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结构选型
7.1 危险品生产厂房
7.1.1 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
7.1.3 条规定的情况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
7.1.2 无易燃易爆粉尘或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当采取防火措施满足二级耐火等级的耐火极限要求时,可采用钢柱、钢梁(包括钢屋架)承重结构。
7.1.3 危险品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厂房,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中规定的烧结普通实心砖墙、砖壁柱承重结构:
1 无人操作的厂房;
2 危险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内,且抗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品的厂房;
3 承重横墙间距不大于5.4m、存药量不大于3kg,且分散放置的建筑物。
7.1.4 硝化甘油生产中存药量大于100kg的A级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的墙体和屋盖。硝化甘油生产中存药量不大于100kg的A级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
7.1.5 B、D级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屋盖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B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7.1.6 A级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屋盖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A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1)双基火药生产中含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厂房;
2)黑火药生产中的厂房;
3)炸药生产中熔化注装厂房的熔化部分;
4)烟火药生产的预烘干燥厂房。
2 除本条第1款及本规范第7.1.4条规定的A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外,其他A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7.1.7 C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其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药量大于10t的C级生产厂房,应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屋盖的泄压面积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F——泄压面积(m2);
P——存药量(t)。
2 当屋盖泄压面积不满足公式(7.1.7)的要求时,可辅以门、窗面积作为泄压面积。
3 存药量不大于10t的C级生产厂房,可采用门、窗面积作为泄压面积,当门、窗面积满足公式(7.1.7)的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7.1.8 单层及多层的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1.9 当各级厂房的工作间中有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的易燃液体挥发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时,其泄压面积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10 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并能将爆炸破坏影响控制在厂房局部范围内的工序,该工序宜放置在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内。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并能将爆炸破坏影响控制在厂房内时,该厂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
7.1.11 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防护土围外侧的控制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嵌入式建筑。
7.1.12 现浇钢筋混凝土嵌入式建筑屋盖及三面覆土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覆土的一面墙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当砌体墙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可采用实心砖砌体墙砌体,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
7.1.13 厂房有腐蚀介质作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1条~第7.1.9条的规定外,其承重结构及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7.1.14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要求采用轻型易碎墙体和屋盖时,应采取结构表面防腐蚀措施。
7.1.15 独立于主体结构的室内作业平台应形成自承载体系,平台上部结构不宜与主体结构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