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方志文化建构:新中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编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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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面推进

20世纪80年代初,社会主义建设稳步推进,国家经济逐步发展,这为地方志的大规模编纂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首轮修志工作也持续推进,尤其是在修志工作法规方面,相继出台和实施《1983~1990年中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及设想》《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等重要文件,各级地方志机构也陆续制定和实施与之配套的法规文件,由此推动首轮修志步入方志机构创办、志书大规模编修与规范化运作等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一、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和实施《1983年至1990年中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及设想》为标志,全国各地相继出台和实施地方志发展规划,此举有力推动了各级地方志机构的建立,修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也得以启动。

从1983年全国首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与各级修志机构,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国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六五”与“七五”期间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科学谋划解决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机构问题、人才问题、经费问题等。

1983年4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中国地方志规划会议。会议制定《1983~1990年中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及设想(草案)》,要求各地在1985年之前完成7部省志中的38卷、10部城市志、65部县志和1部专志,从而明确首轮修志全面推进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会议还对各级修志机构的隶属关系与编制数量、修志经费的来源以及修志队伍建设等问题做了专题探讨。(29)

1983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将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列入“六五”计划,其中“地方史和地方志”为重点项目之一,并且将1部省志、2部市志、9部县志、1部专志列为“六五”期间的重点志书,由此较为详细地确定全国首轮修志的阶段性目标与任务。

为对全国地方志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对全国修志总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截至1983年7月,全国共有17个省(自治区)、84个城市和1070个县,先后建立地方志编纂机构,并且启动修志工作。然而各级地方志机构纷纷成立的同时,全国修志工作发展呈现不平衡的态势、修志人员专业素养不高、修志经费困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甚至尚未设立修志机构。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立即向中央宣传部报告,提出“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工作”的建议。具体包括:一是建议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修志机构;二是修志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编辑经验和写作能力,针对当时修志人才不足的情况,提出吸收当地离退休老干部和专家参加指导的建议;三是加强对志书出版工作的审核,“凡涉及党的方针、政策、涉外等重大问题,必须报请省、市委批准”,(30)严把志书质量关。这份报告很快得到中央宣传部的批复,要求“各省、市、县委宣传部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并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好规划,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好人员,抓紧开展修志工作”(31)

上述有关修志工作的指示得到各地积极响应,其中吉林省在落实地方志工作方面颇具成效。1983年3月,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认为当前已经出现编纂和研究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态势,但就全省情况来看,各地修志工作力度不均、修志进度失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有的地方等待上级统一部署,尚未着手工作;已经着手工作的地方,由于力量不强,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省对各地指导不力,也影响编志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通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要在编制、人员、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32)

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要求,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四平师范学院,举办方志干部训练班,通过集中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力图打造一支专业化的修志工作队伍。8月27日,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正式成立,省委办公厅下发的通知称,省地方志编委会“统一负责全省地方志编纂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凡未成立地方志编纂机构的应尽快成立;省直各部、委、厅、局凡有编写地方志任务的都要成立编写小组,负责省志各分志的编写工作”。(33)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后,立即着手制定《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〇年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提纲(草案)》(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首先,《规划纲要》对首轮省志、市志、县志、自治州(地区)简志编纂工作的完成时间作了统一规划;其次,《规划纲要》提出,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地方志工作,并要求各市、州、地、县都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具体领导修志工作;再次在修志机构与人才队伍方面,明确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要有固定编制,必须配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编纂经验和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并组织和吸收当地有志于修志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同志参加这项工作。(34)

与此同时,编委会还制定《吉林省志编修方案(草案)》(以下简称《编修方案》),拟定省志编纂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篇目和结构、体例、体裁等,制定省志编写的时间表。(35)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省志内容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学科,编委会一方面积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协作,共同努力,编纂志书;一方面还制定《各分志编写分工表》,以明确职责分工,参与编纂的部门多达100多个,堪称众手成志。(36)

1984年4月,吉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批转《规划纲要》和《编修方案》两份文件,指出“当前,首要的是尽快把修志机构建立健全起来,配备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各地凡未成立修志机构的应抓紧成立……使我省修志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37)

