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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配套用房
3.2.1 建立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用房,宜设置现场设备间等其他配套用房或构筑物。
3.2.2 监控中心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用房宜根据工作运行、设备配置、维护及管理的要求,由控制区、设备区、辅助区等组成;控制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0m2,设备区的面积不宜小于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辅助区的面积宜根据综合管廊运行办公管理需求确定;
2 设备区设备的排列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系统设备有明显间隔;
3 控制区、设备区内不应穿越和监控与报警系统无关的管线;
4 控制区、设备区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场所附近;
5 控制区、设备区温湿度及照度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控制区、设备区温湿度及照度要求
3.2.3 现场设备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设备集中安装的场所;
2 服务于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通风分区的设备集中安装处,应设置现场设备间,且应与综合管廊舱室防火分隔;
3 现场设备间宜与人员逃生口合建;
4 监控与报警设备宜与综合管廊配电设备共用现场设备间。
3.2.4 现场设备间的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设备间的空间应满足内置设备的运输、安装、操作、维护的要求;
2 现场设备间的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人员安全的要求;
3 现场设备间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管线;
4 现场设备间应具有防止积水侵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