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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建立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3.1.2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预警与报警系统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1.3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入廊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3.1.4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行管理需求,预留与各专业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3.1.5 综合管廊应根据规划、所属区域划分、运行管理要求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线路连接通路,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