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6-2015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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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图与运输

4.1 总平面布置

Ⅰ 一般规定

4.1.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总平面应在码头、栈桥、陆域形成的总体布置基础上,根据接收站的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生产、检修、经营管理、站容站貌及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

4.1.2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工艺装置区、液化天然气储罐区、火炬区、槽车装车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区、外输计量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海水取排水区、码头区;各功能区应布置紧凑并与毗邻功能区相协调。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区域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工艺装置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1.4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与站外环境相适应。

4.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使用功能综合布置。

4.1.6 液化天然气储罐以及重要设备、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

4.1.7 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满足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时,宜合并建造。

4.1.8 泵区、压缩机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4.1.9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区、接收站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化天然气流入工艺装置区、接收站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1.10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4.1.1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期建设的接收站,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站外;当在站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依据;

3 冷能利用区宜规划布置在近期工程的用地边缘,且宜独立成区。

4.1.12 接收站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安全、防火间距的要求;

2 应满足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等布置的要求;

3 应满足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1.13 接收站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接收站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2 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防火、采光、通风的要求,应避免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接收站主要出入口及主要道路两旁应重点进行绿化布置;

5 工艺装置和外输计量设施四周应种植对有害气体耐性及抗性强的植物、可植地被植物或草皮;

6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区应根据厂房的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防噪声、环境卫生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植物配置方式;

7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不应绿化。

4.1.14 运输路线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

4.1.15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

Ⅱ 生产设施布置

4.1.16 生产设施宜布置在一个街区或相邻的街区内;当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4.1.17 工艺装置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所配消防车辆的车型确定,不宜小于15m×15m。

4.1.18 外输计量区布置应与站外天然气管道走向相协调。

Ⅲ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布置

4.1.19 总变电所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边缘、进出线方便的地段;

2 宜布置在有水雾场所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1.20 中央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独立布置,当靠近生产设施布置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

2 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波对控制室的干扰;

3 沿主干道布置的控制室,最外侧轴线距主干道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4.1.21 锅炉房布置,宜靠近用热集中的设施,并宜位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22 氮气站、压缩空气站宜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宜靠近主要负荷中心;

2 空气压缩机的吸风口宜位于液化天然气罐区、工艺装置区和槽车装车区等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23 泡沫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被保护对象;

2 应位于非防爆区,距离被保护对象不应小于20m。

4.1.24 化验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区、工艺装置区、槽车装车区和散发粉尘、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1.25 机修、仪修、电修车间宜集中布置在接收站一侧,并宜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且应避免机修车间的噪声、振动及粉尘对周围设施的影响,其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1.26 火炬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地面火炬宜位于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火炬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1.27 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接收站边缘,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

4.1.28 海水取水、排水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水取、排水区宜靠近护岸布置,具体位置尚应结合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综合确定;

2 海水排放沟(涵)的布置应根据取、排水口的位置确定,宜短捷。

Ⅳ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布置

4.1.29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宜远离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外的居住区和公共福利设施。

4.1.30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接收站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31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宜靠近码头布置,与码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的有关规定。

4.1.32 罐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受用地的限制,不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应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4.1.33 与罐组无关的管线、输电线路严禁穿跨越拦蓄堤区域。

Ⅴ 槽车装车设施布置

4.1.34 液化天然气槽车装车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接收站边缘或接收站外,并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及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布置;

2 宜设围墙独立成区,宜设置2个出入口;

3 宜设置停车场。

4.1.35 汽车衡宜位于秤量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进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且不应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Ⅵ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布置

4.1.3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应布置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4.1.37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宜位于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段。

4.1.38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宜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Ⅶ 出入口、围墙布置

4.1.39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且宜位于不同方向,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4.1.40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接收站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接收站外运输路线连接方便。

4.1.4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周界应采用永久性围墙封闭,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

Ⅷ 消防站布置

4.1.42 消防站的位置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通往站内各街区。

4.1.43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至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30min。

4.1.44 消防站布置宜远离噪声场所,并应位于站内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消防站的出入口与接收站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4.1.45 消防车库不宜与综合性建筑物或汽车库合并建筑;特殊情况下,与综合性建筑物和汽车库合建的消防车库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和不同方向的出入口。

4.1.46 消防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距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大门前场地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

Ⅸ 码头区布置

4.1.47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区布置应与接收站陆域布置统筹考虑。

4.1.48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区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