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罗伯茨法院里的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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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此,当然再好不过了,但NAMUDNO撞上了该法用以定义“政治分区”的精确术语。在创立该紧急救助的条款中,该术语是这样定义的:“任何县或教区……[以及]任何一个实行选举登记制国家的其他分区。”当然,NAMUDNO既不是县也不是教区,而且此地选民也不登记,它靠的是该州普选登记程序。对该法的自然解读会导致以下结论,即NAMUDNO不能使用“紧急救助”条款。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处理最高法院某些案例时使用“政治分区”对《选举权利法案》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时找到了一些言语,使他可以断言任何分区都能引发紧急救助条款。因此,其他条款中的定义取代了紧急救助条款的特定定义。这很有创意,但与通过解释法律避免判定其违宪这一信条是一致的。

第一年过后,有些观察家以NAMUDNO为例,说明罗伯茨有能力弥补最高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差异,这是一种政治家行为,该术语在《平价医疗法案》一案后再次出现。不过,纵观我提过的所有案例,如今看起来通过解释法律以判定其合乎宪法这一观念是罗伯茨对合法性解释方法的一个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