在吉林省修志工作稳步开展之时,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也制订了《1983~1990年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划(草案)》,要求“自一九八五年起,尽早写出初稿。各地、市、县也应作出自己的具体规划,争取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基本完成省、市、县志稿,一九八八年以前扫尾,一九九〇年以前全部印刷成书”。(38)为稳定和加强修志队伍,推动地方志编纂工作,该省“地方志总编室相当于厅局级机构,编制暂定为四十人”。此外,河南省委还专门发文,要求承担修志的厅局配备三至五名专职人员。(39)另据统计,至1984年初,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被批准为常设机构,机构编制为45人,该省已有95%以上的省直单位和地、市、县都建立了修志的领导班子和编辑机构,直接参加修志的专职人员达两千多人,其他参与修志工作的人员有万余人。(40)可以说,当时河南省的修志机构与人才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为全面启动全省修志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同年7月,山西省地方志规划会议制定并出台《1983~1990年山西省地方志工作规划(草案)》,明确提出全省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进度。随着规划的逐步贯彻落实,截至1984年,该省各单位配备修志人员约150人,各市、县(区)也大多配有3至5名专职修志人员,总人数达千人,加上业余修志人员,全省的修志队伍发展到6000人左右。

吉林、河南、山西等省的修志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并非个案,就全国范围而言,截至1984年底,已有26个省(区、市)、101个城市、1000多个县建立修志机构。大多数省(区)的修志机构和力量得以充实,其中,山西、河南、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和辽宁等省(区)地方志办公室均为厅(局)级常设机构,机构隶属于省(区)委或省(区)人民政府,这为加强对修志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以及修志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省、市、县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全面启动

在全国地方志机构纷纷创建、修志人才队伍不断充实的背景下,首轮省、市、县三级志书的编纂工作也全面启动。

首先,省志编纂工作方面,较早启动的是湖南省。根据该省《关于恢复〈湖南省志〉工作的通知》要求,恢复原来的修志机构,启动省志编纂工作,力争在三年至五年内完成各专志编纂任务。(41)随后,广东、河南、云南、山东、黑龙江等省纷纷成立省志编纂委员会,着手省志编修筹备事宜。截至1983年初,山西、湖北、湖南、山东等省的志书已进入专志编写阶段,河南、安徽等省也已搜集大量资料,为编纂省志奠定重要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省志编修工作,1983年4月12日至16日中国地方史志协会主持召开全国省志座谈会,来自14个省(自治区)的与会者就省志编纂问题,交流工作经验与看法。值得一提的是,会议针对修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拟定《省志理论研究选题》,范围涵盖如何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修志,省志的地位和作用,省志与市、县志的关系及异同,省志的体例、体裁、断限及详略等问题,这些选题针对性强,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为有效解决省志编修过程中理论与现实问题指明方向。(42)

1984年底,经过一年多的组织编纂,全国省志编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加强各省(区)修志编纂经验交流,解决编纂中的共性问题,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国地方志史志协会共同倡议下,全国省志稿评议会如期召开。此次会议上,筹办方汇集40部省志的篇目和稿本,共约三百万字,包括大事记、海洋志、检察志、农业志、林业志、水利志、化工志、轻工志、金融志、外贸志、商业志、交通志、文物志、医药卫生志、新闻出版志等专志初稿。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会议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就修志指导思想、方志体例等进行自评互评,第二阶段按专题进行深入讨论。大家通过充分讨论和深入交流,进一步明确省志编修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就一些共性问题达成新的认识,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这些成果包括:

一是关于省志的服务对象及作用。与会者认为省志应当为各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供省情资料和历史借鉴;为各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提供乡土教材;为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了解有关专业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材料;为当代和子孙后代保存史料。二是关于省志的体例。与会者提出,志书的功用与基本特征决定其基本体例,即在内容上,分门别类记述一个行政区域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在结构上,纵横结合,时类并举,横分门类,纵向记述;在体裁上,可采用纪、志、传、录、图、表诸体;在文体上,采用记述体、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修饰,并注意引用能反映历史本来面貌的原始资料,寓论断于事实记述之中。三是关于篇目问题。要求能够囊括资料,突出主体,归属得当,排列有序,有利编写,便于查阅。四是关于经济诸志问题。既要记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和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发展演变,又要注意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和影响。五是关于写出深度问题。与会者提出,应当写出各项事业的兴衰起伏、因果关系,要反映经验教训、客观规律,使所记述的内容具有实用价值。(43)

