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
1.1.1 项目融资的定义
项目融资在世界上一些国家虽然已有60多年的实践,但作为学术用语,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综观现已出版的中、外文书籍,对项目融资定义的表述有多种。尽管表述各异,但总体而言,可把多种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从广义上讲,凡是为了建设一个新项目,或者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者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融资,均可称项目融资;而狭义的项目融资则专指具有无追索或有限追索形式的融资。
本书以后各章讨论的内容均指狭义的项目融资。因为根据中国现在的国情,研究后者更具现实意义。
P.K.内维特所著的《项目融资》(1995年第6版)中的定义是:“项目融资就是在向一个经济实体提供贷款时,贷款方考察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和收益,将其视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将该经济实体的资产视为这笔贷款的担保物,若对这两点感到满意,则贷款方同意贷款。”
国际著名法律公司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编著的《项目融资》一书中的定义是:“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该共同特征是:融资主要不是依赖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在项目融资中,提供优先债务的参与方的收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效益,因此它们将其自身利益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对项目具有不利影响的潜在性敏感因素紧密联系起来。”
美国财会标准手册中的定义是:“项目融资是指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性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这是因为其项目主体要么是不具备其他资产的企业,要么对项目主体的所有者(母体企业)不能直接追究责任,两者必居其一。”
中国原国家计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中的定义是:“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①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②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③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上述四种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因为这四个定义中都包含了以下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其一,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项目的导向决定了项目融资最基本的方法;其二,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偿还仅限于融资项目本身。换言之,融资项目能否获得贷款完全取决于项目的经济强度。项目的经济强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测度:一是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净现金流量;二是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
为了进一步理解项目融资的定义,现举一个实例,说明项目融资与传统贷款或一般公司融资的区别。
某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现有A、B两个电厂,为满足日趋增长的供电需要,决定增建C厂。增建C厂的资金筹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借来的款项用于建设C厂,而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于A、B、C三个电厂的收益。如果新厂C建设失败,该公司把原来的A、B两厂收益作为偿债的担保。这时,贷款方对该公司拥有完全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第二种,借来的资金用于建设新厂C,用于偿还的资金仅限于C厂建成后收取的电费和其他收入,如果新建C厂失败,贷款方只能从清理新厂C的资产中收回一部分借款。除此之外,贷款方不能要求该公司用别的资金来源(包括A、B两厂的收入)来归还贷款,这时称贷款方对电力公司无追索权;或者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只要求电力公司把其特定的一部分资产作为贷款担保,这时称贷款方对电力公司拥有有限追索权。
上述两种融资方式中,第二种方式称为项目融资。在相关的书刊和文献中,往往把项目融资称为无追索或有限追索贷款,可见,将归还贷款资金来源限定在特定项目的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是项目融资的最主要特点。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其主要特点是:①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②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是该项目的现金流量水平;③通常贷款人会要求提供信用担保以避免还贷风险;④该项目融资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和义务。有限追索主要体现在追索对象、追索金额的有限性。例如通过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进行融资,若在项目经营阶段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流量,则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而不能向发起人追索。
需要指出的是,项目融资中的资金来源尽管很大部分来源于贷款,但也不能把项目融资与项目贷款融资等同起来,因为项目的债务资金除贷款之外还有债券等其他形式。因此,项目贷款融资,无论是有限追索形式还是无追索形式,都只是项目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项目融资的全部。综上所述,可以把项目融资定义为: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融资基础,由项目的参与各方分担风险的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特定融资方式。
1.1.2 项目融资的功能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突出了下述三大功能:
(1)筹资功能强,能更有效地解决大型工程项目的筹资问题。凡是大型工程项目,就投资而言,少则几亿元,多则上百亿元资金。一般投资者仅凭自己的筹资能力,几乎很难筹集到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同时,由于大型工程项目需要巨额投资,随之而来的投资风险也很大,这两点原因就决定了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是行不通的,而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则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项目融资通常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形式的贷款,项目融资的能力大大超过投资者自身筹资能力,并将投资风险分摊到与项目有关的各方,从而解决了大型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
(2)融资方式灵活多样,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出资建设的项目是有限的,并且仅凭政府投资很难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一国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规模和政府举债的数量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相关产业的发展却要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等大型工程项目先行。而项目融资则是解决繁重的项目建设任务与项目资金供给之间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例如,为建设一条高等级的高速公路,政府不以直接投资者或借款人的身份参与该项目,而是为该项目提供专营特许权、市场保障等融资优惠条件。由于项目融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且融资方式灵活,因此可以解决许多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资金问题,为政府财政支出减轻负担。
(3)实现项目风险分散和风险隔离,能够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项目融资的多方参与结构决定了可以在项目发起人、贷款人以及其他项目参与方之间分散项目风险,通过各方签订的项目融资协议,能够明确项目风险责任的分担。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利用项目融资的债务屏蔽功能,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将贷款人的债务追索权限于项目公司,降低自身的财务风险。而贷款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要求发起人提供项目融资担保,在项目无法达到合理现金流量时,能够避免贷款风险。同时由于各方都承担风险,必然在融资过程中追求相应的回报,以促成项目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