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日本战争罪行调查:第一阶段(1)
外交部牵头调查日本战罪工作——取证工作的困难——外交部官员访问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外籍见证人——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建立——镇远和平村与重庆战俘收容所——日军战俘集中营提供的《日军罪行证明书》——第一阶段罪行调查的成绩与不足
1942年1月伦敦九国会议决定开始调查德日法西斯战争罪行后,国民政府也相应开始了对日军罪行的调查工作。1943年3月9日外交部送呈蒋介石的报告称:“窃查上年一月我国响应欧洲被占领九国惩治暴行宣言后,职部即行着手调查日寇在华暴行。”(2)
1942年9月24日,外交部致函司法部、内政部、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军令部、政治部、中宣部等有关部门,请求配合调查日本战罪工作,检送日军暴行参考资料。信中说:“最近又据我驻英顾大使报告,在英各联盟国政府开会,商洽战后处置罪犯问题,英方所提意见中,有调查时应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以凭办理一项。兹值胜利即将来临之前夕,日本对我种种暴行,亟须公告世界,俾得应有之惩创。本部有见及此,拟搜集整理敌倭在此次战争中种种非法暴行之资料,以备目前及战后国际和会时之运用,相应函请贵部(厅)转函各省政府(各战区司令长官)转饬所属搜集上开有关各种资料,按照犯罪事实、罪犯名单及证据详细开列,径寄本部,并希嗣后随时搜集惠寄,以资参考。”(3)
此后,由外交部牵头(具体负责为亚东司,司长杨云竹)的日军罪行资料收集工作随之展开。最初的工作是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搜集资料,汇总编辑《日本在华暴行录》。
1942年10月7日,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将田伯烈著《外人目睹之日军暴行》一书和敌人暴行照片9张送外交部。田伯烈(H.J. Timperley),英国《曼彻斯特导报》记者,1937年日军开始全面侵华战争后,他被派遣到中国上海、南京等地采访。1937年12月间,日军攻陷南京后,对于中国的无辜平民和被俘军人进行大屠杀,枪杀奸淫掠夺无所不为。他在外国人居住的中立区内,曾将所见所闻的日军暴行,拟成电稿发回,但是遭到上海日本军方的电报检查员扣留,屡经交涉,都没有成功。后来他将稿件寄到国外,1938年出版英文版《日军在中国的罪行》(Japanese Terror in China)。同年在武汉出版中译本《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全书分为9章,1到4章通过日记和信件的形式,详细记录了日军南京地区的暴行。章节标题为:第1章:南京的活地狱;第2章:劫掠、屠杀、奸淫;第3章:甜蜜的欺骗和血腥的行动;第4章:恶魔重重。田伯烈用47页的文字和照片,第一次向全世界公布了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罪行。郭沫若曾为该书中文版写序,他写道:“这样公平的客观的写照在我们自己是很难做到的,深赖明达的编者与本书中对编者提供出宝贵资料的国际友人们,冒着莫大的危险与艰难,替我们做出了。”田伯烈的一线采访记录,后来成为审理南京大屠杀战犯的有力证据。
田伯烈著作中译本
为开展日军罪行调查取证工作,外交部连续发函,主要根据各地方的新闻线索,请相关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对日军重大暴行个案进行调查,一些部门也积极地向外交部提供各种资料。
1942年10月1日,江西军管区司令部送来《清江县民国三十一年敌寇窜扰区被害人民调查表》一份。外交部审核后,认为该表过于简略,复函称:“查该被害人民调查表内所有伤亡均未载明受害日期,且年龄间有漏填,又该财产损害调查表内未列估价者甚多,相应函达查照,即希饬查补送备查为荷。”(4)
1942年11月3日,外交部致函浙江、江西两省政府,请调查浙赣战役日军暴行人及被害中国人的具体情况:“本部现正搜集有关敌寇暴行资料,查浙赣战事甫告结束,该项资料必易搜觅,相应函请贵府转饬所属浙赣战役波及各县区”进行调查,将“暴行人之姓名、官职,暴行之日期、地点及被害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被害情形与夫目击者之报告等证据文件,详为搜寻函复本部,以备运用”(5)。
11月6日,政治部长张治中将《汾南敌寇暴行》资料一份送到外交部。10日,外交部复函,感谢之余,“请贵部转饬所属,将汾南敌人暴行详为调查,并盼饬令将暴行人姓名、官职、所属部队,暴行之日期、地点及被害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被害情形与目击者(如天主教士)之报告及敌国根据其国策所为有系统的、组织的一切暴行等证据文件,详为搜集,函复本部”(6)。
1943年1月7日,外交部函河北省政府请调查敌在枣强、冀县暴行:“据《新华日报》一月四日冀南通讯称:敌寇在枣强、冀县边界,实行‘三光’之滔天罪行。除掠夺并焚烧财物外,计在长平楼杀死我居民一百八十余人,在王均杀死二百余人,其他带走及妇女被奸死者尚不在内等语。”“本部现正搜集有关敌寇暴行资料,贵省府所在地接近冀南,值此日寇实行‘三光’政策之际,该项资料,必易搜觅,相应函请贵府转饬所属,就日寇暴行从事调查。并盼将暴行人之姓名、官职、所属部队,暴行之日期、地点及被害人之姓名、性别、籍贯、职业、被害情形与天主教士之报告等证据文件,详为搜集,函复本部,以备运用。”(7)
1月8日,函安徽省政府调查敌在皖西暴行。同时函中国天主教会主教于斌,请所属各教会调查敌军暴行。
3月27日,应美国陆军武官处的要求,外交部致函军令部,请求协助调查1942年4月美军轰炸东京后,飞机降落在浙西衢州,被当地百姓救助,后遭日军报复的情况:“奉美国陆军部电:上年四月轰炸东京之美机在浙境降落时,当地居民曾帮助美飞行员脱险。据报日军进占后,为报复起见,将帮助美员脱险所在地之居民大肆屠杀。其详细情形及地点、日期、人数等饬查具覆。”(8)5月29日军令部复函外交部:“蒋委员长以屠杀之事实通知(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轰炸东京后,日军屠杀华人。占领区内美飞行员降落地点全体中国男妇儿童均被处死’等语。至于其他详情,本部尚未得悉。除派员面洽外,拟向有关战区司令长官或其他有关方面查询,相应函复。”(9)1946年美军上海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这些调查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
4月5日,外交部致函军令部,“请调查敌寇暴行部队长官姓名及官职”,称司法行政部3月20日曾致函外交部,提到日军下列暴行:
(一)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敌陷察(哈尔)省万县城后,杀我平民三百余名。
(二)同年八月二十六日陷张家口又杀三百余名。二十八日敌占领山西灵丘县,杀我居民六百余人。
(三)同年九月初旬,敌军攻入山西天镇县城时,杀我无辜一千八百余名。以上皆系敌酋板垣部队所为。
(四)二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敌侵入察(哈尔)省蔚县,到处奸我妇女,因逃避或拒绝而被害者,不下四五百人。现盘踞伪蒙疆之敌均如是。
(五)二十八年春间,敌倭举行冀南大扫荡时,将我驻南宫一带之第三十九集团军特务团被虏官兵十余名一一枪决。
查以上诸暴行,除(一)(二)(三)等案件注明属板垣部队所为,而并未填明其名字及官职。其他各案暴行部队所属长官姓名、官职皆未注明,在运用时自难发生实效。查此事有关日寇侵华部队之活动,贵部或有案可稽,相应函请贵部将上开各案暴行之部队番号、主管长官或其高级长官姓名、官职设法查明见示。(10)
6月23日,函湖南省政府请调查敌在南县的大屠杀暴行。
