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宫廷玻璃制造与皇室财政
朱晓艳
【摘要】作为宫廷手工作坊,清宫玻璃厂从工匠待遇、所需物料到投入工本,均来自内务府,由皇室财政所承担。工匠待遇主要有工食钱粮银、衣服银、安家银以及偶尔的赏银,安家银由选送匠役的地方负责,其余工食钱粮银、衣服银、赏银等均由造办处钱粮库承担;烧造玻璃所需物料亦来自内务府广储司、造办处钱粮库;所耗费工本与皇室财政的支持密不可分。本文在论述工匠钱粮来源、物料来源、耗费工本的基础上,探讨宫廷玻璃烧造与皇室财政的关系。
【关键词】玻璃厂 工匠钱粮 宫廷玻璃制造 皇室财政
康熙三十五年(1696),康熙皇帝下旨筹建造办处玻璃厂,并采中西之长,以德国籍传教士纪理安(Kilian Stumpf)为指导。玻璃厂的创建,开启了清代宫廷玻璃生产的新阶段。作为宫廷手工艺之一,玻璃器在烧造中不可避免与皇室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 玻璃厂工匠钱粮来源
清代养心殿造办处作坊内聚集了众多能工巧匠,曾有“造办处六十一行”之说,内务府人和太监俗称造办处为“揍笨处”[1],意即愚笨工匠在此只有挨揍的份儿。从来源上分,主要有三类,即家内匠役、南匠、民间匠人。家内匠役,由内务府三旗佐领内挑选,也可称为“旗匠”,人数最多。旧例,清宫每隔几年便会挑选数名,以做“学手匠”。南匠,“湖广闽粤苏杭及欧人皆有之”,[2]是由地方督抚、海关监督、织造等处官员从各地征召的手艺精良的工匠。第三类是民间招募的工匠,为临时性的,工竣则发给工食银两遣回原籍。其中,玻璃厂内工匠因初创时匠役长是西方传教士,故而被列为南匠一系。关于南匠的待遇,主要有工食钱粮银、衣服银、安家银以及偶尔的赏银。
南匠钱粮依据各工匠手艺水平确定,如雍正十一年(1733)造办处档案中“杂项买办库票”一栏记载:
各作为南匠领取三月分银两。谭荣、邹学文、叶鼎新、杨起胜、金汉如、胡璋、梅士玉、李毅、施天章、顾继成、徐和,以上共十一人,每人每月银十二两。鲍誉、陆曙明、邹文玉、袁达、徐尚英、佘熙璋、陈德、沈元、叶玙、王天爵、黄声远、鲍友新、王斌、陈宜嘉,以上共十四人,每人每月银六两。汤褚刚、孙盛宇、毕宪章、林文魁、郑子玉、徐国政、王维新、傅起龙、封岐,以上共九人,每人每月银五两。黄端揆、胡、林士魁、陈老格、赵明山、戴贵、陈君宪、杨成李、周世德、邓连芳,以上共十人,每人每月银三两。[3]
其中,谭荣、邹学文、李毅、施天章等人因手艺较好,每月钱粮银可达十二两,是一个特等精巧家内匠役一月钱粮银的六倍。而手艺比较差的如陈老格、赵明山、戴贵、陈君宪等人,每月也可领到三两,仍在家内匠役之上。乾隆九年(1744)九月十九日内大臣海望奏:“造办处各匠分别手艺等次,每月所食钱粮自十二两以下至二两不等,每年每季赏给收什衣服银自十八两以下至十两不等。”[4]据此可推断自雍正朝开始至乾隆朝,南匠每月所食钱粮银数目都固定在十二两以下至二两之间,能拿到十二两的当属手艺超群者。此外,南匠还伴有春、秋两季衣服银的赏赐,每年在十八两以下至十两不等,当然也有不发衣服银的,如广东牙匠顾彭年,“造办处每月赏给钱粮银六两,圆明园每月赏给公费银三两,两季衣服银不必赏给”,[5]其仅有每月六两钱粮银和三两公费银,没有两季衣服银。公费银是个别南匠所能享受到的特殊待遇,如画画人,乾隆六年(1741)时规定:“一等十一两,每月给食钱粮银八两,公费银三两。二等九两,每月给食钱粮银六两,公费银三两。三等七两,每月给食钱粮银四两,公费银三两。不入等画画人六两以下。”[6]从中可以得知,公费银是比较固定的,每月都是三两。
南匠中若出现因病或年老等不能当值的情况,而在新选送的工匠内,有试看手艺获得肯定者,通常其可以沿袭被替补工匠的待遇,如:
(乾隆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和硕怡亲王等谨奏:为奏闻事,乾隆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造办处奏准,广木匠霍五当差十载,年已老迈,眼目昏暗,实难应役,另选好手匠顶替霍五,送赴来京应役等,因行文粤海关在案。今拟粤海关来文内称,选得好手花梨匠冯宗彦一名伴送来京应役。查广木匠霍五每月食钱粮银三两,每年春秋二季衣服银十五两,粤海关给安家银六十两,请照霍五之例,花梨匠冯宗彦每月拟给钱粮银三两,每年春秋二季衣服银十五两,粤海关给安家银六十两,谨此司库白世秀,催总达子持进,交太监胡世杰奏闻。奉旨:知道了,钦此。[7]
冯宗彦代替霍五继续在造办处当差,官府按照霍五的待遇来分给其银两。这种情况如果代替之人表现良好,往往还有机会添给钱粮、衣服银两,如雍正初年,镶嵌匠周有忠代替身故的哥哥周有德当差,怡亲王曾谕令在原基础上,“若手艺好,再加赏钱粮”。[8]
关于南匠工食、衣服等钱粮银来源,原由各呈送督抚或织造官员负担,但从雍正二年七月初九日两广总督孔毓珣奏折的朱批中可看出,雍正帝认为此法欠妥,“尔地方内廷效力子民,应当照看,至于在广者,也当照例料理。在京用度,甚不合理”。[9]所以在整顿造办处机构时,在造办处档案中亦可见关于商定南匠钱粮事宜的记载:
(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将雍正元年造办处一年所用钱粮、材料,缮折十八件,怡亲王奏闻。奉旨:朕已看过了,再,所养南匠如何定夺,钦此。随回奏:今造办处现有收存银两,欲将各项所养南匠钱粮俱行停止,今用造办处所收银两养赡等语具奏。奉旨:甚是,钦此。[10]
(雍正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为知会事,本年十一月十九日怡亲王奏准:各省督抚并三处织造所养各行南匠在京应给工食、衣服费用、房银等项,自雍正三年正月初一日起俱行停止,不必令该督抚、织造处给发,嗣后用本造办处钱粮养赡。为此知会。[11]
由此可知,雍正三年(1725)以前,南匠的钱粮银、安家银等养赡费用,均由地方支付。但从雍正三年正月初一日起,南匠在京一应养赡钱粮由造办处钱粮提供,即由皇室财政拨款,只安家银仍由当地官员负责。之后,此项规定一直被沿用。
二 玻璃厂生产的物料来源
作为内务府隶属机构,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所需物料,在法制上有具体规定,《内务府则例》中称:
(造办处各作)所用金、银、铜、铁、钢、锡、铅、金银叶、绸缎、绫绢、绒线、丝线、布匹、毡毯、皮张、席片、各色木植、纸张、颜料、玉石、玛瑙、象牙、鳅角、玳瑁、蜜蜡、宝砂、硼砂、锦带、丝线带、黄白蜡、檀降香丁、糯米面、稻谷、煤炭、木柴、潮脑等项,一切材料均向本处钱粮库、广储司六库、营造司、武备院、织染局、稻田厂、工部、户部、药房、掌关防内管领处并三处织造衙门,行取应用。[12]
其中,广储司六库、营造司、武备院、织染局、稻田厂、药房、掌关防内管领处、三处织造衙门都隶属于内务府,因此造办处成做器物所需的物料,主要是向户部、工部、内务府三个机构支用,存贮在造办处钱粮库内,待各作包括玻璃厂成做活计时领取。在领取物料时,造办处钱粮库需要详细列明各作房所需材料、钱粮数目,如:
(乾隆三十八年)七月初九日,(玻璃厂)为做三十九年分三节活计,福喜领银九百两,三线布四丈五尺,高力纸二十张,西纸六百张,台连纸四百张,铅八斤。此票于四十年四月十三日销讫。[13]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日后在完成活计后方便查核、报销,也可以避免有人从中渔利。
与景德镇御窑厂不同的是,御窑厂生产所需一直有专门的经费支持,起初是从正帑中支出,雍正五年(1727)改由淮关银内动支,至乾隆五年(1740)改为直接“动用九江关税银”。[14]而玻璃厂自创始起,所需银两主要是通过造办处库银,间接从内务府银库中支取。每年内务府会从经费来源中拨一定的银两给造办处,以备各作成做活计之用,如: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长芦盐政兼管天津关务郎中高恒来文内开,自乾隆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起至本年十二月初一日止,应裁扣养廉银五千两。又本年分长芦运司,运同等共应裁扣养廉银六千一百二十两。又十五年续奉裁减运司养廉银一千两,盈余银七千二百四两三钱零。又芦属署事各官应解一半养廉,并缺官养廉归公银七十两五钱零。又奉裁山东运司养廉银一千两,通共银二万三百九十四两八钱零,应解何处交纳,缮折具奏。奉旨:着交海望,钦此钦遵。委员解交,前来查上任内解交过十四年分盐政养廉银五千两,曾经(奴才)奏请。奉旨:着交造办处,钦此。钦遵。已交在案,今此次解到共银二万三百九十四两八钱零,应交何处,伏候谕旨遵行,谨奏请旨等因,于乾隆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奏事总管太监王常贵等转奏。奉旨:着交刘沧洲银一万两,其余一万三百九十四两八钱零交造办处,钦此。[15]
这是将解送内务府的盐政养廉银中的一部分拨给造办处钱粮库,该做法也体现了皇帝凭借权力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载,清代前期较为固定的财政支出共有12款,即祭祀之款、仪宪之款、俸食之款、科场之款、饷乾之款、驿站之款、廪膳之款、赏恤之款、修缮之款、采办之款、织造之款、公廉之款。[16]这些款目中就包括皇室财政经费。每年用于皇室财政支出的项目繁多,用途庞杂,数额相当大,其中造办处各活计作坊的经费多是由皇室财政直接拨款。
当然,皇室财政支出并不是随意的,每一项花销都会被记录在案,如乾隆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玻璃厂为成做活计买物料,“窝贺领银一千两”,“五月十二日,玻璃厂买物料,达善领银六百两”。[17]所以在成做活计前,玻璃厂管理官员通常会先将预估花费银两报给皇帝知道,如:
(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谨奏:为成做西洋玻璃灯四对,共约估买办物料、煤、木、工价,银三千六百二十两一钱零,另缮清单一件、画样,恭呈御览。等因具奏。奉旨:玻璃灯照样准做,其所用物料,工价银两,知道了,钦此。[18]
