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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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奏销事务中的部费陋规

张晨

【摘要】部费是清代的一种官场陋规,是地方各级文武官员为使提升、调补、奏销及刑名案件等公务顺利完成,向中央主管部门官吏定期、定额或因事、因案致送的各种贿赂款项的统称,是时人的习惯用语。户部掌管全国各省财赋的征解与销算,是与钱粮动支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之一。在奏销事务中部费陋规问题尤为突出,这造成了破坏规范的财政奏销制度,浮销钱粮,加重亏空和地方经费紧张,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危及国家安全的恶劣影响。

【关键词】清代 户部 奏销 部费陋规

清代中央六部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皇帝旨意,分别行使管理国家行政的职责,在承理吏治、财政、军事、司法、工程等各项公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部费陋规。户部分管全国疆土、田地、户籍、税赋、漕运、盐政、仓储、钱钞等,所谓“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1]户部掌管全国各省钱粮的征解与销算,雍正指出:“户部职掌皆系销算会同稽考钱粮之事,较于别部加倍繁多。”[2]陈澹然称“报销之弊无穷,以军务、河工为极”,[3]奏销事务中的部费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主要论及钱粮及军费两项主要奏销事务中的部费问题。

一 钱粮奏销中的部费陋规

清代顺治以后钱粮奏销逐步实行年终奏销制,因关系国家全年钱粮支出统一安排,在奏销时限上有严格规定,必须依时完成,若出现延迟将严厉惩处。雍正七年(1729)将奏销时限依各省地域远近,规定如下:“地丁钱粮奏销定例,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令四月到部;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广令五月到部;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令六月到部……有司奏销迟延舛错,以至违宪者,督抚免议。如督抚行催不力,或属员申报,不即具题者,并将督抚处分。”[4]

钱粮奏销流程为地方州县按照“四柱”格式造奏销草册,报藩司核验,藩司造总册呈督抚,督抚审核后造黄册送交户部,即“凡岁课奏销,布政司会所属见年赋税出入之数,申巡抚,疏报以册达部,曰奏销册。载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条析起运、存留、支给、拨协、采办为数若干,以待检校,部会全数而复核之”。[5]顺序为州县—藩司—督抚—户部,州县“藩司攒造地丁奏销册,于例限前令各属,先造草册申送,核发照造,如款项数目不符,即于草册内注明发回,分别远近,定限补造”;藩司“直省奏销钱粮,由藩司核造总册,申呈该管督抚,该督抚无遗漏滥支,加钤印信,声明具题”;督抚“各省每年奏销地丁钱粮,各该督抚缮造黄册,随本进呈”。[6]

户部的审核流程,简述如下:由待审核部门填写清册,送交户部,称投文;户部各司官吏,对奏销册中账目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是为审计阶段;若发现奏销册中有出入款目不符等不合规定的情况,将会发回令重新核实,称为批驳;核准之后,户部题写奏折,奏请皇帝审批,通过后,户部发给待销部门批文。从整个审核流程来看,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奏销审计。

钱粮账册款目繁多,纷杂糅合,审核账目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部中官员多不习会计,遍阅册籍也难明其旨,因而审核细务多委于书吏,应准应驳全凭他们判定,因此书吏虽只是普通办事人员,却是奏销能否通过的关键人物。而若要驳回奏销册,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或款目不误,驳其法式,或出入不舛,驳其日月。或调查无干之案,或饬造无用之册,苛欲吹索,岂有穷期”。[7]无论多细致的账目都可以挑出问题,更何况地方经费紧张,收支情况复杂,实难做到准确无误。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方赴部奏销的官员,为免部吏驳诘,不得不预先奉上部费,以求奏销能顺利通过,部费遂成为奏销事务中的必备款项。

