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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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校卫生室及卫生保健人员的设立

(一)机构、人员设置
1.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 中等专业中小学校、技工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3.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中小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中小学校卫生工作。
卫生人员基本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中小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卫生室设施与设备基本要求
1. 卫生室建筑面积应>40m 2,并有适应中小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 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 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查床、诊查桌、诊查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三)保健室设施与设备基本要求
1. 保健室建筑面积应>15m 2,并有适应中小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 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查桌、诊查凳、止血带、污物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