这件事情起因是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皇帝下旨仿照水法殿游廊内现挂之西洋玻璃灯样式,做五色玻璃灯四对。之后,造办处官员将预算所需的物料、银两花费上奏,待皇帝批复后才正式成做。这种做法透露了皇帝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包括物料、银两的花费情况),都有着绝对的支配权。
三 玻璃厂生产工本投入
清宫造办处玻璃厂的生产,靠着雄厚的国力支持,为满足统治者的需求,多不惜成本花费。乾隆年间就曾为烧造与九州清晏西佛堂满达檀城上一样的玻璃罩,下旨将原先玻璃窑炉口改大,“只要得此罩”。[19]造办处档案其他记载表明,诸如此类的情况有很多,烧造玻璃花费的工本是相当大的。
首先,从时间上来说,从皇帝下达制作玻璃器的旨意到着手烧制玻璃,有时就需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期间工匠需按照命令将器物图样呈送皇帝阅览,皇帝根据图样提出要求后,一层层传达给工匠,工匠再进行修改,反反复复,直到皇帝满意认可后方才着手准备烧制玻璃器所需的各项物料。物料准备妥当之后,正式进入烧制玻璃的阶段,待初具形状后,由不同工种的匠役对烧制的器物进行精雕细琢,最后由造办处官员负责呈进。如乾隆元年二月十九日,乾隆帝下旨,命造办处玻璃厂成做大红玻璃双管瓶、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各一件,从旨意下达到所要器皿烧制成功,前后历经数月,时清宫造办处档案记载:
四月初一日,做得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坯一件,大红玻璃双管瓶坯一件,七品首领萨木哈,催总张四、吴花资交太监毛团呈览。奉旨:大红玻璃双管瓶坯准做,其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先画样呈览,准时再做,钦此。于本年五月初二日将做得大红玻璃双管瓶一件,司库刘山久,七品首领萨木哈持进,交太监毛团、胡世杰呈进讫。
至五月初,玻璃厂才成功做得一件大红玻璃双管瓶,交由御前总管太监呈进。之后:
五月二十三日,画得二样夔龙合牌双管瓶一件,司库刘山久,七品首领萨木哈,催总吴花资持进,交太监毛团呈览。奉旨:二样夔龙俱准做,但将口足边线要做一般齐,钦此。于本年六月十一日将未做成二样夔龙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一件,司库刘山久,七品首领萨木哈持进,交太监毛团呈览。奉旨:将亮白玻璃双管瓶口上边线连上,钦此。于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司库刘山久、七品首领萨木哈将做得套红玻璃双管瓶一件,交太监毛团呈进讫。
在成做活计前,首先需要将画样、合牌样等呈给皇帝御览。该段记录即皇帝对所交进的合牌样不满,故而提出修改一件,导致夔龙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迟迟不能完成,直到年底才做得一件。而乾隆帝要求的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据档案记录,到乾隆二年仍未能交进,不得已在四月初九日:
七品首领萨木哈来说,太监毛团传旨:将现做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呈览,钦此。司库刘山久,七品首领萨木哈随将炸坏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一件即交太监毛团呈览。奉旨:不必做,钦此。[20]
从二月十九日下达成做大红玻璃双管瓶、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各一件的旨意开始,前后历经十余月,才完成大红玻璃双管瓶和亮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其中一件大红玻璃双管瓶于旨意下达后花费了近三个月烧制成功,而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至乾隆二年(1737)四月尚未做成,在历经一年多时间没有制成呆白套红玻璃双管瓶后,最终下旨不必再做。从以上引文中我们可以得出部分信息:一方面,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玻璃器成做所需的时间长短;另一方面,从引文中要求双管瓶口足边线齐平来看,乾隆皇帝对于这类工艺品有着敏锐深刻的观察力和近乎完美的要求。
其次,从用工方面来说,完成一件造型精美、做工细致的玻璃器往往需要很多工匠夜以继日地劳动。如乾隆十七年至十八年(1752~1753),在西洋传教士纪文的指导下,利用新造的大窑来烧造仿西洋玻璃器,据档案的记录,在烧制成功后的加工环节时:
成做玻璃番花三座、灯九盏,共计十二件,每件它(砣)磨、下榫,用玉匠八十工,共计玉匠九百六十工。成做玻璃灯八盏,钩花每件用小它玉匠一百工,共计玉匠八百工。填泥金每件用画匠三十工,共计画匠二百四十工。成做玻璃缸八件,花浇二件,共计十件,每件它磨、上亮,用玉匠三工,共计玉匠三十工。成做紫檀木番花座子三件,灯座九件,共计十二件,每件用木雕水磨烫蜡匠八十工,共计九百六十工。成做紫檀木缸架八件,花浇座三件,共计十件,每件用木匠九工,共计九十工。成做装玻璃活计杉木箱十四个,每个用木匠七工,共计九十八工。共工三千一百七十八工(每工银一钱五分四厘卡),计银四百八十九两四钱一分二厘卡。[21]
这里的“工”并不是人数,而是一个人一天的工作量。投入如此之大的工作量,而实际成做的玻璃器仅仿西洋玻璃番花三座、灯九盏,玻璃灯八盏,玻璃缸八件,玻璃花浇二件,这种不平衡的比例差也反映出当时对玻璃器烧制水平要求之高。用工越多,那么无形之中,玻璃器的成本也就随之增加。
再次,玻璃厂制造的玻璃器是以满足皇帝需要为目的,当皇帝对所制器物满意时,还会有额外赏赐给制造该器物的有关人员。玻璃厂匠役除按手艺高低获得不等的工食钱粮银、衣服银及安家银外,还有机会获得额外的赏赐。从雍正、乾隆两朝清宫造办处档案记载来看,南匠获得例外赏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长年累月在造办处服役者身故,多可获赐。如雍正时画画人徐玫病故,赏给八十两银子;[22]再如,在内廷供役四十多年的西洋传教士巴多明,于乾隆六年八月二十日亡故,而给予“赏银二百两、缎十匹”。[23]第二种情况是赏赐有的因病或告假回籍者以此作为其所需的路途盘费。如雍正初年西洋人马国贤因父亲和伯父相继病逝而告假,怡亲王下旨“赏给西洋人马国贤暗龙白磁碗一百件、五彩龙凤磁碗四十件、五彩龙凤磁杯六十件、上用缎四匹”,[24]用来葬亲;再如,广东牙匠陈祖章“因年迈眼迟,不能行走,恳祈回籍”而赏赐盘费三十两。[25]第三种情况是因成做活计好而赏赐银两。这种情况通常赏赐人数较多,银两数目也比较多。如雍正四年(1726)初七日,郎中海望奉旨:“寿意活计做的甚好,着传给包衣昂邦,将做寿意活计催总、领催人等,每人赏官用缎一匹。再将造办处库内收贮银用二百两,按等次分赏匠人,钦此。”[26]再如,雍正八年(1730)三月初二日,郎中海望持进画飞鸣宿食雁珐琅鼻烟壶一对,得到皇帝的极大喜爱,下旨询问工匠姓名,之后得知是谭荣画、邓八格炼珐琅料时,立即“赏给邓八格银二十两、谭荣银二十两,其余匠役人等,尔酌量每人赏给银十两”。[27]这种额外的赐予银两,牵扯的人比较多,所以赏赐银两的数目并不少,无疑也增加了玻璃器烧造过程中的工本附加值。
在这里还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造办处档案中经常会见到将破碎玻璃收贮造办处“有用处用”或“交造办处作材料用”的记载,譬如:
(乾隆六年五月)初八日,太监高玉传旨:着玻璃厂将各色玻璃大些大棋子做几分,小些大棋子子做几分,用玻璃罐底材料做,不必动用钱粮,钦此。[28]
这并不意味着工本投入的减少,而只是因为玻璃行业一直就有将一些破碎的玻璃料回炉循环再用的惯例,造办处玻璃厂沿袭了这一做法。
此外,在燃料方面,中国古代煤炭和木柴是常用的燃料。前文《颜山杂记》中曾说,“琉璃者,石以为质,硝以和之,礁以煅之”,说明在古代博山地区的玻璃生产是以焦炭作为燃料的,其原因在于博山周边蕴藏着丰富且廉价的煤炭。清宫玻璃厂则煤炭和木柴都用。玻璃厂所使用的煤主要是夹石煤,又称煤矸石。其所用的柴,除了果木柴,玻璃厂有时会以废旧的经板代替烧柴,如:
(乾隆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奏为请旨:(臣)等伏思藏经已经刊刻新板,将次告竣,其旧藏经板七万有奇,多模糊残缺,不堪刷印,似无庸堆贮旧库,应请旨交海望收领,此库内即可容放新刊经板,等因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相应知会内务府总管海望遵照,派员赴库领取等因前来。(臣)随派员会同武英殿监造书板官员前往查看,得此经板系大明正统年间所刻,及今三百余年,木性已过,糟烂者甚多,若推去两面字迹,只剩五六分,原又兼糟污,实不堪用,是以(臣)查得玻璃厂烧炼玻璃,每年办买木柴十六七万斤,每万斤连脚价需银二十一两,二年所买木柴及运价约需六七万斤。依(臣)愚意,若将此经板运至玻璃厂,洁净堆放,烧炼玻璃,陆续焚化,可抵二年柴薪之用。如此旧经板得以洁净焚化,亦可节省二年柴价。如蒙俞允,(臣)令玻璃厂官员将经板运至玻璃厂,其应领运价银一百余两,向造办处支领,是否可行,伏候谕旨遵行。为此谨奏请旨。本日交奏事太监王常贵等转奏。奉旨:知道了,钦此。[29]
该段材料中的这些经板多废旧、糟烂,且堆贮库房,致使新经板没地存放,所以内务府总管大臣海望上旨请奏将其运往玻璃厂焚化,做柴火用,这样不仅可腾出库房,而且可冲抵两年办买木柴的花费。还有一种情况,如:
(乾隆三十九二月)十四日,笔帖式海寿持来武英殿知会一件,内开:各省奏交《初学集》板片共二千九十八块,秤得重一千二百五十四斤,请照武英殿废板之例劈碎,交玻璃厂作为烧柴应用等因,呈准在案,相应移咨造办处,派员赴殿领取,可也。(于三月二十一日,保受领去武英殿劈碎板片一千二百五十四斤。)[30]