上述省志编修的基本原则与共识的形成,使困扰省志编修工作的普遍性问题迎刃而解,为推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编修工作奠定重要基础。从1986年初至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各地召开数次省志编纂工作会议。这些会议的召开既展示了省志编修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又反映了方志界人士对阶段性工作与任务的深刻认识。

1986年3月,全国十省(区)省志大事记研讨会召开,来自黑龙江、内蒙古、四川、贵州、陕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等省(区)的修志人员,就省志大事记编写工作交流经验,商讨一些修志共性问题的解决办法。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会议针对志书政治问题的记述进行深入讨论,尤其是如何加强对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历史的记述,是这次会议讨论的重点。与会者认为,编纂省志大事记的指导思想,一是要贯彻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要求对“建国以后我党工作中的失误,都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历史的全貌。对于‘文化大革命’,必须遵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去观察、分析,记述大事”。二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大政治事件的记述,要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也就是说,大事记要写重大事件和事件的主要方面,要反映事件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总之,对待大事记中涉及政治问题的内容时,“要着重主流,兼顾支流,珍视经验,重视教训,对党在工作中的某些失误,可以恰当地予以反映,作为历史戒鉴”。(44)

篇目问题涉及志书的篇章结构,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是省志编纂工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到1986年前后,全国一些省(区)的省志编纂工作处于由编审初稿到进入总纂成书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找到一个优化的省志总体设计方案。是年10月,在“全国十八省(区)省志体例篇目座谈会”上,与会者就省志篇目的总体设计原则、如何体现地方特色以及省志中专志编写问题交流经验,会议对进一步完善省志的总体设计,加强各省(区)之间的联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987年11月召开的全国省志篇目讨论会是上述“全国十八省(区)省志体例篇目座谈会”主题的延续和发展。与会者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各地修志工作者对省志的性质与内容、整体性与科学性、体裁与门类等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和日趋完善。梁寒冰在会上指出:“地方志既然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书,要求它提供有系统、有组织的科学资料;因此,它应该是一部有机联系的整体性的著述。”(45)在他的倡议下,会议重点讨论如何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省志整体性与专业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二是志书整体性与突出地方特点的关系,三是方志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是修志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46)

在省志编纂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市、县志编修工作也在全国各地纷纷启动。在市志编纂工作方面,1981年中国地方史志协会适时提出《关于新市志编修方案的建议》,督促各地加强对首轮市志编纂工作的研究与探讨,着力提升编纂人员的理论素养和修志业务能力。与此同时,贵州、四川等地还着手制定本省所辖市的市志编修方案,由此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市志编修工作。(47)

1983年,为加强全国地方志编修工作,贯彻“以新观点、新方法和新资料编修新型省志、市志、县志,以掌握省情、市情、县情”,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本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提出《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并研究制定《新编市志基本篇目》,为各地市志编纂提供参考模板。

随着全国各地市志编修工作的稳步推进,至1984年底,全国已有100多个市成立地方志机构,一些地方还启动了市志编纂工作,这标志着全国市志编纂工作初步取得成效。在此形势下,国家“七五”规划再次将编纂新方志工作确定为国家重点项目,对此中国地方志协会适时提出制定《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七五”规划(1986~1990)及长远设想(草案)》,要求在市志编修工作进展较快的地方,“七五”期间“完成所辖市全部市志的百分之七十”;工作起步较晚的地方,完成百分之六十。同时建议加强资料征集、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工作。(48)

