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7-2016 升船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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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承船厢与承船车有效尺度

3.2.1 升船机承船厢或承船车的有效尺度应满足设计水平年设计最大船舶或船队并兼顾现有运输船舶过机的要求。有效尺度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承船厢或承船车的有效长度为两端防撞装置之间的净距离,可按下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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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Lx——承船厢或承船车有效长度(m);

lc——设计最大船舶或船队的长度(m);

lf——两端富裕总长度(m),可按已建同级别的升船机确定或取3m~7m。

2 承船厢或承船车的有效宽度为两侧护舷间的净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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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Bx——承船厢或承船车的有效宽度(m);

bc——设计最大船舶或船队的宽度(m);

bf——两侧富裕总宽度(m),应兼顾设计水深、船舶或船队进出承船厢速度要求,可取0.8m~1.2m,当富裕总宽度小于推荐值时,应通过船模试验确定。

3 承船厢或承船车有效水深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条件下顺利进出升船机的要求,可按下式计算。当采用的设计水深小于计算值时,应通过船模型试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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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承船厢或承船车的有效水深(m);

T——设计最大船舶或船队满载时的吃水深度(m);

ΔH——富裕水深,可取0.25T~0.40T,对大型升船机,可通过船模试验确定。

3.2.2 湿运型斜面升船机承船车有效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干运型斜面升船机承船车的有效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其有效长度可小于设计最大船舶或船队的长度。干湿两用型斜面升船机,承船车的有效尺度可按干运型确定,但湿运过船时应根据承船车水域有效长度确定过船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