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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重大水利管理制度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兴修水利、治理江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水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了一批重大水利管理制度,在引导和规范水事活动、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明确了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管理,确立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了一系列水利管理制度,使我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旱灾害防治有了法律依据。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1998)等重要法律法规相继颁布;2002年修订后的《水法》颁布实施,之后相继出台了《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2010年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目前,已形成较完善的水利法律法规体系,并确立了一批重大水利管理制度,为规范水事行为和依法治水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稳步推进,对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暴露出一些重大水利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制度体系不完善、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已影响到水利的管理效能,亟待研究相关对策,强化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