随着《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七五”规划(1986~1990)及长远设想(草案)》的有效实施,至1987年初,全国300多个市已有三分之二开展市志编修工作,市志编纂取得长足发展。而自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坚持将加强编纂工作、充实修志力量、确保志书质量、提高编纂人员业务素质等工作,贯彻到修志的全过程,为确保全国市志编修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志编纂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市志编纂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在1987年11月召开的城市志篇目研讨会上,与会者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和探讨,互相启发,各取所需,不断优化自己的设计方案,旨在提高城市志编纂的编写水平。同时,会议还针对一些市志记载所属县内容问题,作了初步探讨。(49)从而为各地市志编纂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探寻了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思路。

需要指出的是,市志和城市志两者在记载领域、记述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区别。具体说来,市志侧重于行政区划范围的志书编写,城市志则侧重于城市功能、特点等的记述,两者“所涉及到的各行各业,几乎都有不同之处”。(50)对此,有人结合市志编纂工作实践,提出要“从市级行政建置的区域性认识市志的区域性”,“从加强综合记述谈市志与辖县志书‘重复’的处理”,并且认为“加强市志的整体性是提高市志质量的重要一环”。(51)这些意见或建议为厘清市志与城市志概念的异同,以及指导各地修志实践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县志机构方面,随着全国地方志机构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到1984年底,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建立了地方志办公室。至1986年12月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召开时,已有1800多个县(旗)建立了地方志机构,尽管这些机构组织形式多样,如有的为独立机构,有的隶属政府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有的与档案局、党史研究室等部门合署办公,但均有条不紊地开展修志工作,一批修志成果也开始涌现。

在县志编修业务方面,1983年召开的全国县志座谈会,对县志的指导思想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县志审核出版方面,座谈会决议提出:县志初稿完成后,“要经过地、县两级审稿,或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才得出版。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付印”。决议还强调审稿中要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层次关和文字关。(52)此次会议对全国首轮县志编修影响较大,尤其是关于如何记述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关于志书的保密范围、关于新县志的基本要求等的讨论,为县志编修实践提供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全国县志座谈会设立《方志理论研究参考题》,旨在鼓励广大方志工作者从县志的体例、篇目、质量标准以及编写方法等角度,对如何编写县志问题进行集中研讨,进而推动县志编修理论的不断提升。

1984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编纂实践,一些县志率先成稿,进入公开出版阶段。为及时总结县志编修经验、发现和探讨如何解决编修中的重要问题,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组织召开第一批已出版的新编县志学术讨论会。这些县志包括黑龙江省《呼玛县志》、辽宁省《台安县志》《本溪县志》、江西省《万年县志》、江苏省《如东县志》。需要强调的是,这五部县志先后于1979年至1983年出版,经过充分评议,与会者认为五部县志体裁新颖、门类齐全、文字通顺、图表丰富,作为“最早的一批成果”,在当时关于如何编写新县志没有先例可资借鉴的条件下,可谓是县志编修的宝贵实践。(53)这次讨论会还就指导思想问题、志书科学性问题、人物入志问题等作了深入研讨,相关意见和建议均以会议纪要形式传达各地县志办公室,从而为进一步提高县志编写质量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同年7月和10月,全国北片县志稿评议会和全国南片县志稿评议会分别召开。评议会对全国已完成的志稿进行抽样检查,此举旨在解决地方志如何贯彻三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体现三性(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和两个特点(时代特点、地方特点),更好地发挥三大作用(存史、育人、资政),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54)

随后,江苏省如东县、浙江省萧山县、江西省玉山县、陕西省渭南县志稿评议会也纷纷召开。需要指出的是,在志书即将成书阶段召开评议会,有利于县志编修工作者相互学习借鉴、批评交流。此举既有利于评议和修改志稿,又有助于研究和探讨县志编写中的问题,推动编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志书质量的提高与修志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

1988年10月,江苏省《武进县志》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全国第一部正式出版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新县志,标志着全国首轮县志编修工作进入取得成果的新阶段。(55)

随着首轮修志工作的持续推进,截至1994年7月,全国28个省级机构已出版省级志书348部,市级志书165部,县级志书1035部,合计1548部。全国首轮修志逐渐呈现出繁荣兴盛的局面。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新编地方志实现了体例、内容与编纂方法等的创新发展。概言之,一方面,志书的编纂类型有所突破,即突破省、市、县三级修志的限制,开始编修乡镇志、村志、城市区志、行业志等。另一方面,志书的篇目、内容等有所创新,既与时俱进地增加新时代的新内容,又突破传统内容形式,注重从社会主体自觉意识的积极作用方面给予客观反映,从而使首轮新编地方志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呈现出来。

