶层利益、政治权力与社会权益、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国家财富与民众富裕、民权与君权、政治和经济、新兴体制与传统文化之间建立协调关系。
保守主义看似和激进改革截然相反,却能够在英国长期立足,并且一直发展至今,有其一定的作用。英国既是诸多革命的发源地,又是保守主义的故乡。本文对这一“反常”现象进行跟踪分析,凸显了英国政治结构的双重内核。作为英国政治运作中的一种制衡机制,“自由”和“秩序”构成一对范畴,一张一弛,宽猛相济,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治国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一贯被标以“保守主义代表人物”的休谟、洛克等人,其实也是著名的启蒙主义思想家,“保守主义”标签对他们未必完全适合。值得注意的是,在字里行间中,他们已经隐约感到了政治体制发展的基本脉络和基本方向:中世纪的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近代的市民国家是一个经济实体,其功能大为扩展,要照管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未来的国家(现代国家)将是和谐的国家:通过政府努力,将实现国家与社会、国内与国际、中央与地方、国家(state)与民族(nation)、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新建制度与传统智慧之间的高度和谐。这一预见,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
[1]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6页。
[2]〔美〕约翰·巴克勒、贝内特·希尔、约翰·麦凯:《西方社会史》第二卷,霍文利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24页。
[3]〔美〕约翰·巴克勒、贝内特·希尔、约翰·麦凯:《西方社会史》第二卷,霍文利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3页。
[4] “编者的话”,〔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页。
[5] Perry Rogers,Instructor's Manual,Donald Kagan,Steven Ozment,Frank M.Turner,The Western Heritage,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79,p.95.
[6] 〔奥地利〕弗里德里希·希尔:《欧洲思想史》,赵复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0页。
[7]S.J. Joseph Lecler, Toleration and the Reformation,Vol.Ⅱ,New York:Association Press,1960,p.246.
[8] 〔英〕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41页。
[9] 《教皇保罗三世绝罚英王亨利八世诏书摘译(1535)》,沈毓元译,中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会理事会编《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4年,第73—74页。
[10] 〔英〕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会史》,孙善玲、段琦、朱代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466页。
[11]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49-150页。
[12]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50页。
[13]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9页。
[14]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5页。
[15]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5页。
[16]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0-81页。
[17]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4页。
[18]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8页。
[19] 〔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4页。
[20] 〔美〕约翰·巴克勒、贝内特·希尔、约翰·麦凯:《西方社会史》第三卷,霍文利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4页。
[21] “编者导言”,〔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8页。
[22] 〔美〕约翰·巴克勒、贝内特·希尔、约翰·麦凯:《西方社会史》第三卷,霍文利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页。
[23]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