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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送原则
1. 迅速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 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 直报 发生Ⅰ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
4. 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5.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信息联系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 初次报告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可以直接同时报告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办公室。
2. 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3.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三)报告内容
1. 初次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 进程报告内容
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 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四)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