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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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佩戴口罩。
2. 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①处理食物前;②上厕所后;③处理生食物后;④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⑤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⑥处理动物或废物后;⑦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⑧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 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①开始工作前;②上厕所后;③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④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⑤接触动物或处理废物后;⑥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5.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6.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7.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8.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