康熙朝治河名臣靳辅深悉此弊,曾言:“钱粮数目繁琐,头绪牵杂,非精于核算洞悉款项,熟知卷案者,万难得其要领。司官专司其事,除猫鼠同眠者不必言外,其实心奉公之员,设或稍欠精详,便为吏胥蒙蔽。况堂上官不过总其大概,止据说堂数言,安能备知底里?加以从慎重钱粮起见,自是一照司议,由是而部胥之权重矣。权既重,则经用钱粮之官,不得不行贿以求之,所谓部费也。”[8]雍正上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向来地方官奏销钱粮,不给部费则屡次驳回,恣行勒索。”[9]咸丰帝称:“各省动用帑项,每于奏销时,先遣人与户部经承议定部费,预防部驳。”[10]晚清冯桂芬亦称:“即如苏松重赋,数倍于他郡,二三十倍于他省,未尝不载于赋役全书,而赋役全书具在,骤阅之,但见款项之繁多,名目之猥琐,分合杂糅之离奇,非老于此事者,无从得其每亩征税之数。尚书侍郎起家文史,不习会计,虽遍阅全书,亦不能知其数倍二三十倍者安在。”[11]由此可见,田赋奏销事务中的部费问题,几乎贯穿了整个清代。

户部书吏借办理奏销事务之便,所获部费之利惊人。时人有言,户部书吏家财“可埒王侯”,甚至超过部中官员,《清稗类钞》载:“吏、兵二部书吏之索贿,及于文武补官而止,不及户部之甚也。盖各省款项之核销,户部主之,称阔书办者,必首户部……掌印主稿之司官,恒听命于书吏,借以分润,堂官亦间有染指者。他若发饷拨款,亦必假手于书吏,故皆有所沾溉,是以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侯……”这个说法可能有些夸张,即便户部部费总量较大,但书吏人数也最多,十四个清吏司中,书吏便有千余名,[12]借部费而巨富的户吏,应该只占极少数。

奏销部费数额总体呈上升趋势。雍乾年间的钱粮奏销部费,各地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百分比。如雍正年间,江苏巡抚陈时夏奏称:“苏州布政使解库银,每百两扣部费二两。”[13]朱云锦称:“按凡有解部钱粮,每千两随解余平银二十五两、饭银七两,俱于耗羡内动支起解,至雍正八年,奉旨减去一半,每千两止随解减半,平余银十二两五钱,饭银七两。”[14]乾隆二年(1737)十一月十七日,广东巡抚王暮奏称,“广东省地丁银正额一百零三万两,每两加耗一钱六分九厘,即耗银十七万四千零七两,其中九厘作为部费饭银,数额为一万五千六百六十六两”。[15]后期部费数额逐渐增加,因钱粮核销总量极大,部费总额也相当可观。咸丰三年(1853)十二月,监察御史蔡征藩参奏部费繁苛,称:“臣闻各省解京之款,每银千两需部费百余金。前经御史何冠英奏参,至今交库千两,尚需费六七十两。即以晋省所征钱粮而论,解京约三百万两,需费至二十万两。”[16]

其中一项半合法的部费,称饭食银,其与部费本是两个概念。饭食银是地方巡抚、布政使和各级衙门,为部中书吏的公务和生活支出筹措的补贴费,这项费用是朝廷允许的。但在奏销中,这笔称为饭食银的费用,实际上影响着奏销事务是否能顺利完成,与部费的“功用”已难以截然区分,因此把这一部分饭食银,也视作一种部费,各地方财政也会预留这笔款项。各地饭食银数目不一,如四川布政使向户部解送饭食银一千三百两,河东总督王士俊称,当年解送户部三千六百两,户科六百两。[17]耗羡归公以前,奏销部费、饭食银,一般由督抚衙门责成下面州县摊付。雍正朝耗羡归公以后,则在耗羡银中,为地方赴中央各部奏销饭食银划拨固定数额。嘉庆二十五年(1820),朝廷奏准了《耗羡章程》,其中记载了各省耗羡存留中额定的奏销饭食银数(见表1)。

表1 嘉庆二十五年各省《耗羡章程》中提准各部科奏销饭食银数额

由表1可见,各省递交各部的饭食银数,存在很大差别,户部数额最大。大致较为富庶和事务繁多的省份,呈递的饭食银较多。

又如嘉庆年间,据《续纂淮关统志·经费》记载,江苏淮安关为钱粮奏销所花费的款目银数很多,计开:

