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与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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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期货投资者

期货投资者是指在期货市场中从事期货合约的买卖,以期从中获取投机收益或为现货市场进行保值的个人或机构。期货投资者是期货市场中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同时也是期货交易盈亏的直接承担者。

一、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根据进入期货市场的目的,可以将期货投资者分成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两类。

(一)套期保值者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者是指利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同向变动的原理,在期货市场进行与现货市场反向的操作,以此来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期货投资者。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产生的根源来自现货市场价格的波动,现货生产厂商在日常生产运营中所面临的原材料价格涨跌或成品价格涨跌的风险使其面临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套期保值交易的开展给从事现货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规避价格风险的机会和途径。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者大多为生产厂商、加工商、经营商,而金融期货的套期保值者多为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或债权人)、融资者(或债务人)以及进出口商等,其原始动机均是希望通过期货市场寻求价格保障,尽可能消除现货价格变动风险,从而取得正常的生产经营利润。

(二)套期保值者的作用

套期保值者之所以在期货市场上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是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的存在是套期保值交易的根源,而规避风险是期货市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因此没有套期保值者的参与,就不会有期货市场。具体来讲,套期保值者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套期保值者的存在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来讲,套期保值者所从事的交易是为了锁住生产成本和产品利润,因而套期保值者的存在有利于保障企业在市场价格的波动中稳定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套期保值者的存在保证了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出于保值的需要,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的,套期保值者一方面是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另一方面又是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如果没有足够的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期货市场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只有规模相当的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才能集中大量供求,才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并有助于形成具有相应物质基础的权威价格,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由此可见,套期保值者是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对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套期保值者要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要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的价格风险大;套期保值者的风险意识强,能及时判断风险;能够独立经营与决策。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套期保值者才能规避风险,真正地实现套期保值,从而促进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投机者

期货市场的投机者是指那些试图通过对商品价格的预测,在期货市场上从事低买高卖的交易,以期从期货合约价格的波动中赚取差价的交易者。对于投机者来说,实际的合约标的物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标的物的价格走势与他们的预测是否一致。当投机者预测标的物价格将要上涨时,就会择机买进期货合约,等到期货合约价格上涨时对冲获利;反之,当投机者预测标的物价格要下跌时,则卖出期货合约,等到合约价格真正下跌时再对冲获利。

按交易部位区分,期货投机者可分为多头投机者和空头投机者。当交易者预测期货价格将上涨,先买入期货合约再择机卖出平仓时,这样的交易者叫作多头投机者;反之,当交易者预测期货价格将下跌,先卖出期货合约再在适当时间买入平仓时,这样的交易者叫空头投机者。按价格预测方法来区分,期货投机者可分为基本分析派和技术分析派。基本分析派是通过分析期货商品的供求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来解释和预测期货价格变化趋势并做出买入和卖出决策的投机者;技术分析派则是以市场价格、成交量、价和量的变化以及完成这些变化所经历的时间等市场行为作为投资分析对象并做出投资决策的投机者。按投机者每笔交易的持仓时间来区分,期货投机者可分为一般交易者、当日交易者和“抢帽子”交易者。一般交易者是在中长期持有期货合约,并在价格水平变动时进行投机的交易者;当日交易者是指在一个交易日中将全部期货头寸平仓的交易者;“抢帽子”交易者是指一群在极短时间拥有未了结头寸而追逐小额利润(极小价格波动)的人。按交易量的大小区分,期货投机者可分为大投机者与小投机者。大投机者的财力比较雄厚,交易量巨大,对期货价格的影响力也大;小投机者资金量小,交易量不大,对期货价格的影响力也小。

在期货投机者中,有一类特殊的交易者——套利交易者。所谓套利交易者是指利用期货市场中的相对价格差,同时买入和卖出不同市场、不同到期日或不同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并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反向对冲来获取利润的机构或个人。正如一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经常存在差异一样,同种商品,不同交割月份、不同期货交易所的合约价格变动也存在差异,或者以相关商品和替代品为标的资产的两种合约价格也存在差异,这些价格差异的存在,使期货市场的套利交易成为可能。

