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石灰焙烧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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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道  路

5.2.1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的要求;

2 有利于功能分区,且与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3 道路宜与主要装置、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

4 与竖向设计相结合,有利于场地及道路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连接便利,且物流合理顺畅;

6 厂内道路宜呈环形布置;

7 建设期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2.2 厂内道路可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

5.2.3 厂内道路路面等级应与道路类型相适应,主干道和次干道宜选用高级路面。

5.2.4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运输车辆及消防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2.5 厂内道路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5.2.6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2.7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2.8 物料装卸处及尽头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5.2.9 厂内道路相互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面交叉;

2 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

3 平面交叉宜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4 平面交叉处道路的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

5.2.10 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5.2.11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