一、解部正额银,每千两外加库饭银十五两、补平银十五两。

一、解兴庆阁、光禄寺银,每千两外加库饭银二十九两、补平银十五两。

一、解部盈余银,每千两外加库饭银二十九两、补平银十五两。

一、解内阁费用银二百两。

一、解钱粮装银木鞘,每个银三钱。

一、解册档需用油纸包绳,每千两银一钱八分。

一、解第四季钱粮解员盘费银二百两。

一、解钱粮书吏盘费银四百八十两。内首、三两季,节省银二百四十两,实用银二百四十两。

一、解钱粮解役盘费银二百两。内首、三两季,节省银八十两,实用银一百二十两。

一、解钱粮遣牌五面,每面银三钱五分;搭棚五个,每个银四钱八分,共银四两一钱五分。内首、三两季,节省银一两六钱六分,实用银二两四钱九分。

一、解钱粮包银布,每千两银一钱一分。

一、解钱粮到部扛鞘口袋,每千两银二钱二分。

一、二季请领册档。

户部云南司饭银二十二两。

户部贵州司饭银二十四两。

工部纸张银六两。

一、每年批解

户科季报考核饭银九百两。

户部贵州司季报考核饭银一千三百九十两。

户部云南司季报饭银六百四十两。

户部江南司季报饭银一百二十两。

户部司务厅季报饭银八两。

户部广东司饭银五十两。

户部盈余解费银十两。[18]

户部钱粮奏销部费中,有一个名目称为“挂平”,准确应称“免挂平”,即解送的钱粮不足量时,需要将其补足,这部分用来补充的钱粮叫作挂平。这本是应有之项,但钱粮究竟足不足量,评判标准就很有讲究了。权柄操于户部官吏之手,即便解项足额,也可指称其不足,借此强令补解,比例约占钱粮总额的百分之三四,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为免去“挂平”,解粮官与部吏便事先说定,每十万两银抽使费四千,如此便可不必“挂平”。此项每年约可给户部带来三四十万两的收入。[19]

二 军费奏销中的部费陋规

户部另一项主要的奏销事项为军费奏销。陈锋先生在《清代军费研究》中对军费奏销特别是战时军费奏销中的部费陋规已经有所论述,可以参看。[20]由于军费数额巨大,头绪纷杂,因此由户部下设专司分别管理。清初,由十四个清吏司按地区分管当地俸饷、钱粮事宜,“十四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糈”。[21]军费奏销程序与钱粮奏销相近,首先由主管地方各省财政的布政使负责各省区的俸饷估报和题销,[22]然后经巡抚或总督稽查后,上报户部各司审核,最后由户部总体核算。这样细密的分工和规范的程序,标志着清代俸饷管理系统的完备。[23]

军费奏销,或称“兵马钱粮”奏销,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和平时期的常规军费奏销,一是临时性的战时军费奏销。

常规军费奏销有固定的程序,包括俸饷的估报、预拨、支放、报销四个步骤,时间上也有严格的要求。例如,禁旅八旗的俸饷分春、秋两季支付和按月支发,造报册籍的时间均有限制,不得逾期。规定:

八旗官员俸银、俸米册档,春季于上年十二月十五日,秋季于六月十五日以前送部。兵丁钱粮米石册档,于上月十五日以前送部。马银、马钱册档,于上月十八日以前送部。其官兵银米册档,定限每月十五日以前造送,若因款项纷繁,实不能依限,准其报明缘由,请户部展限五日。[24]

户部接到俸饷估报以后,分类审核,分期支放。其例为:“八旗官员应支俸米,俱照户部议定之仓支领……八旗兵丁米石,镶黄、正黄二旗并三旗包衣,于正月、四月、七月、十月支领……八旗官兵关领马乾并侍卫马钱,左翼每月定期初六日,右翼每月定期初七日……支放八旗兵饷于每月初一、初二日开发钱文,初三、初四日开发银两。”[25]最后按实支数额造册,依限报销。

