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棉纺织工厂的下列场所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的消防用电负荷;
2 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原棉堆场的消防用电负荷;
3 工厂的数据监控室的用电负荷;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备用电源机房和变配电所的备用照明。
8.2.2 除本标准第8.2.1条规定以外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3 棉纺织工厂的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电源或一路市电与一路自备电源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