三、方志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全国省、市、县三级志书编修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方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也同步进行。1981年7月,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与会者认为,胡乔木关于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新的方法和体例编纂地方志的要求,是从观点、材料、方法和体例四个方面揭示新编地方志的思想内涵,这实质上是对地方志质量的一个原则性要求。据此,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拟定《〈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对修志的目的、功能与指导思想,志书的体例与编纂方法等予以明确规范,主要涉及资料征集、组织编写、志稿审查和志书出版发行等环节,此举为全国首轮修志工作规范化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后,一些地方志编纂机构也相应制定规章、制度,对志书编纂质量等予以明确规范。如1983年辽宁省第一次县志初稿讨论会上,与会者就“县志编修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专题讨论,认为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关于〈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是适合我省当前修志工作需要的”,要按照《建议》的体例要求修改县志初稿。(56)

根据国家“六五”计划的要求,1983年12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检查、落实和推动全国地方志工作方案,并重点讨论《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修改稿。而在1984年的全国省志稿评议会上,与会者提出,“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到各地的编纂委员会,对修志的基本原则、体例作出一些统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57)这一呼吁反映了从制度层面规范修志的原则要求,堪称推动首轮修志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中国地方志协会副会长董一博于1984年向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致信,反映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胡耀邦接到信函后作了重要批示。根据批示精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召开扩大会议,商定改进地方志工作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针对当时全国修志进度较慢与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问题,从政策、业务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对修志工作领导的要求;二是对于各地志书质量良莠不齐情况,贯彻实施《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对修志的指导思想、方法、要求,以及志书体例与编纂原则等加以规范;三是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督促检查。

1985年4月19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不仅对新方志编纂做出明确要求,促使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三级修志体制格局的形成,而且有力促进各地在方志编纂、质量提升与科学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运作。具体而言,首先,其“总则”要求,在编纂原则上,“编修新方志应当运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资料”;在志书内容上,“应充分反映中国共产党创立以来的革命斗争、社会变迁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情况,准确地记录并积极发扬当地各族人民爱国爱乡、振兴中华的革命精神和英雄业绩”;在组织领导上,“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地方政府主持下,建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并设置相应的修志常设机构”;在志书审查上,“各级编纂委员会必须严格审查,严格验收手续”,尤其是“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问题,必须送当地党委审查”;在人才队伍建设上,不仅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方志编纂工作队伍,还要注意将有志于方志事业的专家、学者、各级教师,以及离退休干部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者,“广泛地吸收他们参加修志工作”。(58)

在此基础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全国地方志工作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广泛征求书面修改意见,并且形成《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修改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讨论通过后,“争取修定为《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59)

《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出台,无疑为地方志书审定、出版提供重要依据,并对加强志书审查力度、确保志书整体质量等发挥重要作用。甘肃省地方史志编委会认为,“《暂行规定》明确了实行三级审稿程序,这是保证合格志书问世的重要措施”。(60)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要求,“志书的出版,一定要按照《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61)贵州省地方志编委会更是以此为依据,结合该省修志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地州市县志编纂工作暂行细则》,由此将规范化运作理念深入贯彻到省、市、县三级志书编修工作当中。(62)

在全国各地加强志书规范化运作之时,1987年2月28日《人民日报》的一篇题为《编史修志不要刮风》的评论员文章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在肯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编地方志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着重对各地修志时的一些不良现象加以批评,认为“征集整理党史(包括军史)资料也好,编纂地方志也好,都是十分严肃的工作,要有对党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科学的严谨态度,做艰苦的调查研究,才能写出有价值的史志”,呼吁“修志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摆在恰当的位置,切不可刮风,更不能以编史修志为名大搞不正之风,浪费国家资财”。(63)