其他各省的俸饷奏销因为距离遥远,每年估报、奏销一次,时间上与钱粮奏销同步,只是分别办理。具体由各布政使司和粮道分别估报钱粮清册,同时造报各省地丁钱粮收存册,由总督或巡抚核查后具题:

各直省绿营、驻防官员应支俸薪马乾、心红纸张、蔬菜、米豆草折等银,兵丁饷银及官兵本色米豆,各督、抚于冬季将明年夏秋冬,及后年春季应需数目确估造册,汇同司库实存地丁杂税清册,咨部酌拨,由部汇核具题,凡兵马钱粮奏销与地丁钱粮各为一疏,同时具题。[26]

估报册籍,限于十月以内到部。户部依据其中的俸饷数额及地丁钱粮数,酌情拨发,如果本省钱粮足够支发,则将俸饷数额存留本省,若不足,就从邻近省份协拨。俸饷按季、按月发放,年终造册报销。关于到部时限,也有明确规定:“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于四月底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甘肃,于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于六月中到部。逾者参处。”[27]

在常规军费奏销过程中,为了能顺利报销,地方官员在交送奏销银两的同时,不得不向户部官吏加送部费银。

例如,雍正八年(1730),陕西省兴汉镇每年奏销时,由士兵共同凑银三百两,作为部费。雍正对此事非常不满,深恶部吏之借端需索,上谕称:“凡兵丁等支给粮饷,原为仰事俯育之资,不容丝毫扣克。朕访闻得陕西兴汉镇,有加米部费一项,每年兵丁公凑银三百两,同奏销银两一并交送部科,名曰部费。又如庆贺表笺每年给陋规银四十两,赍送册籍,每年给陋规银二十四两,兴汉一处如此,则各省与此相类者不少矣,此皆内外胥吏等,彼此串通巧立名色,借端科派以饱私槖,弁兵等力量几何,安能供此旁出之使费,着通行各省营伍,若有似此陋规,即严行禁革,如部科书吏人等仍前需索,或于文移册籍中故意搜求,着该管大臣等具折参奏。”[28]

咸丰八年(1858),张集馨办理军费奏销事务时,曾与书吏说定,给予一千余两部费,便不会批驳,但后来因沟通有误,虽花费部费千两,却仍遭部驳。不过即使部费筹措艰难,但因只要奉上便“无不可为”,因此其在奏销中必不可少。具体引文如下:

至本年题销,核减罚赔一千一百三十余两,加以部费一千余两,几及三千。余交代时,曾有平余四百五十两,张起鹓亦笑纳,不肯交出。而余罚赔之款,因闲居无措,尚未能交……余因谓方鼎录曰:当日与书办说定,有部费则不驳,今部费用去千余金,而仍复罚赔,部费之谓何?方鼎录与书办商量,请以直隶长垣报销案内长垫。抵此罚款,以寄稿回南,令大全办理,尚未接到回信……本系部书来稿,及咨部又复驳出,变幻离奇,未能了结。粮台非将天良全昧,不能经管。现在虽饷需支绌,任意浮冒,有饷便可侵渔,只须将部费提出,无不可为,再将长垫多办,即核减亦不至赔。 [29]

《清稗类钞》记载:“军费报销之出入,辄百数十万,凡核销一案,有往返驳辩至数年之久者,故必预计打点之费,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

战时军费奏销。由于战争的特殊性,战时军费奏销有另外的程序,罗尔纲认为:“军需奏销为兴大兵役时的特别支出,与经常的兵马钱粮奏销不同,它的性质是临时的,它的范围,是跟着战事的进展随时随地而不同的……报销之始,则先将原拨银两数目作为初案新收,次列开除若干,实存若干,以初案的实存,作为次案的旧管。支用数目,逐案层递滚算,分门别类,挨次题销。”[30]

但也正是因为战争时期的特殊性,实际销算中,由于奏销延迟、人员更替等原因,军费奏销难以依照程序进行,日久便成了糊涂账。统治者深悉奏销过程中存在的军政、吏治腐败问题。