7月20日,军委会政治部送外交部《二年来倭寇暴行纪实》二册。
7月28日,函中央社请调查核送敌在香港暴行资料。
8月4日,外交部致函重庆《新华日报》社:
贵馆七月三十日《新华日报》载山东通讯称:“本年四月下旬,敌寇两万扫荡我清河平原时,对我同胞之残暴兽行史无前例,在广饶以北,敌人以几百逃难民众作肉靶射击,并将我十多位同胞轮流抬起,抛到空中又落下地来,摔得脑浆迸裂。又将我同胞先灌凉水,再将肚皮凿穿,敌兵踩在上面,使得血水飞溅。又逼我同胞到一个洼地,四面拿草围着,活活烧死。在沿海地区敌人将我男女同胞千多人(其中有学生几十人),全体赶到海中,再用机枪大炮扫射轰击,水面顿成血海红波!敌人之奸淫兽性,尤其令人痛恨:广北兽兵将几十位女同胞轮奸后,还逼着她们赤身追逐,白羊村一青年妇女被奸后,敌人又用刺刀捅破她的阴户,使她惨叫而死!另一中年妇女拒绝敌人的侮辱,惨遭敌人割舌凌辱而死,暴行累累,血迹斑斑”等语。查去年一月欧洲九被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会议,我国代表曾声明,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人在华暴行。又查最近在英各联盟国政府商洽战后处理罪犯问题,英方所提意见中有调查时应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以凭办理一项。本部现正搜集有关暴行资料,相应函请贵馆转饬所属就前述暴行从事调查,并盼将暴行人、被害人、暴行事实及证据等依照所附《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详为填明,函复本部,以备运用。(11)
最初开展日军罪行调查时,普遍的问题是根据新闻报道的线索,很难搜集到符合需要的证据。尤其是证据中的各种要素、条件,在当时都难以满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有中国当时的落后与官方、百姓的法律概念缺乏,更重要的是战争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取证的艰难。
战争期间侵略者对被侵略者实施暴行的时候,谁是具体的施暴者?姓甚名谁?什么单位?什么职务?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地记录?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指证?当日军在枪杀、追逐百姓的时候,百姓处于极度恐惧状态,怎么能知道日军是什么人?多数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残暴的日军,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而日军更不会保留自己犯罪的任何证据。这个严重的不对称,使得当年人证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
这种情况,在调查工作开始之初,各部门就向外交部作了反馈。1942年12月18日,张治中致函外交部:“案准贵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东(31)字第六二四五号公函,以收到源潭日寇暴行报告,嘱饬属调查证据等由。准此。查敌寇暴行,类皆于战斗行动中或沦陷区发生,事后调查颇难,除再通令各级于嗣后搜集敌寇暴行资料时,在可能范围内,设法调查证据报部外,相应函复。”(12)
1943年1月18日于斌大主教复函外交部:“径复者:准贵部一月九日公函,嘱转饬所属各教堂调查日寇暴行一节,自应照办。惟沦陷内斯项文件似不易寄出,容相机搜集,相应复请查照为荷。”(13)
1943年11月5日,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送来《两年来倭寇暴行纪实》一册,第9战区司令部送来《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19份,外交部审核后认为证据不充实,11月16日复函政治部:“惟查政治部所编《暴行纪实》未将暴行人注明,且未附有证据,势难运用,相应函请转知依照《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所列,一一予以调查填明。”(14)政治部12月24日回函称:“查本部编印之《倭寇暴行纪实》,系根据部属各级之报道,原属宣传性质。编印时尚未奉到《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其内容自难与表中规定相符。嘱注明暴行人一节,嗣已时过境迁,歉难应命。”(15)
外交部也感到了取证的困难:“除于书报杂志中搜集材料外,并函请有关各机关代为调查检送资料,惟现所搜集者无几,且多无暴行人之姓名及确切证据,势难向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提出,以达惩治之目的。”鉴于此,1943年3月9日外交部呈报蒋介石,希望由主管军事机关的军委会来牵头收集:“窃查王秘书长亮畴所主持之国际问题讨论会,亦曾研讨该项处置战事犯问题,职部经与王秘书长接洽并征询其意见,佥以该项问题首重证据,集中调查尤有必要,否则不无迁延时日、贻误事机之虞。又以战时暴行与军事关系密切,若由军事机关担任此项调查工作,或较易奏事功。可否请由军事委员会主持搜集此项资料,汇送职部整理运用,理合检同职部所拟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式一纸,备文呈请鉴核示遵。”(16)
为了取得符合联合国罪行调查委员会要求的日军罪证,外交部官员开始调查访问一些日军重大罪行的见证人。1937年日军南京大屠杀过程中,南京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曾有外籍教师参与营救中国妇女,并亲眼目睹日军暴行。为调查证据,外交部亚东司杨云竹司长1944年3月3日致函金陵大学理学院院长魏学仁(在重庆)、金陵女子文理学院院长吴贻芳(在成都),询问:“前贵校教授魏特琳女士、尼格思先生于敌军攻陷南京时,曾任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委员会委员、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本部现因从事调查敌军南京暴行,拟与魏特琳女士、尼格思先生有所商洽。惟未悉其仍否在贵校担任教授,即乞复示。”(17)3月11日吴贻芳院长复信:“贵司3月6日来函藉悉,欲与敝校教授华群(魏特琳)女士接洽关于南京沦陷时之敌人罪恶行为。查华群教授因救护首都妇孺,操劳过度,以致患病身故于民国三十年六月。承国府明令褒奖在案。至南京沦陷时之敌人罪恶行为,现有与华群教授同事之敝校事务主任,刻在成都。倘贵司有接洽之需要,可转请其就目击情形报告。又金陵大学之史迈士(史密斯)博士亦可接洽。”(18)
为寻找史迈士博士,外交部发出训令,委派川康特派员公署吴特派员到成都金陵大学寻访:“查1937年12月南京失陷后,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史迈士博士任该地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曾将本人及该会其他委员目击与调查日军加诸我难民之种种非法暴行,编造案件,提请日本当局注意。本部兹因调查南京暴行,合行抄录该员目击案件三件,仰即往访史迈士博士,参照美国之宣誓作证之方式,请其分别出具证件。此外该教授如尚有目击之日人在华暴行,亦可请其出具同样证明。并尽可开列暴行人姓名及其所属部队与长官衔名,具报为要!”(19)
3月31日外交部川康特派员公署回电:“奉此遵于3月25日访晤金大教授史迈士博士,商谈结果,允为出具证件。当由本署拟定证件方式,由渠签字。据称:77及186两案系本人目击,215一案则系根据国际委员会可靠工人之报告,并承出示1938年伦敦出版田伯烈《日军在中国的罪行》一书,记载尤为详尽。想钧部当有是书,足供参考。本月26日复奉钧部训令,往访雷克士先生,请其出具南京暴行证件。因查雷氏现在贵阳,一俟返蓉,再往访晤。”(20)
