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6-2016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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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散装砂浆运储及物流系统

5.8.1 中型及中型以上干混砂浆生产线宜设计包括散装砂浆运输设备、成品筒仓、散装机、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背罐车、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等在内的散装砂浆运储及物流系统。

5.8.2 混合系统到成品筒仓或散装机之间应设计在线取样装置。

5.8.3 散装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装机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用水泥散装机》JC/T 608的有关规定;

2 各散装砂浆成品筒仓下宜设置散装机;除散装砂浆成品筒仓下的散装机外,宜设置直接散装机;无散装砂浆成品筒仓的生产线也可以设置散装机;

3 散装机的数量应与设计规模、环保要求相匹配;

4 散装机上升极限位置离地高度不应低于4.5m;

5 散装机应便于检修。

5.8.4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的技术条件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SB/T 10546的有关规定;

2 运输车宜配备车载收尘系统;

3 运输车的数量宜符合本规范表5.8.7的有关规定。

5.8.5 背罐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举升系统应有互锁功能;

2 应配备倒车监视系统;

3 数量应与散装砂浆移动筒仓数量相匹配,并宜符合本规范表5.8.7的规定。

5.8.6 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SB/T 104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筒仓应具有防物料离析构造;

2 移动筒仓应设置破拱装置;

3 移动筒仓下配带的连续混浆机的混浆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

4 移动筒仓进料时排放的废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环保要求。

5.8.7 散装砂浆物流系统构成宜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 散装砂浆物流系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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