康熙时,三藩之乱初期即有明确谕令:“拨饷一次即造册奏销一次,以杜不肖官役借端牵混、挪移侵欺并贱价作贵等弊。”[31]不过此规定中仍有漏洞,其仅限于拨款后的收销奏报,而忽略了对用过款项的报销做出规定,因此,造成了军费奏销中的混乱情况,有的地方用款一次便奏销一次,有的地方则拖延下来,经年不报。所以,实际上,军费奏销一般都是在战争结束之后,再由各地藩司进行总体销算,即“军务告竣,一切奏销案件改由藩司汇核查办”,[32]但最后往往由于承办人员的更替,或历时久远、案卷繁多等问题而无从稽考。

同治三年(1864),户部尚书倭仁奏称:“军需报销向来必以例为断,然其间制变因时,亦有未能悉遵之处。各省军需历年已久,承办既非一人,转战动经数省,则例所载征调,但指兵丁,而此次成功半资勇力,兵与勇本不相同,例与案遂致歧出。在部臣引例核案,往返驳查,不过求其造报如例,而各处书吏借此需索,粮台委员借以招摇,费无所出,则浮销苛敛等弊由此而起。”[33]

为了解决军费奏销的延迟和混乱问题,乾隆十九年(1754),山西巡抚恒文才提出了按时、分案奏销军费的意见,称:“窃惟军需钱粮帑项攸关,向来办理军需,每俟军务告竣之后,始行查办报销。不特头绪纷繁,抑且承办之员前后更易,造报不免舛错,驳查更费周章。似不若办竣一案,即将一案用过钱粮造册报销,则造报之员均属经手之人,即查核之上司,曾经督办,亦深悉其原委,不能丝毫弊混,可以迅速完结。惟当军务未竣之时,一切关系军情事宜,均应密办,若将承办军需随案具本题销,总极详慎,而咨揭繁多,恐有漏泄,更不如以奏代题,尤为谨密。”[34]

这一建议大大改进了战时军费奏销制度,采取随支随销的方式,可以使款项迅速销算,难以即刻结算的费用,也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造报,避免了延迟奏销带来的种种弊端。不过,虽然奏销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战争的突发性、持久性和复杂性,如期奏销依然是很困难的,奏销中的弊端仍旧存在。

战时军费奏销中的部费问题更加严重,这与战时军费奏销更易遭遇驳查相关。尤其是在军需采买方面,一切军需物资,如米、豆、草束、军器等部中都有定价,但是因为军情紧急,以及物价浮动,采办人员往往都是“照时价采买制办”,实际花费经常会“较原议部价浮多”,[35]因而在奏销中屡遭部驳。如三藩之乱期间,“江南供应满、汉各营节年米草价各案,不蒙准销,屡驳屡核”。[36]虽然户部官员的驳查中,有因为价格确实不相符,或军需经理人员虚报价目、浮冒开销而进行合乎情理的批驳的现象;但亦有不肖官吏趁此机会,将核查军费奏销当作创收良机,以驳查为名,大肆索取部费的现象,上自将帅,下到末僚,无一得免。

为了区分驳查中存在的应驳之处,以及军费使用时实际的价格浮动,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乾隆即位之初,提出了折中定价的方法,在奏销中尽量做到客观,既无须官员赔补,也不致浮销国帑,上谕云:

朕思各案军需,若概照定价核销,则官员不免受累。若但据承办官开报,竟照时价准销,恐地方有司于开报时价之时,即预留余步,以为冒销之地。二者均非公平之道。现在奏销案件若不斟酌定价,则部内查核既无准则,而外省奏报亦无所适从,徒为文移往返,驳诘咨查,于事无益。其如何照地方折中定价,斟酌合宜,俾官吏无赔累之苦,国帑无浮冒之弊。着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九卿悉心确议具奏。其从前驳查案件或竟照时价,或即照现议折中定价,准其开销之处,亦着一并议奏。[37]

