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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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2.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要每天更换,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3.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志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4.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5. 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6.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7. 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碗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8. 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