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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变配电所
8.3.1 总变配电所、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总变配电所除设置变配电室和控制室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房间。
8.3.2 电气维修应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规划和设置,维修场所宜靠近总变配电所布置。
8.3.3 当单体建筑的用电容量大于250kW,且采用220/380V电压等级供电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应设置变电所。
8.3.4 变电所的高压馈电单元应根据需求预留,低压配电柜应预留不低于10%的备用馈线回路。根据近、中期发展规划宜预留开关柜备用位置及增容扩建的可能。
8.3.5 变电所、配电间位置的选择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可能积水的地下室仅为一层时,设置在地下室的变电所、配电间应采取防水及防水淹的措施。
8.3.6 变配电所内应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检修等使用的单相、三相插座。
8.3.7 园区内供配电系统的监控和电能管理宜设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联网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