不过,不论制定如何完美的办法,因为军费奏销涉及款项巨大,而奏销册必须列明详细款目,堂司官又无暇亲自查对,所以留给书吏极大的弄权空间。即便实用实销都需送上贿赂,因此没有部费根本无法顺利奏销,地方官员中甚至还有借部费之名,私自侵挪,中饱私囊者。张集馨在办理军费奏销时,部费不到便遭书吏驳回,部费数额高达十余万两,但不交则“势不能行”,奏销情弊若此,云:“军需奏销一千七八百万,头题虽已出去,经部驳回,费未到也。其二题则杳无音信。目前贼踪四扰,无暇兼顾,又部费十余万,亦无所出,置之高阁矣。部中若奏参,只好静听处分。且此事无人提倡,断无了局。所用非所销,所销非所用,既恐州县挟制,又不能照案直陈,又因碍前署赣镇遮克敦布,各册全不合例,局中畏其强梁,又因碍前抚之面,含糊存局……且奏销无部费,势不能行。”[38]

同治三年(1864),御史梁俊奏请革除奏销情弊,称:“户部军需用款每数年而一销,或十数年而一销,其银数动至数百万千数百万不等,此亦足骇人听闻矣。兼以部例必须造具细册,原为慎重库款严防浮冒起见,不知此在任人不在任法,督抚苟贤虽不报部,其肯自秽乎?若其不肖,则报部之册,即其作弊之薮,又安知不以部费为名,更行侵挪乎,且以事隔多,年官非一任之款项,而必绳之以细册,无论外省造报为难,即细册到部堂司,各官其果能自勾稽否耶,显以防督抚之不职,隐以纵书吏之作奸,以致书吏之权愈重,其滥用滥销者固必弥缝,关说即实用实销者,亦须贿赂吹求……现在军务肃清已久,各省善后用款积欠未销者谅亦无多,应请饬下各省督抚。凡光绪八年以前,军需善后积欠未销款项,核实删减,准其一律开单报销,俾一目了然,书吏无从施其伎俩,倘该督抚仍有浮冒情弊,别经发觉定行从重治罪,庶弊源既清而政体亦肃矣。”[39]

光绪年间,给事中张观准奏言:“军需、粮台、河工、柴料、外防、勇粮皆有呈报细册,若不将部费托人向户兵工三部关说,则虽册子上呈,仍然指其小疵,借端挑驳应发之款,万难准其支领,即应销算者,亦不能无事。”[40]

因军费奏销牵涉很广,有户部书吏约同兵部、工部书吏,在战事接近尾声的时候,派人秘密潜与当地吏员共同商议奏销部费数目,甚至就地办理奏销册籍,核定款目,费用由书吏先垫资,事毕再从部费中扣还,共同分利。有史料记载:“户部书吏知复城之不远也,报销之难缓也,约同兵、工两部蠹吏,密遣亲信分赴发逆被扰各省城,潜与各该省佐杂微员中狙诈狡黠、向与部书串通,又能为筦库大吏关说者,商议报销部费,某省每百几厘几毫,粗有成约,一面遣派工写算之清书,携带册式,就地坐办。盖各省藩、粮、盐、关四库款目,及损输、厘金等项,存库旧籍,报部清册,其名目省各不同,不得不就地查核,以求符合。此辈资斧纸笔,皆由部书垫给,统归分年准销部费内增扣归款,合计所垫在数万金。”[41]

军费奏销中,因无法回避部费问题而再生新弊。当时只要交予部费,无论账目中存在多少不符款目,均能顺利奏销,严重靡费国帑。某些统兵大臣在无督饷官员监督的情况下,一人独理钱粮出入,士兵招募、伤亡情况等用费,根本不备案,各级官吏也借部费之名,肆意侵吞公帑,混乱已极。同治三年(1864),户部尚书倭仁奏称:

军需报销,自乾隆朝刊颁则例,准销各款有条不紊。然蒇事之后,造册请销,一收一支,不能针孔相符,于是部吏得以持其短长,严加驳诘。而所谓部费一款,每百几厘几毫者,数遂不赀。自帅、臣以逮末僚,凡厕身行间,匀摊追赔,无一漏脱。存者及身,死者子孙,久迫追呼,非呈报家产尽绝,由地方官验明加结具文咨部,不能完案。其有前经帅臣奏咨后难结算者,则归用兵省分州县流摊,名为军需挪垫、兵差挪缺等款,亦动经数十年始得归补,而州县又不胜其累。是以部费一说,视为固然,万口同声,略无隐讳。盖自停遣督饷大员后,每遇征伐,帅臣兵饷兼操,内而户部,外而藩司,支数可稽,用数无考,而军中大小将,吏得以多立名目,肆为侵冒,皆恃部费为护符,贪狡成风,真堪痛恨!然犹全用旗、绿官兵,调发若干,死亡若干,人数尚有可核,而浮冒侵渔弊已如是。若此次广西发逆倡乱,捻匪继之,岛夷又继之,回匪又继之,越时至十四年,行师至十余省,召募之勇十居七八,经制之兵十才一二。某路某帅召募若干,撤换若干,某路某战伤亡若干,更补若干,其立营补额,均未随时奏咨备案。其随营执事文武员弁,倏入倏出,亦不报部存查。为薪为粮,扣旷扣建,[42]纷纭,无从清厘。各路统兵大臣肆意专擅,非不知事后报销,无凭核算,必成不了之局,亦惟赖别筹部费耳。[43]

即便是封疆大吏,也无法避免被书吏索费,而且受其挟制,不得不予。以下试举两例。

乾隆朝文襄王福康安,奏销军费时遭遇部吏勒索。户吏以人手不够,势必拖延奏销办理为由,向福康安索要万金,称如此便可迅速核销,福康安也不得不予费。曰:“文襄王福康安平西藏还,以奏销属部吏,吏索万金。福怒曰:汝敢索我贿耶?吏曰:非敢索贿,为中堂计耳。中堂大功告成,圣衷悦豫,奏章速上,立邀谕旨。部书才十数人,帐牍云,非二年不办,彼时交部核议,则事未可知矣,诚不如速上。欲速上,必多备写人,多备写人,需款必甚巨,职事之故,惟中堂图之。福立予万金,越旬日,奏闻依议。”[44]

曾国藩、李鸿章在剿捻接近尾声,准备奏销军费之时,也遭遇部费问题,因部吏索费过高难以办理。书信曰:“遣撤之资,已奏借西浙鄂省银五十万两,未审得邀俞允否?报销之事,自三年七月至四年五月,仆与阁下各自开报……报销部费,拟以三厘为率,至贵不得过四厘,盖剿捻自四年五月至今年年终止,饷项将近二千万,以三厘计之,则费须六万,三厘半计之,则须七万,四厘,则八万矣。其三年七月起至四年五月,发逆报销,仆与尊处两案,亦近千万。统计之,所费亦殊不赀。如部吏于四厘尚不允许,则仆与阁下当再四项奏,竟不花一钱矣,阁下此次在京,请即托人说定,敝案九月出奏,尊处今冬出奏,其剿捻之案,则明年接办矣。”同治七年(1868年)十月十六日其于信中说道:“报销部费,多至一厘三毫,则吾二人三千余万,共需四十余万,何从得此巨款?自行奏请免其造册,与三年六月谕旨相背,殊难立言,只得仍用疏冒昧一奏。且待部驳之后,再做道理。”[45]

清前中期军需报销比例较高,道光朝有所降低,据《水窗春呓·部吏口才》载,“盖道光以前,军需报销部费皆加二成,不似今日之数厘也”。[46]

清代奏销事务中普遍存在的部费问题,对国家经济、吏治、民生都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规范的财政奏销制度,导致钱粮浮销,加重了财政亏空和地方经费紧张,官吏勾结侵吞国帑,增加了民生负担,激起民怨,甚至危及国家安全。清代历朝一再颁布制度律令清查整肃,但由于政治、财政、官僚、法制制度的不尽完善,部费陋规难以革除并持续扩大,成为封建王朝中后期的痼疾之一。

作者单位:南昌工学院基础教育学院


[1]光绪《大清会典》卷13《户部》。

[2]《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10,雍正元年八月初三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陈澹然:《权制》卷5《军饷述》,清光绪二十六年徐崇立刻本。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

