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7-2016 升船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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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承船厢与承船车结构

6.3.1 承船厢的结构尺寸除应满足有效水域平面尺度和水深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维护检修的需要。

6.3.2 承船厢的设计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的荷载,特殊工况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选择。承船厢的具体设计工况和荷载组合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3.3 承船厢结构宜采用承载结构与盛水结构合为一体的自承载式,根据工程情况,也可采用承载结构与盛水结构相互独立的托架式。自承载式承船厢主体结构宜采用主纵梁和若干主横梁为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钢结构。

6.3.4 全平衡式升船机承船厢的主纵梁宜采用箱形结构,内腹板应兼作盛水结构的挡水板,外腹板可兼作钢丝绳吊耳板。承船厢吊点布置应满足主提升机、平衡重的布置要求。主纵梁上翼缘可兼作走道板,其宽度不宜小于800mm。下水式升船机承船厢的主纵梁宜采用实腹式单腹板结构。

6.3.5 承船厢结构材料的许用应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 74规定的材料许用应力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大中型升船机承船厢许用应力调整系数应取0.85,小型升船机承船厢许用应力调整系数应取0.90。

6.3.6 承船厢整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宜进行有限元计算复核,对大型升船机还应进行动态分析。正常工况下的承船厢整体纵向挠度不宜大于承船厢长度的1/1000,横向挠度不宜大于承船厢宽度的1/750。

6.3.7 承船厢上应设交通通道、设备维护通道和人员疏散通道。

6.3.8 承船厢主纵梁内侧应设护舷,护舷宜设置在设计水面上下,护舷高度不宜大于200mm。主纵梁顶部走道外侧应设护栏,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m;内侧有效水域范围内应设系船柱,系船柱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侧系船柱不宜少于4组。船舶系缆力不应小于表6.3.8所列数值。

表6.3.8 船舶系缆力(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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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下水式垂直升船机承船厢的底板应设计成有斜度的左右对称结构,应在承船厢非盛水结构上开设进、排气孔。

6.3.10 承船车的纵、横梁宜采用实腹结构。承船车支腿宜布置在纵梁下方,其纵向间距不宜小于承船车全长的60%。

6.3.11 承船车结构上应开设进、排气孔。当承船车采用干运时,应在底铺板上沿纵向布置枕垫。

6.3.12 承船厢与承船车的干舷高可取600mm~10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