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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也是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负的职责。
(一)统一领导
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对应对工作实行统一指挥。从纵向看,包括中央、省、市、县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从横向看,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
(二)综合协调
突发事件应对参与主体繁多,既有政府及其部门,也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甚至还有国际援助力量,必须形成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联动格局,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效能。
(三)分类管理
各类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危害方式、影响范围等都各不相同,应该实行分类管理。每一大类的突发事件应由相应的部门实行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统一指挥体制,充分发挥专业管理部门和机构的作用,做到科学应对。
(四)分级负责
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首先是事发地政府负责管理,各级实行分级负责。应对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需要的资源是不同的,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负有不同的责任。
(五)属地管理为主
事发地政府的先期处置是有效遏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关键。因此,地方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第一责任人,具有法律赋予的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的权力。属地管理为主才能实现及时反应、快速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