[5]乾隆《大清会典》卷10《户部》。

[6]乾隆《户部则例》卷16《田赋·奏销考成》。

[7]朱寿朋:《东华续录》第1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610页。

[8]靳辅:《苛驳宜禁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

[9]《清世宗实录》卷4,雍正元年二月乙亥。

[10]《清文宗实录》卷77,咸丰二年十一月庚午。

[11]冯桂芬:《省则例议》,《校邠庐抗议》,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第96~97页。

[12]参见徐珂编撰《清稗类钞》之《胥役·各部书吏主案牍》:“户部书吏最盛,有千余之多。”徐珂编撰《清稗类钞》,中华书局,2010,第5251页。

[13]《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75,雍正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朱云锦:《户部平余案略》,《皇朝经世文编》卷27。

[15]转引自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读梁方仲先生〈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一文书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16]《咸同两朝上谕档》第3册,咸丰三年十一月初十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第425页。

[17]《河道总督王士俊折》,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29页。

[18]杜琳等重修、李如枚等续修《续纂淮关统志》卷10《经费》,荀德麟等点校,方志出版社,2006,第305~306页。

[19]蒋兆成、王日根的《康熙传》记载:“外省向中央解送钱粮时,若不足量,户部有权令其补解,曰挂平,户部大员利用职权,硬以不足量为借口,强令补解,其数每年大约占解送钱粮总数的百分之三四,如果解官事先与库上讲明,每十万两使费四千两,便可免去挂平。仅此一项,户部每年可收入三四十万两。” 蒋兆成、王日根:《康熙传》,人民出版社,2011,第317页。亦见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之《论清代官场的陋规》:“外省解到银两,库上平兑不足,行令补解,到日方发批回,其补解挂平之银亦往往不收入官库。若解官先与库上讲明,每十万两出使费四千两,便免其兑折,约计每年解(户)部银将及一千万两,则此项挂平便有三四十万归于库上官吏之家,上下分肥而已。” 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255页。

[20]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4章“俸饷管理与军费奏销”,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158~190页。

[21]《清史稿》卷114《职官一》。

[22]《清朝文献通考》卷85《职官九》,“布政使司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

[23]按:清代的军费奏销问题,业师陈锋在《清代军费研究》中进行了深入研究,可参阅。

[24]嘉庆《钦定中枢政考》卷15《俸饷》。

[25]嘉庆《钦定中枢政考》卷14《仓库》。

[26]光绪《大清会典》卷19《户部》。

[27]同治《户部则例》卷81《兵饷》。

[28]《清世宗实录》,雍正八年三月壬辰。

[29]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第248页。

[30]罗尔纲:《绿营兵志》,中华书局,1984,第373页。

[31]转引自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177页。

[32]转引自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178页。

[33]《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国用七》。

[34]转引自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179~180页。

[35]“查粮道衙门每月放米七千余石,部价仅一两七钱,市价须二两六钱司中借给米价三千两,其势断乎买不出二千七百石,是以动用米折,情非得已。”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86页。

[36]慕天颜:《军需报销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

[37]《平定准葛尔方略》前编卷39,雍正十三年九月癸亥。

[38]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307页。

[39]朱寿朋:《东华续录》第15册,第528页。

[40]朱寿朋:《东华续录》第15册,第331页。

[41]吴庆坻:《同治三年变通军需报销》,《蕉廊脞录》卷2,中华书局,1990,第37~40页。

[42]陈锋的《清代军费研究》称:“小尽银,又称小建银,是小尽之月的按名扣银,按照经制是为了抵充闰月之年的俸饷,但有时也直接拨充下月俸饷或来年俸饷的缺额。” 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116页。

[43]吴庆坻:《同治三年变通军需报销》,《蕉廊脞录》卷2,第37~40页。

[44]《胥役·部吏索贿于福文襄》,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5254页。

[45]《曾国藩全集》,中国华侨出版社,2003,第324~325页。

[46]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中华书局,1984,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