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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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电子巡查系统

4.7.1 电子巡查系统应由信息装置、采集装置、信息转换传输及管理终端组成。

4.7.2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规定。

4.7.3 电子巡查系统应通过信息识读等方式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记录。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巡检地点、时间和人员编制不同的巡检计划。

2 采集装置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时间、地点、人员信息。

3 采集装置应能存储不少于4000条巡查信息,存储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d。

4 管理终端应能对采集装置内的信息进行导出,形成记录,便于查询、统计;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应能对采集装置进行同步校时。

4.7.4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接入安防集成平台。

2 采集装置安装位置应涵盖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等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