6月9日,外交部工作人员高生和在重庆青年会的一次聚会上,偶遇曾在南京安全区工作过的费志(George Fitch,中文名费吴生,今译名费奇)先生。为确切了解南京大屠杀证据,高生和又专程登门拜访。据高给外交部的报告说,他向费志出示了史迈士博士签名证件,并问:“此件证据,以先生之意见,充足否?”费志回答:“充足。”高问:“此是否为宣誓证词之一种?”费志回答:“未能确定。”高问:“我国现行之公证法及现状,我国调查罪行证据,作成如何始属充分有效?”费志回答:“贵部调查罪行,认为如何办理得宜,本人均可照办。且更有可奉告者,若需美国大使馆证明,本人亦乐于转达办理。”
费志
高生和又出示了费志所目击与调查的案件20余份,请他核阅。高问:“各案之暴行人可得而闻乎?”费志答:“不可得而闻也。盖各暴行人于行凶后皆逃去,实无从知其名。”高说:“此诚乃调查暴行最困难之点。吾人于无从获得个别暴行人之时,只得以其所属长官为暴行之负责人,以为补救。然则费志先生当时南京之日军官佐姓名有所知乎?”费志答:“知者极少。盖当时吾人仅与日本大使馆来往,未能与日军军事当局直接交涉也。此时余所能记忆者仅有原田熊吉(日本使馆武官)一人。”高表示:“当于日后将先生所目击与调查之案件,选其重要者摘录,请先生审核,并请出具证件。”费志表示同意。
高生和最后问费志:“当时中国人参加安全区服务者想必大有人在,先生可知彼等所在乎?”费志提供2人。一个是王定,其时在昆明美军战地服务团。一个姓刘,其时在加尔各答中国旅行社,保君健领事认识。称其“对敌军暴行知之甚详,并曾目睹”(21)。
3月21日,外交部在基督教协进会的帮助下,了解到南京大屠杀的另一名亲历者、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雷克士(Charles Riggs)也在成都金陵大学时,即复令川康特派员公署吴霭宸往访雷克士教授,“请其出具南京日军加诸我难民之种种非法暴行证件”。6月24日吴霭宸回复:“现雷氏已于贵阳返蓉,遵即访晤。商谈结果,允为出具证件。仍由本署拟定证件方式,由渠签字。”(22)南京大屠杀的证据,就是这样一个一个证人走访得来的。这些证据后来在东京法庭审判松井石根、南京法庭审判谷寿夫时,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王世杰
随着日军罪行调查工作的展开,外交部感觉难以独自承担这项重大任务,于是请求国民政府由军事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机构。1943年6月13日,蒋介石接到外交部吴国桢次长关于英国建议组织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的呈报,转给参事室王世杰处理并提出中国参会人选。王世杰是法国巴黎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对国际法十分熟悉。他于6月19日起草了《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及《组织纲要》呈蒋介石。其《节略》称:“军兴以来,日本陆海空武力对我进行侵略战争,使用禁制武器,屠杀无辜平民,劫掠焚烧,种种罪恶不一而足。查《海牙陆战规例公约》,原定交战国对于本国武装部属之一切行为须负其责。凡非法作战致平民蒙受损害,该国政府有担任赔偿之义务。同时对于行为者之个人,一方既为破坏战争法规,他方即为刑事罪犯。受害国家有权加以审判定罪,不因其为作战中所犯之行为而减轻其刑事之责任。”王世杰指出:“为惩处过去日军在我国境内所犯罪行,及为防止将来撤退时更大规模之可能破坏,我政府应即切实调查一切罪证,以为战争终结时提出要求之准备。”(23)
王世杰起草的《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纲要》内容为:
一、组织:本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组织之并会同各战区司令长官公署进行调查及接受被害民众之告诉。首都卫戍区域及非战区省份军政机关关于敌人违反战争规约作战情形,亦应随时详举事实证据,传报本委员会汇办。
二、调查范围:凡敌人在海陆空各方面一切违反战争规约与惯例之行为以及在占领地区之非法设施,均属本委员会调查范围。
三、调查项目:1.谋杀、屠杀及有系统之恐怖行为。2.强奸。3.劫掠妇女强迫为娼。4.强迫占领地区民众服兵役。5.抢劫。6.施行集体惩罪之行为。7.滥炸不设防城市与非军事目标。8.未发警告攻击商船。9.蓄意轰炸医院及其他慈善教育文化机关。10.破坏红十字其他规则。11.使用毒气。12.散播毒菌。13.杀害战俘或伤病军人。14.置毒水井。15.其他违反国际作战规例与人道主义之行为。
四、查据方法:应注意行为者或指使者姓名、年貌、阶级及直属部队番号暨长官姓名、犯罪地点与时间、受害人姓名、住所及所属村保或部队番号、损害情形、家属情形及损失估计等项,并应切实注意证据之收集。(24)
蒋介石完全赞同王世杰的建议,电令行政院并转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军政两部筹备建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以“调查敌寇在我国一切罪行”。筹备过程中,外交部给予大力支持,认为多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扩大调查范围,充分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1943年7月31日外交部致函司法行政部:“关于调查敌寇罪行,本部自三十年即着手搜集资料,三十一年度以来,即列入本部工作计划。去年九月,本部曾分列函请军政机关饬属收集有关资料汇送本部,惟以所得资料不多,且多未备具证件,爰于本年三月更制定详密之‘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签呈。委员长通令各战区司令长官及各省政府按表切实填报,连同证件呈由军委会汇转本部整理应用。以是王主任所拟《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纲要》第一项所云‘会同各战区司令长官公署进行调查与敌机违反反战争规约作战情形,亦应随时详举事实、证据’及第四项所云查报方法,均早在办理中。惟查调查暴行工作与夫该项资料之整理,固极艰难繁重。组织委员会专司其事,并决定何者提付国际委员会及其他政策问题,或转易奏事功。因此本部对王主任所拟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一节,甚表赞同。未悉贵部意见如何,如荷赞同,即请与军政部洽商,并请主稿会呈行政院鉴核,相应函达。”(25)
1943年12月15日,由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部、军政部拟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16条上呈行政院,经行政院第633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组织规程》将王世杰草案中的“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改为“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将战争犯罪的主体由“敌军”扩大为“敌人”。
1944年2月23日,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办公在重庆歌乐山龙井湾行政院内(后迁到春森路4号)。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直属行政院,设常务委员三人主持工作。前外交部长王正廷任主任委员。另外两位常务委员,一是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一位是行政院参事管欧。管欧兼主任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员为:
第一组组长: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
第二组组长:中央调查统计局副局长郭紫竣。
第三组组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参事浦薛凤。
委员:内政部参事刘燧昌、军政部司长王文宣、教育部参事杨兆龙、中央设计局专门委员会刘鸿万、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副组长周淦、政治部处长史说、军令部科长汪政、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处长王新衡等。
委员会设秘书处和三个小组:秘书处主要掌理文书收发、撰拟、记录及档案证据保管事项、财务和总务事项;第一组负责敌人罪行调查计划拟定、事实审核、证据搜集;第二组掌理敌人罪行登记、统计、案件编辑;第三组掌理敌人罪行案件译成外文、编写给国际组织各种报告。委员会成立后,陆续公布了该委员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战罪调查组织工作大纲,为规范开展敌人罪行调查工作打下了基础。
2月23日第一次会议上,杨云竹委员报告:“外交部过去办理此种工作最初目标原着重对外宣传,后感觉困难甚多。国际上三十一年一月伦敦已有此种机构之设立,外部已派顾大使为我国代表。调查重于证据之收集,调查方法曾详加研究,兹由军委会通令各战区长官司令部切实调查。但所得效果甚小,如南京敌人暴行数书内证件有五百件之多,当时英美尚守中立,曾将此书转送日本领事馆,敌方亦未加否认,民廿六年后敌人暴行更多,亦曾电知各战区并发给表格填写,各地多无报告,此项表格收到三百余件,整理结果为数有限(南京在内)。多因敌方人名无从查考,有用其部队长官名称者,或甚有称敌寇者,此种困难不易解决,外部所存证件,不久当可送会,惟证件既非外部直接调查得来,自难完善。”
内政部张厉生秘书长指出:“胜利之期不远,最短期内战事或可结束,故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甚关重要,将来国际上宣传敌人罪行全以此为根据。自九一八以来,敌之罪行不一而足,过去既无有系统之组织,对于此类证据又无确定记载与保存,甚觉可惜。倘此类证据缺乏,将来和议时,我方必受影响。委座对此甚为重视,希望各位先生能特别努力,积极进行,无论私人或公私团体,若知其有是项材料,统可请其送交本会。而外人及教会所记载或保存之证据,则更有价值,如前外人所摄制之‘敌人暴行史录’等,凡此收集材料均系大家之责任。工作虽由各位负责,但行政院仍必多方协助,以完成此种任务。”(26)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外交部即将日军罪行调查工作移交。在移交时,外交部杨云竹司长1944年3月6日写了一个报告,将前段的调查取证工作做了详细汇报:
谨将关于调查日人在华罪行事项办理经过摘要报告,并请示如次:
一、调查表之整理及编制名单
第一部分为依照部拟表示填报之文件,自去年五月截至本年二月底,正计收到军委会办公厅送部调查表约二百九十余件。业饬科就可资运用者,先行择编日人战罪名单。惟有下列两项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暴行人或所属长官全部漏填,或所填欠明确者。
第二,证据栏全部漏填,或该栏列有目击人姓名,而未附送目击人签署之证件者。
以上第一项情形,当函军令部或所属战区长官设法查填。其确实无法查明者只好删略,属于第二项情形者,准发还原调查机关,补具证件,现正分别赶办中。
关于目击者证件之格式如何,仅由目击者签名盖章是否完备,不无疑问。窃查本年一月起我国已施行公证法,此项证件是否需要法院公证处认证,拟函请司法行政部解释函复。或为迅速计,将本部所编名单,径行提送新成立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此属第一组工作)审核。究应如何办理,应请核示者一。将来何项名单应行提出,证件是否充足,似均应请该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是否有当,拟请核示者二。
第二部分资料,日寇在二十六、七年间南京暴行之纪录。此点已就内外专家著作中择要整理。惟以当时之目击者,已散处各地,正调查其通信地址,以便请其出具证件。惟目击人为外国人等,是否参照美国Sworn Statement办法,拟参考英美国各盟国及欧洲沦陷国家办法,拟具意见,提交调查委员会决定之。拟请核示者三。
二、今后工作之拟议
现行政院已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所有本部以往搜集之暴行资料以及整理法案拟全部呈送政院转交该会汇办。会后本部此项调查工作拟即告一段落,并拟函军事委员会所有收到之调查表类,径行函送政院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整理。(27)
从1944年2月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到1945年2月一年间,委员会共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九次。经过艰辛工作,获得了中外人士及各地机关单位等提供的日军罪证材料近3000份。这些调查成果经过整理、汇编、翻译,送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作为审判战犯的重要依据。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一年多的时间里,主要工作有:
一、制定有关规章条例,指导各地、各部门调查。1944年4月,委员会制订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敌人罪行种类表》《敌人罪行调查表》《具结须知》等13种具体调查项目和表格,下发各地政府,发动民众举报日军罪行,获取敌人罪行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规则。原来规定沦陷区敌人罪行具结见证人(调查人)的身份应有司法警察官员资格,后来中央调查统计局询问:该局各地工作人员都不具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其调查所得是否有效?委员会研究后回复认定有效,但“最好能向就近之乡镇长等有司法警察官身份者签名加盖印信”。
二、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调查敌人罪行的意义、目的,发动全民参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各大报纸上发布公告:
抗战以来,敌人在我国所犯暴行如杀伤、奸淫,罄竹难书。惩处此种暴行,须先搜集详确资料及证据。本会现正加紧进行此项调查工作,并经制定详细表式备索。兹为简便迅速起见,将调查要点摘列于后:
(一)凡亲睹或身受敌人暴行者,将暴行事实、日期、地点作一详细报告(不拘格式,纸宜坚牢,用墨笔抄写)。
(二)如知道犯人姓名,并请注明。
(三)末后开列报告人身份(姓名、籍贯、职业、通讯处)并签名盖章。
(四)同一案件见证人或被害人不止一人时,可联合提出报告。
(五)如有有关证据请一并寄送本会。
如有函询或面商,请与该会接洽。各报告人姓名及报告内容,该会当负责代守秘密。非得本人同意,决不发表。
特此公告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
会址:曾家岩行政院内(28)
公告在《扫荡报》上登载三天,《大公报》二天,《中央日报》补登一天。另一方面请行政院电饬各省政府,请军事委员会电饬各战区司令部,广为登报公告。
三、开展对日军重大罪行的专题调查。如上面提到的南京大屠杀案、浙赣作战中的毒气战、细菌战,重庆大轰炸案,还有“上海放毒”、“常德暴行”等案件。