关于套利交易在期货市场中的重要性,美国著名期货专家、金融期货的创始人利奥·梅拉梅德曾在1977年发表的《市场流动性和套期图利技术》中指出:“……从事期货交易的基本技术不外乎几种,交易所场内和场外的交易者交替使用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从广义上可区分为小投机商(做市商)、普通投机者和套利者。……期货市场套利者与做市商或普通投机者大不一样,套利者利用同一商品在两个或更多合约月份之间的差价,而不是任何一个合约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他们的潜在利润不是基于商品价格的上涨或下跌,而是基于合约月份之间差价的扩大或缩小,以此构成其套利的头寸。”由此可见,套利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并与小投机者和普通投机者共同构成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套利交易者在参与套利业务时,表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套利者必须构筑相反的头寸。套利者一方面要大量购入头寸,另一方面还要大量卖出头寸。如果套利者只有购入头寸或只有卖出头寸,则不可能实现套利。

第二,套利行为必须是同时进行的。套利者在进行套利时,买卖行为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单纯只有买的行为或卖的行为,则无法实现套利。

第三,套利者是通过价格联系来谋利的,即通过在高价市场与低价市场同时买卖一定的资产所产生的差额而谋利。

(四)投机者的作用

投机者的存在有利于增加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也有利于为套期保值者转嫁风险,还有利于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它是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一,期货投机者能够使套期保值者转移价格风险,有主动承担和分散价格风险的作用。若期货市场只有套期保值者没有投机者,则市场流动性将大大降低。套期保值者为转嫁风险买入或卖出的合约可能会在市场上缺乏交易对手,导致合约最终无法成交,风险转嫁功能无法实现。

第二,投机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保障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一般来说,价格发现功能是在市场流动性较强的条件下实现的,而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强弱取决于投机和套利成分的多少。众多的投机者通过对价格的预测,积极地进行买空卖空活动,这就增加了市场信息量,扩大了市场的规模和深度。

第三,适度的期货投机能够缓减价格波动,从整体上反映供求状况,而不是反映暂时、局部交易的供求。

第四,期货投机交易的开展使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保持合理联系,并在交割时趋于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投机交易作用的实现是有前提的:一是投机者需要理性化操作,违背市场规律进行操作的投机者最终会被淘汰出期货市场;二是投机要适度,操纵市场等过度投机行为不仅不能减缓价格的波动,而且会人为地拉大供求缺口,破坏供求关系,加剧价格波动,加大市场风险,使市场丧失其正常功能。因此,应提倡理性交易,遏制过度投机,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二、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期货投资者分成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类。

(一)机构投资者

期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期货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这类投资者一般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等特点。我国参与期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划分成国内现货企业、国内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保险信托公司等)、国内投资实体、国外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四类。

1.国内现货企业

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国内现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实体生产的加工和冶炼企业以及贸易企业,这些企业分别处于期货市场所对应产业链的不同位置。国内现货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可以分成参与国内期货市场交易和参与国外期货市场交易两类。参与国内期货市场交易的现货企业主要是期货品种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以有色金属期货中的铜期货为例,处于产业链上游的铜矿山企业和铜冶炼企业既可以通过卖出(买入)铜期货合约避免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产品的销售;处于产业链中游的贸易企业可以在原材料采购和销售的不同时点,采取不同的买卖期货合约方式,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消费企业,如电线电缆企业、家用电器企业等,一方面可以将期货市场作为原材料的来源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交易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参与国外期货市场交易的国内现货企业主要是部分国有企业,如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国有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按照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参与国外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应当遵守《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定,并取得相关国家部委的许可。

2.国内金融机构

我国从事期货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保险和信托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通过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并且要求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资本充足率达到8%;②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③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④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⑤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⑥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⑦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⑧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⑨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目前,已有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自营会员,可直接参与黄金期货交易。按照中金所的结算架构体系,商业银行可以是股指期货交易的特别结算会员,但由于它们并没有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因此并不是作为股指期货交易主体存在。对于除了黄金期货之外的其他大宗商品期货,政策法规并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交易。

