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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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 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