四、调查和拟定日军战犯名单。1944年8月7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由郭紫竣、杨云竹、王新衡、王文宣、周淦、汪政等委员商拟主要战争罪犯名单,要求在名单未确定之前绝对保密。事实由于战时特定环境和资料的缺乏,战犯名单的开列很难保证准确。1944年11月,军令部第二厅编制《历次主要战役敌部队长姓名调查表》,由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翻印,内容包括正面战场各次战役名称、作战日期、部队番号、部队长姓名等栏。以后军令部二厅又制作了《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列入战犯34人,包括姓名、阶级、职务、籍贯、年龄、罪行等项内容。9月,司法行政部编制的《日本主要战争罪犯名单》列出第一批陆军罪犯96名,第二批陆军罪犯34名,第三批政治罪犯48名,其后仍有不断增补续编。抗战胜利后,罪行调查工作的重点转为拟定日本战犯名单和审判日本战犯,在1945年11月6日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此项工作移交。
抗战胜利前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取得的最有力的证据,是1945年1月由重庆日军战俘集中营提供的《日军罪行证明书》。
这些证明书共计91份,检举了日军侵华罪行282件。都是由在重庆日军战俘集中营关押的日军战俘亲笔书写的。在叙述这些证明书之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国民政府管理的日军战俘营历史。
邹任之毕业照(1936年2月24日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
1938年2月23日,国民革命军武昌宪兵队把在武汉会战中俘虏的日军战俘押运到湖南省常德县,在沅江入洞庭湖的江边的清朝盐关旧仓库建立收容所。俘虏编队成三个班,共有50余人。7月1日国民政府军政部命令,临时收容所改名为“国民政府军政部第二俘虏收容所”,定为团级机构,任命邹任之为所长。
邹任之(1911—1973),江西鄱阳县人,1933年留学日本,1936年12月回国,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李烈钧将军处任少校服务员。1938年2月到军政部第二俘虏收容所任中校管理员,开始了他历时七年对日军俘虏的教育管理工作。
1938年11月,因武汉失守,日军南下,第二俘虏收容所奉命向贵州省镇远县转移。1939年4月俘虏收容所整体到达镇远。收容所驻地是原清代镇远总兵游击署旧址,邹任之将其命名“和平村”。此后邹任之开启了新式管理教育日俘工作,并修缮、扩建营房及安保设施,使镇远和平村拥有院墙、岗楼、哨所、前楼、后楼、医务室、病房、运动场、防空洞、水井等生活安保设施,占地面积6192平方米,建筑面积2382平方米。战俘有了安定的生活环境。
与国民党其他监狱不同的是,邹任之对日军战俘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并对他们进行反战教育。在重庆的日本人民反战革命同盟会领导人鹿地亘曾来此开展反战宣传活动,中共地下党员、鹿地亘的助手康大川也来这里工作。
和平村中的日军战俘
贵州镇远和平村
战俘绘制的和平村旧址鸟瞰图
镇远和平村建设好不久,邹任之又奉军政部命令到重庆组建第二俘虏收容所重庆分所。他挑选了三船薰等20名日籍俘虏和严龙斋等30名朝鲜籍俘虏,转移到重庆巴县南温泉附近刘家湾,租用一个地主庄园,又将重庆的20名日籍俘虏也迁移到此。新建的重庆分所命名“博爱村”、“新亚村”、“正义村”。邹所长兼任重庆分所所长,往来于重庆、镇远两地。
1941年9月,桂林收容所以及广西、广东、湖南战场上被俘的日军士兵,陆续转送到镇远和平村。镇远收容所已有日俘400多人。1942年6月,康大川在和平村建立了在华日本人民反战革命同盟会和平村训练班,在日军战俘中发展同盟成员137人。
经过邹任之等中方管理人员的教育,日军俘虏开始觉悟,认识到日本侵略战争是非正义的,立场逐渐转变。1940年春节,“在华日人反战同盟”组织觉悟的日军俘虏作反战宣传演出,并到“中国电影制片厂”参观,参加茶话会。担任翻译的何非光被日军战俘的经历吸引,萌生了将日军俘虏的故事拍成一部电影,让他们扮演自己,现身说法的想法。何非光到博爱村与战俘一起生活40多天,收集到了更多鲜活动人的素材。他决定仍采用纪实风格拍摄,借调收容所中的日本战俘,让他们出演自己的亲身经历,甚至用本人的真实姓名,日语对白,中文字幕,实地取景。经过38天的考察,何非光和邹任之从战俘中挑选了山本熏、高桥三郎、高桥信雄等品行较端正、思想较可靠的十余人,告诉他们:拍摄电影《东亚之光》,是为了宣传中日两国人民必须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军国主义、打倒战争罪犯,从而迎来真正的东亚之光的理念。拍摄此片完全出于自愿,绝不勉强。
被选中的日本战俘经过思想斗争,陆续表示愿意参加拍摄。《东亚之光》摄制组正式成立。监制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编导何非光。日军战俘用真名扮演日本兵。中国演员郑君里扮演厌战的日兵,张瑞芳扮演演讲者,王珏扮演游击队司令,石羽扮演新闻记者。俘虏收容所所长由邹任之自己演自己,副所长沈起予扮演俘虏收容所管理员。
电影开拍之前,《东亚之光》的全部战俘演员,在春节劳军日那天到重庆市区游行,宣传抗日、为前线募捐。当他们穿戴好日军的军服,拿着步枪、军刀等武器时,何非光心里非常紧张。虽然步枪没有子弹,但枪上有刺刀,还有军刀,万一出现意外也会伤人。直到游行结束,一切平安。何非光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这次游行等于试了一遍戏,证明安全可以得到保证。
《东亚之光》的拍摄完全是真实的场景。日军主要人物都是真人真名。其中表现战俘营宿舍内景的长镜头很有特色,摄影机把整洁宽敞的宿舍以及生活其中的战俘身影都真实地展示在观众面前,视觉效果非常好。何非光后来解释说:“当时很多人,尤其是国际上,不相信中国会俘虏这么多日本兵。日本舆论也说是中国的夸大宣传。所以我要拍一个完整的全景,来证明它的真实性。”重庆“博爱村”战俘收容所的实景拍摄、日本战俘的现身说法都使这部影片很有说服力,在抗日战争中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但是在审片时,军政部长何应钦对一个情节不满意,专门给邹任之写了一封信:“近观中国电影制片厂放映《东亚之光》一片,其中有将倭寇俘虏用绳索束缚牵引西行之一幕。此种虐待俘虏、侮辱俘虏之行为,显与战时国际公法及军委会颁行之俘虏处理规则相违背。除饬将此幕影片加以剪裁再行放映,以免影响国际宣传。该所平日对于俘虏有无此种虐待侮辱情形,亦须特加注意。并检附战时国际公法手册一本。”(29)
在重庆和镇远的战俘营里,邹任之、康大川等管理人员加强对日军战俘的思想改造工作,使战俘营变成了一个学校。日军战俘通过学习,认清了日本军方的侵略本性,长谷川敏三毕业于东京明治大学。1937年被征入伍到中国,担任少尉。1938年3月,他在湖北省枝江县黄龙寺战斗中被俘,被押到重庆收容所。开始,他认为自己必被处死,非常绝望。1941年,长谷川敏三和别的俘虏一起被送到镇远。在所方关心、教育下,他参加了和平村训练班,阅读了不少反侵略的文章和书籍,他的觉悟不断提高,成了训练班的中心人物。1943年,和平村训练班编辑出版了《东亚和平》月刊。主编康天顺,编辑工作由长谷川敏三承担。该刊是十六开本,50页左右,每期出200份。训练班不断从新来俘虏那里搜集、汇总日本国内、中国沦陷区、日军内部等情况,举行“中国战场上日本军作战时的挣扎”、“谈日本军的内幕”座谈会,进行了关于“日军逃亡、自杀、自伤、反抗上级”、“日军出征士兵和家属心理”、“日军暴行”以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并编成了资料。据统计,在1942年到1944年的两年半时间里,从镇远送到重庆的资料,共有150多种。(30)
