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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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托幼机构卫生室、保健室、隔离室及保健医师的设立

(一)机构、人员设置
1.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2. 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
3.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二)卫生室及卫生人员基本要求
1.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卫生室建筑面积应>40m 2,并有适应托幼机构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3. 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 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查床、诊查桌、诊查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4.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5.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接受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保健室及保健员基本要求
1. 保健室基本要求
(1)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保健室房屋面积应>12m 2,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具备如下体检设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2岁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具备如下常用消毒用品: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5)保健室可配备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
2. 保健员基本要求
(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2)保健员应接受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隔离室基本要求
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