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1 质量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规程第15.2.1条的规定。
15.4.2 质量法总固体的测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量取未经过滤的水样适量。
2 应按本规程第15.3.3条进行试验,记录蒸发皿与总固体的质量。
15.4.3 总固体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ρ(TS)——总固体的含量(mg/L);
m1——蒸发皿的质量(g);
m4——蒸发皿与总固体的质量(g);
V——量取的水样体积(mL)。
15.4.4 质量法总固体的测定记录应按附录B中表B.0.3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