1941年5月至1942年4月,邹任之一度离开镇远,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特种工作队少将队长,经香港潜入当时的日军占领区上海、南京,在沪开古玩店,乔装商人结交日本军政官员及各界人士,搜集日军方面情报。完成了特工任务后,1943年8月,邹任之到重庆巴县南泉乡博爱村任军政部俘虏集中营主任。1944年8月,军政部将第二俘虏收容所从镇远转移到重庆,500多日军战俘统一由邹任之管理。
1944年1月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伦敦总会成立后,重庆成立分会,开始了日军战争罪行调查工作。外交部牵头向军政部、司法部和各战区、各地方征集日军罪证,重庆集中营也接到了相应的命令。1945年1月,战俘营开始了证据收集工作,短短几天,就收集到91份证明书。
这些证明书的内容,都是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书写的。外交部一再强调,上送伦敦总会的证据要具备法律要求的各种条件。证明中要有犯罪人的姓名、职务、所属部队,犯罪的时间、地点、罪行情节,还要有见证人的宣誓。每篇开头是“兹将本人亲自见闻之日军暴行事实记述于下”,结尾是“以上无讹,特此证明”,并有亲笔签名和盖章。战俘营提供的证明书,大多数都具备了上述内容,准确、具体,达到了呈堂的要求。下面,我们选择部分证明书的内容,加以说明。
第一份是《日军毒瓦斯使用证明书》,是唯一的集体作证材料:
关于日军毒气之使用,就各人亲自见闻之事实记入于下表。
右各项无讹,特此证明。
总代表 大串胜利
调制者 榛叶修
笔记者 冈山铁雄
菊川留吉
日和佐建次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一月十二日(31)
在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是严重违反国际公法的行为。从上述证词来看,日军在浙赣会战、武汉会战、长沙会战等战役中,都使用了化学武器,对中国军人造成伤害,是严重的战争罪行。
在榛叶修的个人证词中,揭露了日军在浙江兰溪进行细菌战的罪行:“自昭和17年6月中旬至8月末,中支派遣军直属第1644部队多摩部队(防疫给水部队本部)用飞机搭载各种虎疫、赤痢、鼠疫等病菌,向金华、兰溪方面中国军阵地与后方一带撒布。企图传染病发生蔓延,因之无数中国良民和军人染恶疫而死。”(32)榛叶修本人就是该部队中人,他的证词是可靠的。
在揭露日军部队集体犯罪的同时,大多数证词是揭露日军的个人犯罪,包括屠杀平民、抢劫、强奸、纵火等。原39师团232联队士兵光井克雄揭露了一个武汉会战中的杀人狂:“藤6865部队第2大队本部附藤井清从昭和13年9月汉口登陆以来,一直曾用日本军刀砍中国军人和良民之头,数达95名,而且以此刀杀百人为快乐。”(33)原40师团工兵岩琦祐夫揭露:“昭和19年7月初,第40师团工兵中队三小队队长城岛总卫曹长于衡阳附近乡村因新刀试斩计,捕获良民两名斩首。”(34)这说明,南京大屠杀中的“百人斩”残暴行为并非偶然,类似的犯罪也不止此一例。
类似日本关东军731部队使用活体解剖的案例,在这里也有揭露。原第11军第2陆军野战医院的杉山义则的证词:“昭和17年7月23日中原作战时,第2军乙第1835部队酒井军医中尉在林县城外将中国男人一名使用手术做实验材料惨杀。昭和17年7月28日中原作战时,第2军乙第1835部队高桥军医中尉在高村桥西方二十公里之地点将中国女人一名使用手术做实验材料惨杀。”(35)
还有一些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原第3师团独立野炮中队士兵种仓信一交代:昭和18年8月10日,他与大田幸一、浅野良二“在长里乡附近掠夺米、猪等食物,并用刺刀刺杀在病中之三十五六岁之男子”。昭和19年6月30日他和战友“服务造作该地飞机场时,侵入当地附近农民家掠夺三只猪和六只鸡,又加以放火该农民家屋”(36)。原34师团216联队士兵池上利一交代自己昭和18年11月中旬“在常德附近作战中侵入农民家,绳缚主人和姑娘。且将主人胫部缚大石投入河中,并强奸姑娘”(37)。
下面,我们将这批日军罪行证明书作一个简单的归纳分类(集体犯罪和无具体犯罪人的证词未列入):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这些证词是在1945年1月8日到12日期间完成的。邹任之派人翻译成中文,将中、日文本汇编成册,以1945年营管字第6914号文件上报军政部。军政部转送司法部。司法部审阅后,于1945年8月30日致函军政部:“案查前准外交部函送贵部本年6月15日转俘虏集中营送呈《日军罪行证明书》及译本各一本,嘱查照办理等由。业经本部分别审核,正在编送外交部译转中。惟查该各证明人均系日军俘虏,战事结束之后势均须遣送回国。其所证明之案件既经认为成立,将来即难保无传质之处。关于各该证明人永久通信地址,似有开明存照之必要。除将证明书译本存部办理外,相应检同证明书原本函请贵部查照转饬该俘虏营迅收该证明人等永久通信地址,查明开列,连同原证明书一并转送过部,以备查考为荷。”(38)
接司法部函后,战俘营又将证明书退还本人,在最后一一注明证明人在日本的永久通信地址,这个工作才算完成。
2015年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公布了这91份日军罪行证明书。我们注意到,这是汇编成册的文件,中日文对照。这是当年由重庆战俘营上报给军政部的,然后转给司法部。研究了这些证明书,我们注意到几个问题:
一、这批证明书仅仅是1945年1月的几天内完成的,可以认为是当时奉上级的命令而做。能在短短几天内征集这些文书,战俘营内的训练班成员起了重要作用。当时战俘营中约有镇远、桂林等地战俘500余人,大多数人没有写。而且第一份联合起草的日军使用毒气的证明中,除了见证人之外,还有大串胜利、榛叶修等人的联署。在参观镇远和平村时我们了解到,大串胜利等人是当年被康大川在训练班中教育培养的反战骨干。因为这些战俘的觉悟,才能写出这样的证明。
二、重庆战俘集中营是不是只提供了这91份证明书,后来邹任之还做过类似的工作吗?2014年7月10日上海《新闻晨报》刊登宋杰、岳强的报道《“日军罪行证明书”尘封69年》。说上海一位居民提供了其曾祖父胡之超保存的部分日军罪行证明书。其中有:
日军“22师团高林勇”的供述称,“昭和十六年(1941)五月中旬……依照太田胜海中将之命令,在杭州市内俘虏收容所,每日要枪杀或斩杀数名俘虏”。
日军独立第9旅团一等兵木村福供述了其所部在山西太原周边,掠夺农民粮食350担,甚至还逼被掠夺的当地村民自备马匹,将粮食运到军中。
署名“高桥部队步兵一等兵久保菊之助”的资料,记载这支部队按照日本大本营命令,在安徽、河北、浙江多个省份掠夺物资。
18师团的114联队步兵上等兵添谷武治在证明书中承认了该联队在中国的暴行,包括烧死妇女、刀斩俘虏等罪行。
上海市档案局专业人士注意到:这些材料很多都是蓝印纸复印或是油印的,表示每份材料都被制作成很多份保存,但每份上都按有供述人的手印。证明书落款时间多为“民国叁拾四年四月”,也就是1945年4月。此时抗战还未结束,所以这些证明书不可能是在上海写的,只能是在重庆写的。这些材料被誊写多份,与东南沿海战事有关的证明被送到上海法庭,说明邹任之1945年初在重庆还组织过其他战俘写证明书,到上海担任日军战俘管理所所长后,又把有关证明提交给了上海军事法庭。
三、我们与国民政府各军事法庭判决的日本战犯名单相对照,发现证明书上举证的日军罪犯,多数没有受到惩处,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为什么会这样?应该有多种原因。