(乾隆四十七年)武英殿修书处为转交废板事,查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由军机处陆续交来江西等省解到《夕堂绪论》等书板共八次,应销毁废板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三块,查验俱系双面刊刻,仅厚四五分不等,难以铲刻应用。查向例凡外省解交武英殿板片,由本殿奏明,交玻璃厂作烧柴应用。若有军机处奏交武英殿板片,据军机处原奏转交玻璃厂作为烧柴应用。此项板片系由军机处交到之板,相应呈明,照例交造办处玻璃厂劈碎作为硬木烧柴应用,可也等因,回明大学士英廉,准行,遵此。[31]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掌稿笔帖式和宁持来武英殿汉字印文一件,内开:为移咨事,本处据刷书作库掌六达塞等呈称,查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由军机处陆续交来山西等省解到《双栢庐》等书共四次,应销毁废板共一万六百二十五块,由本殿奏明交玻璃厂作烧柴应用等因,前来回明侍郎福长安,中堂英廉,公尚书福隆安,准行,遵此。[32]
众所周知,清朝统治者为消除汉人的反清思想,实行严厉的思想文化控制。康雍乾三朝文字狱盛行,文网甚严,因文字而获罪入狱被杀者为数极多。清代诗人龚自珍在《己亥杂诗》中发出“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的感叹,写出了当时文人无奈和害怕的心情。乾隆皇帝继位后,还借修纂《四库全书》之机,从民间广征书籍,以查办、销毁禁书。十余年间,销毁书籍七十多万卷。上面材料中提到的《初学集》《夕堂绪论》《双栢庐》等书都在销毁之列,分别由地方呈送军机处,再转交武英殿。据史料记载,武英殿对这类书板的处理方法通常是“无庸修补板片交武英殿铲去字迹,留刊别项书籍”,而“不堪用者作柴火用”。[33]对清朝统治者来说,这既节省了玻璃厂木柴的花费,又彻底地销毁了一些禁书,可谓一举两得。
结语
财政是一个国家得以维持统治秩序、促进国力发展的关键因素。清朝以户部(度支部)总理全国财政,内务府掌管皇宫用度,亦即皇室财政,即所谓的“户部筹备军国之度支,复设内务府办理内廷之供应”。[34]清朝定制,“内府钱粮,俱在正供之外,内无关于部库,外无涉于地丁”,[35]“内务府有较为固定的经费来源和较为固定的经费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在清代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36]然在“家国一体”的体制下,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根本不可能实现完全独立,如《啸亭杂录》中记载,在内务府“进项不敷用时,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37]再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五月,总管内务府大臣会同户部奏准:“嗣后,各省解到部库官用缎、三线布、黄茶、散茶、白矾、沉香、榜纸、铜、锡等项,如内务府需用,将所用数目由内务府移咨户部,即照数给发。”[38]从法令上对皇室财政做了充分地保障。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当时造办处玻璃厂烧造玻璃所需的钱粮花费包括工匠薪资,是一笔相当大的皇室财政开支。统治者为满足自己的欲求,通常不会计较成本的花销,这一点是民间手工艺生产无法匹敌的。在国家承平之际,“量入为出”的财政范式下,皇室财政各项收入有所保障,皇室所需的开支也能够游刃有余支付;但是,一旦发生变故,特别是较大规模的战争,国家财政往往会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皇室财政若仍不加节制,两者都将陷入收支失衡的窘况。届时,内务府就很难支付如此大的开销。所以说造办处玻璃厂的生产与国力的变化息息相关。通常来说,伴随着清朝国力的衰落,宫廷造办处的生产会随之停滞,这种状况也是宫廷手工艺生产不可抗拒的规律。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
[1]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1卷,中华书局,1984,第147页。
[2]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1卷,第149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6),人民出版社,2005,第58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2),第304页。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27),第362页。
