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负债类会计科目使用规则
负债类会计科目表如表1-2所示。
表1-2 负债类会计科目表
续表
1.2.1 短期借款(20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1.2.2 交易性金融负债(21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按“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1.2.3 应付票据(22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在备查簿中予以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2.4 应付账款(220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交易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分别按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款项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抵债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1.2.5 预收账款(2203)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企业(保险)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3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赔款,可以单独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保险)收到预收的保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从事再保险业务转销预收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1.2.6 应付职工薪酬(221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协议,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记本科目。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企业在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当期服务成本以及过去服务成本时,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四、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1.2.7 应交税费(222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缴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1.2.8 应付利息(223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1.2.9 应付股利(223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2.10 其他应付款(224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1.2.11 递延收益(24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政府补助的退回,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超出递延收益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2.12 长期借款(25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1.2.13 应付债券(250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照发行的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债券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的面值,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按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按其权益成分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用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还应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企业债券备查簿”,详细登记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信息。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在备查簿中应予以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摊余成本。
1.2.14 继续涉入负债(2504)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二、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1.2.15 长期应付款(27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可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期支付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期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1.2.16 未确认融资费用(270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1.2.17 专项应付款(271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1.2.18 预计负债(28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由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1.2.19 递延所得税负债(29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2.20 持有待售负债(224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二、本科目按照负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将相关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账面余额。
1.2.21 合同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在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1.2.22 贷款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1.2.23 贷款损失准备
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