1946年3月,在华所有日俘全部被遣返日本。重庆战俘营中的进步人士——当年镇远和平村的“日本人民反战革命同盟会”137名同盟员,以“长谷川特种部队”名义从上海乘海轮回归日本,在博多港宣布解散。写证明书的人回国,再想让他们回中国来出庭作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即开始对300万投降日军及其家属和日本侨民进行大规模的遣返。在遣返过程中,战犯处理委员会曾命令对各主要城市的日军宪兵、特务和日军主要将领进行逮捕和拘留,而对日军部队中的下级军官和士兵,则很少拘留逮捕。基本都在短期内被遣送回国。这是审判的前期罪证收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后果。日军部队流动性大,具体的罪犯不易发现。民众举报多集中于宪兵、特务等在城市中长期居住的对象,很少能举报到日军部队的官兵。直到各军事法庭审判的后期,才对日军中的部分重要将领进行审判。我们看到《日军罪行证明书》中涉及的部队,40师师长宫川清三在上海法庭审判,13师师长奈良晃、34师师长伴健雄、68师师长堤三树男等在武汉法庭审判。主要罪行都是纵容部下杀人、抢劫。说明当年提供的日军罪行证明书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而当年的39师师长澄田睐四郎因为当了阎锡山的顾问,他指挥的第2军部分日本官兵转为阎锡山的部队作战,所以逃避了战犯审判。这些具体过程,我们在后面的各法庭审判中再详细叙述。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一年多,编制和职权一直不稳定。一会归内政部管,一会又归外交部管。扯皮的事干了不少。1944年3月15日,外交部亚东司向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移交由他们负责征集整理的日军战事犯名单及其调查表53份、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271件,并附报告说明:
关于调查敌寇暴行事,本部曾于上年三月制定《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鉴呈委员长核定。发交军事委员会通令各地方军政机关遵照切实填报,由军事委员会主持搜集,随时汇送本部整理运用。本部收到该项调查表后,经随时着手整理,并着重三点:其一、暴行人或其主管长官有无填明。其二、所填犯罪事实,是否合于国际上之规定。其三、证据栏例如目击者之有无,及其证明文件有无,填明附送。整理结果,发现下列两种情形:其一、关于暴行人者,该栏完全漏填者,自属无法运用。其暴行人栏,有姓无名或其姓名疑有错误者,仍待发还原调查机关覆查,期翔实。其二、关于证件栏,目击者之见证为最普通的证件,但该证件之作成,是否需要在法庭为之,以及是否需要具结方式,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应否参照英、美通行之见证方式,予以规定,亟待有关机关研讨决定。本部业就南京暴行案件,及收到之调查表中比较可资运用者,编为战争犯名单,其中暴行人待覆查或证件不齐备者,均本前陈办法办理。——现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既经正式成立,以前本部调查战争罪行之工作,自应移交,以一事权。理合将所编战事犯名单,连同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五十三份,及其他无法运用之调查表二百七十一件,随文呈请鉴核,发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汇集整理,实为公便!再南京暴行调查表,系根据当时外人报告,载在中外著书者摘编,合并陈明。(39)
外交部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只取得了很少的证据,说明调查工作之艰难,更说明以中国当时的国情,要取得符合欧美法律要求的、具备各种条件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自伦敦总会成立后,一直催促各国尽快提供德、日战争罪行证据,特别是中国,作为受害时间最长、战争损失最大的国家,更应该提供重要的证据材料。
1945年5月26日,行政院奉蒋介石的命令重新发布训令:
关于调查敌人在华暴行一案,为便利工作进行并求增加效率起见,兹核定办法如次:(一)由司法行政部电令各省县地方法院或承审机构,指定专员办理各该管区内敌人罪行调查事宜。(二)凡在各该员所管区内,如有敌人罪行,无论已往或发生不久者,应即依照规定表格,经由各县县长发交受害人或证人详细填具后,送由各该员初步审核,务使填写合法证据相当确实,再行径报司法行政部。(三)司法行政部核定每一案件后,即转送外交部编辑,送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四)关于沦陷区内之敌人罪行案件,除有外人作证之案件由外交部代为搜集外,暂由两调查统计局代为调查,若果详实,亦可送由外交部编辑,否则一俟地方恢复,再由司法行政部指定人员复查。至原有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即可裁撤,所有资料可发还外交部编辑,转送远东分会。(40)
随着抗战胜利的临近,1945年6月8日,蒋介石更加关注敌军罪行调查一事,他手令陈布雷通知有关部门加紧办理:“目前进行调查敌军罪行之工作,务希饬知司法部、外交部于八月以前办竣。”显然,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的成果同蒋介石的期望相差很大。
1944年以同盟国成立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为契机,国民政府先后由外交部和行政院设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虽然投入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近3000件罪证材料,但总体而言,其罪证材料的价值不高。外交部194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外交部接受的敌人罪行案件中,待编译的案件共1871件(编号者共1397件,未编号者474件),其中初步合用者63件、无证人者870件、证人无印者506件,证人住所不明者241件、德国敌人罪行案件19件,其他案件172件。另外,调查手续未竣案件中待补证件者37案。在抗战胜利前夕,初步合用的证据案件只占总数的3.37%,这一比例太低了,而且绝大多数没有译成英文,没有达到提供给远东分会的要求。
同西方盟国相比,更显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工作之不足。即使在远东分会,“美国调查敌罪异常认真,专任法官六十余人从事此项工作”。1945年3月,具体负责调查敌人罪行工作的管欧认为:“敌罪调查工作,原以暴扬敌寇之依据。同盟各国均设有此种机构,工作异常积极。我国抗战最久,受祸最酷,敌罪资料理应最多,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分会催送资料,急如星火,此种工作,实与国际信誉有关,进行刻不容缓。”(41)1945年5月7日,外交部官员查良鉴到重庆荷兰大使馆出席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事证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所送之英译罪案四件(实际系美军法官魏司脱就原译本代为整理编送)”。荷兰大使、参事、美军法官魏司托、英大使馆参事祁德森等参加。“惟当时出席各员,以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世界各国靡不特加之意,而中国对于是项调查,为日已久,乃所送案件如是其少,且又情节轻微,殊不信经历战时最久之中国而无较多之特别昭著之敌人罪行。美代表魏司脱且谓彼对中国战场敌罪材料之整理,甚愿予以帮助,近曾数度赴中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乃至无人负责接洽,驯致无能为力,当次战事即将结束,何以中国对此关系重大之事体,反而如是漠不关心,令人失望等语。语气甚为不满,荷兰大使且亦深为惋惜。”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敌人罪行调查工作不力,已引起同盟国的不满。查良鉴向吴国桢次长建议:“兹事体大,关系国际声誉。尤不能以其指摘之过当,讳而不言。惟我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迄未改组完竣,业务颇形停顿。似宜积极策划,健全组织之结构,加强业务之进行,以配合盟国之行动,免贻外人以口实。”(42)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之前的敌人罪行调查工作,我们将其称为第一阶段。对于1946年开始的大规模调查取证和审判日本战犯工作的展开,第一阶段是开创和酝酿的阶段。之所以成绩不理想,是由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各级政府对调查敌人罪行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国际法更是知之甚少。调查时“国人多不惯于表格之填报,事过境迁,懒于填载”。各级政府所提供的罪证多不符合要求。