[6]林欢、黄英:《清宫造办处工匠生存状态初探》,《明清论丛》第11辑,故宫出版社,2011,第443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6),第207页。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第678页。
[9]《两广总督孔毓珣奏承养内廷效力工匠家属折》,雍正二年七月初九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3),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299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第303~304页。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第310页。
[12]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之《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二种》第4册,海南出版社,2000,第295~296页。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40),第4页。
[1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900《内务府·库藏·广储司六库》,文海出版社,1992,第7154页。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9),第151页。
[16]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第405页。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1),第225页。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21),第647页。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25),第679页。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7),第130~131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8),第852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第354页。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0),第308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第79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11),第159页。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2),第34页。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4),第323页。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9),第696页。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8),第259~260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37),第463页。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45),第723页。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46),第826页。
[33]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档案史料选编》第3册《乾隆朝》(下),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第250页。
[34]章乃炜:《述外朝三·内务府公署》,《清宫述闻》,紫禁城出版社,2009,第284页。
[35]章乃炜:《述外朝三·内务府公署》,《清宫述闻》,第285页。
[36]陈锋:《清代造办处作坊的匠人待遇与银两来源》,《故宫学刊》2017年第1期。
[37]昭梿:《啸亭杂录》卷8《内务府定制》,中华书局,1980,第225页。
[38]章乃炜:《述外朝三·内务府公署》,《清宫述闻》,第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