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制研究论文选编(2003-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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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解读之三: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的法制保障

李 晶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必将对南水北调的顺利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发挥至关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1 明确管理体制,确保工程顺利运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妥善处理好水源地与受水区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条例》界定了有关各方的责权划分。一是明确了部门之间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在水质保障、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质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三是界定了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规定由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2 建立水量调度制度体系,规范水量调度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统筹水源地与受水区的用水需求,协调防洪、供水、发电、交通等不同功能,处理好南水北调水与原有湖泊、河道水的调度关系。《条例》建立了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的制度体系。一是年度可调水量与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度,规定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提出东线、中线的年度可调水量,受水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二是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制度,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三是月水量调度方案制度,规定由南水北调各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定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应急调度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洪涝干旱、水生态危机等突发事件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必要时,可按预案实施应急调度。

3 规定供用水管理机制,确保南水北调水充分利用

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对供水、节水、地下水压采等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供用水管理机制。一是实行两部制水价,规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价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二是实行供水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供水合同由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三是引入市场机制,明确水量调度年度内受水区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可以实行年度水量转让。四是厉行节约用水,规定了水源替代、种植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综合水价等措施。五是严格地下水压采,提出了划定地下水禁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等明确要求。

4 实行最严格水质保障措施,确保南水北调水质达标

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切实保障水质达标,《条例》规定了最严格的水质保障措施。一是实行输水沿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二是实行重点污染源防控,规定了产业结构调整、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网箱养鱼、畜禽粪便处理利用、防护林人工湿地、港口码头管理、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一系列措施。三是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5 确立了工程管理与保护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保证长距离的输水渠道以及大量的泵站、水闸、交叉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安全。《条例》对相关活动和行为边界进行了规范。一是实行严格的工程保护制度,规定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标准,并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设施监测、检查、巡查和维修养护。三是实行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等工程设施,在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