二是战时重庆的政府松懈,效率低下。外交部给各部门的公函,来往动辄拖延数月。委员会也缺乏权威,不能有效调动相关部门。“会内职员多系有关机关职员兼充,名额虽多,职责不专,办事无人。”“缺少事业费(并无开办费),不能直接调查及搜集资料。”1944年11月7日,蒋介石就调查敌人罪行事对各部门发出训令,要求积极配合:“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各委员依该会组织规程之规定,系由各有关机关派代表参加,此非就各个私人之资格而为派充,其主旨在使各机关参加该项调查工作,以收众擎易举之效。各委员固应运用本职机关之职权以协助调查工作。各机关亦应以该项工作认为与其职掌有关,而予以协助上之便利。”但效果也并不明显。
三是战时条件的制约。由于日军保密意识强,措施严密,中国方面无法准确掌握罪行部队及主官的相关资料,而在战争特定条件下又不利进行调查。直到日本战败前夕,负责搜集日军情报的军令部,掌握的资料也非常有限,无法作为敌人罪行的证据。国民政府1944年2月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时,距离1931年“九一八事变”已有13年,距离1937年“七七事变”,也过去了7年。如果按照英美法庭审判标准,根据战时中国的实际情况,要求中国受害者、目击证人提供日军罪行中诸如日军姓名、部队番号、具体时间地点等犯罪事实,确实十分困难。
(1) 本章参考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张连红:《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江海学刊》2015年第2期。
(2)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6-0073。
(3)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013。
(4)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6-0020。
(5)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031。
(6)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6-0026。
(7)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048。
(8)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086。
(9)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096。
(10)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6-0086。
(11)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114。
(12)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6-0044。
(13)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6-0062。
(14)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7-0018。
(15)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7-0021。
(16)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6-0073。
(17)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7-0120。
(18)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8-0037。
(19)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8-0016。
(20)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9-0010。
(21)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9-0029。
(22)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09-0034。
(23)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典藏号:020-010117-0017-0018。
(24) 同上,典藏号:020-010117-0017-0019。
(25)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典藏号:020-010117-0017-0015。
(26) 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9卷,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27)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典藏号:020-010117-0017-0067。
(28)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9-0099。
(29) 邹安和口述、吴臻整理:《管理日军俘虏那些年——回忆父亲邹任之》,《档案春秋》2014年第9期。
(30) 黄贵武:《镇远“和平村”改造日军战俘的几点作法》,镇远县政协文史委员会提供。
(3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日军罪行证明书》,南京出版社2015年版,第192页。
(3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日军罪行证明书》,第194页。
(33) 同上,第249页。
(34) 同上,第332页。
(35) 同上,第290页。
(36) 同上,第204页。
(37) 同上,第300页。
(3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日军罪行证明书》,第4页。
(39)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8-0044。
(40) 《行政院关于调查日本在华暴行案训令》(1945年5月26日),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7—18页。
(41) 同上书,管欧:《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工作概况及改进意见》(1945年3月3日)。
(42)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卷名:《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