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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站址选择
4.2.1 采出水处理站站址应根据已批准的油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地区的城镇规划,并应兼顾水处理站外部管道的走向确定。
4.2.2 站址的选择应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可利用的地区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站址可适当预留扩建用地。
4.2.3 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适宜的工程地质条件,且应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
2 宜选在地势较高或缓坡地区,宜避开河滩、沼泽、局部低洼地或可能遭受水淹的地区。
3 沙漠地区站址应避开风口和流动沙漠地段,并应采取防沙措施。
4.2.4 站址的面积应满足总平面布置的需要。采出水处理站宜与原油脱水站、注水站等联合建设。
4.2.5 当对已建站进行更新改造,原站址又无条件利用时,新建设施宜靠近已建站,并应充分利用原有工程设施。
4.2.6 站址宜靠近公路,并宜具备可靠的供水、排水、供电及通信等条件。
4.2.7 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噪声控制和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4.2.8 站址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