上述文章发表后,引起方志界人士的强烈反响,“修志战线上的同志受到很大的思想冲击”,甚至有些人对修志工作产生怀疑。(64)对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向国务院客观反映了修志工作面临的困难局面,以及此文造成的负面影响,随后中央宣传部在全国展开调查研究。而在是年5月召开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城市志指导组会议上,城市志指导组副组长梅关桦对调查情况作专门说明,称:“中央宣传部调查的结论是:‘地方志困难甚多,并不存在刮风问题。’希望大家努力抓好地方志。”(65)会议及时总结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当时全国方志工作发展仍不平衡,甚至有的地方机构不健全的状态仍未得到根本改观。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人民日报》评论出现的背景是中央发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指示。对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召开会议,组织研讨指示精神,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地,“要求各级地方志机构都要认真贯彻。一切应从实际出发,要讲求实效,提高志书质量,反对讲排场、摆阔气,反对形式主义”。(66)同时,认识到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区的修志机构人员少,任务重,经费困难,工作条件艰苦”,因此建议大力加强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和经费资助力度。(67)

《人民日报》上述评论文章的发表,可谓是对全国正在大规模开展的新编地方志编纂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尤其是关于志书公开出版问题,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毋庸置疑,志书出版前的审核是方志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不仅涉及志书的编辑加工、校对、图表照片运用、装帧设计等,还包括对保密、涉外、民族和重大政治问题的严格审核。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首轮新编地方志编纂工作刚刚起步,加之国内外客观形势复杂多变,志书大多采取内部出版方式。然而,随着全国首轮修志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到80年代末,全国修志形势已有明显变化,各省市纷纷建立地方志编纂机构,逐渐形成政府主持、社会广泛参与编纂工作的模式,同时《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对省志(包括自治区志)、市志、县志的审稿、定稿和出版手续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强调各地政府部门必须对志书的政治、业务质量负责,必须做好验收和把关工作;而各地方对保密工作、涉外问题、民族问题和重大政治问题都很重视。“修志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向中央宣传部作《关于新编地方志公开出版的报告》,认为新编地方志内部发行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当今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也不利于发挥和扩大新编地方志的影响和作用,建议今后各种志书编纂完成后,省志、自治区志、直辖市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验收合格、审查批准后,“可以公开发行”;省辖市志、县志经省辖市、县党委或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验收同意后,亦“可以公开发行”。(68)

随后,中央宣传部经研究作出“关于新编地方志发行问题,同意报告所提意见”的批复,从而有效解决了首轮新编地方志出版发行问题。(69)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志的正式出版,与作为内部资料印行相比,无疑有助于扩大地方志的影响与宣传,有利于志书的保管、流通与利用,并对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甘肃省地方史志编委会发布《甘肃地方志书审定出版暂行规定》,要求该省志书“需要公开发行的,应严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通知中央宣传部的批复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定的审批手续”,由“编志单位写出详细的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志编委会经主任会议审定验收同意后上报省委宣传部批准,才可公开出版发行”。(70)新疆地方志编委会也作了《关于加强地、州、市、县志书审定工作报告》,要求自治区修志机关依照中央宣传部“关于新编地方志发行问题的批复”精神,“把好审稿定稿关”,尤其是“把好地、州、市、县志的质量关”。(71)此外,江苏、福建、江西、四川等地也纷纷出台相应的志书审定办法,严把志书出版审查关,着力提升志书整体质量。

应当指出的是,包括《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在内的修志工作规范性文件,对首轮新编地方志编纂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因为本届修志既无理论基础的准备,又无先例可循,更无现成经验可资借鉴,必须边学习边实践,边实践边探索,边探索边总结,边继承边创新”。(72)尤其是随着修志工作的持续开展,各地先后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发现一些新的问题,规定中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状况”,对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适时作出修改规定的决定,同时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以便集思广益”,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73)

总之,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编纂工作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而在众手成志的工作模式下,许多单位被纳入修志队伍,因此在编纂和出版工作中如何统一规范,成为加强志书整体性与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方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适时提出,为确保志书质量提供了有效保障,在某种意义上促使了首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实施首轮新编地方志的评比与总结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