对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而言,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如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但应当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操作。对于商品期货,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明确了基金专户中的委托财产除了可以投资传统的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等项目外,还可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商品期货,这一规定为基金专户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提供了机会。2012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布了《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暂行)》,此后三家商品交易所也先后配套发布了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具体办法。根据指引,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此前,只有中金所颁布了《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三大商品交易所发布的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具体办法,意味着这些金融机构在商品期货市场的开户环节上有了法律依据。2012年6月,国投瑞银基金公司旗下专户产品“国投瑞银鸿瑞4号期货套利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首家特殊单位客户,这也标志着基金专户产品正式进入商品期货市场。

对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而言,目前并不允许它们参与商品期货交易。2012年10月,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已无法律障碍。《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于2011年6月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出台并施行,该指引的发布对象是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指引中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要求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对于期货公司而言,按照我国期货市场目前的法律规定,期货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商品和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包括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等,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并不是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然而,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速度不断加快。2012年9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允许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申请试点资格,先行开放单一客户资管业务。2017年12月,证监会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①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②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期货资管的客户群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高资产、高净值的客户群体。目前对资管产品的营销主要通过期货公司自有网点和介绍经纪商来进行。

3.国内投资实体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的投资实体大多是以投资公司形式存在的,这种民间性质的、松散的、以个人资金的聚合为基础的交易主体,往往资金雄厚且流动性和投机性都很强,由于这类“资金”主要进行投机交易,在期货市场中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市场动荡、过度投机、制造市场风险的罪魁祸首。其实,这部分交易主体中相当一部分受控于专业的投资商,交易手法专业,大大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只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是能够对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积极作用的。这类投资主体的出现,也反映了广大市场参与者对期货投资基金的呼唤与要求。

4.国外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

早期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任何外国投资者或者公司都不可以直接在中国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但是,法律上的障碍和限制并非不可跨越,办法之一就是在中国建立一家外商投资或合资的企业,并用它来申请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当然,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专门在中国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一个主营业务,如制造、服务或者咨询等。在实践中,只有当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某一具体期货品种相关时,中国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经纪公司才会接受该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交易所会员和期货公司客户。2011年以前,许多国外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国内法人实体参与到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中,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5月,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按照指引,国外投资者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国内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指期货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中金所负责批准QFII的套期保值额度和进行管理,定期向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等情况。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而且,QFII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QFII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二)个人投资者

期货市场的个人投资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期货合约买卖的投资者。在期货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其期货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资金、技术、人才、信息方面的明显优势,交易行为更为理性化,而个人投资者大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资金、信息、技术等诸多方面处于劣势,操作理性化程度不足,多凭道听途说的消息或自己的感觉进行操作,在风险很大的期货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往往易成为市场的牺牲品。1969年,美国期货市场个人投资者的亏损率为62%,目前已达到80%~95%,个人投资者正逐步被现代期货市场所淘汰。因此,在美国期货市场中,尽管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众多,但个人投资者却在逐步减少,他们更多地选择将资金委托给专业基金管理者进行投资。同样,在发达国家,90%以上的个人期货投资者都是委托各类机构进行操作,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降低市场投资风险,同时也是衡量一个期货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的投资者仍然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同时,由于监管当局限制个人投资者进行实物交割,因此国内期货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进行的是投机交易。据统计,个人投资者在我国期货市场的占比达90%,其中资金量在1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比重达84.77%,而资金量超过300万元的仅占4.75%。个人投资者数量过多使得期货市场资金供给十分紧张,市场规模扩张受到限制。另外,尽管个人投资者的账户数量占比较大,但整个期货市场中,个人投资者的交易份额却远低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份额,个人投资者交易规模过小使得机构垄断市场和操纵市场的风险加大,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及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过高,制约了期货市场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