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粮食生产的机理、模式及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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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业服务粮食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服务粮食生产的利率定价普遍过高

由于粮食生产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和高风险特点,粮食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比较欠缺,融资风险与普通行业相比具有较大差异性和非定量预测性,导致银行业对开展商业性粮食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利率定价普遍较高,使得粮食信贷长期处于供小于求的稀缺状况。

银行在开展粮食领域信贷等业务时往往需要进行大量、详细的贷前尽职调查、贷中跟踪调查,每单位信贷额度上花费的信息收集成本、管理成本、人工费用远远高于其他业务。因此,即使放贷,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倾向于调高对粮食企业的授信利率,通常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银行如果对一般种粮户、个体农户授信,利率自然更高,如黑龙江省农信社向农户放贷的利率最高可上浮到基准利率的230%,远高于商业银行向城市居民放贷利率的上浮标准30%~50%(4)。而当前我国中小粮食物流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大约为3%。粮食种植业的利润情况更为严峻。如表2-4所示,近年来我国粮食种植业的利润水平快速下滑,亩均利润由2008年最高时的186.4元,下降为2015年的19.6元,2016年甚至包括玉米和小麦等在内的各主粮品种普遍亏损,使得政府不得不加快改革粮食收储体制。因此,如果没有政策扶植和优惠,中小粮食企业和一般粮食种植户普遍负担不起高额信贷成本,只能放弃银行金融服务,转而依赖于稀少的自有资金或更加高风险的民间融资渠道。

表2-4 2008—2016年我国粮食种植每亩平均利润

资料来源:国家粮食局. 2016中国粮食年鉴[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7:487.

(二)银行业服务粮食生产的信用评级制度与信贷体制不完善

信用等级评定是银行审批、管理贷款的重要技术环节,可以为正规金融信贷风险评价提供重要依据,缓解信用风险,减轻银行审批压力。我国已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且实现了跨区域、跨领域联网。在此基础上,各家银行均根据自身业务经验和客户经营特点制定了自己的评级体系和规程,但是粮食业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较强,企业信用特征、风险预测性和资金周转均具有特殊性。如果银行没有针对粮食行业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没有一套技术上专用性的信用评级体系和评价方法,而是套用一般工商业的信贷评级体系,必然会降低粮食类融资的可得性,导致银行惜贷或提高授信条件,最终影响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

实际上,当前我国银行业对发放粮食领域商业贷款的客户评级、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的硬性规定相对较高,如果按照正规的信贷审批机制和审核要素,相当部分中小粮食企业很难通过审核获得授信。例如,农发行对因自主经营需要申请粮仓设施贷款的借款人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最近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销售利润率不低于10%等。按照这种条件,一般只有大型粮食龙头企业才能获得农发行授信。因此,只有加强研究粮食金融服务的资金运作特点,从技术上完善粮食金融的风险评价和控制流程,才能进一步增强粮食生产获取银行金融支持的可得性和易得性,促进粮食产业长效平稳发展。

(三)银行业服务粮食生产的网点少、效率低

当前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服务粮食生产的基层网点数普遍较少,投入的人员与资金相对不足,服务粮食生产的能力和其他行业相比有较大欠缺。首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大多为上市公司,在严格的准备金约束和资本市场激励机制下,必然强化资金的回报率,因此在经营定位上很难倾向于成本高、风险大、利润率低的粮食生产领域。事实上,商业银行发放粮食贷款的不良率已经从2013年的2.27%持续上升到2016年的3.75%,远高于2016年我国不良率整体水平的1.7%(5)。近年来,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主流商业银行已经逐步从农村地区缩减甚至撤并基层网点,直接影响到金融服务粮食生产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粮食信贷的主力军,其金融产品主要服务于国资(控股)企业和政策性收储领域,对民营粮油加工企业、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有限。再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乡镇基层拥有网点数量和人员优势,也在加大对粮食生产领域的各项投入力度,但受限于成立较晚、业务种类少、资产规模小、资本金不足,当前服务粮食生产的力度仍有待提升。最后,粮食信贷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并不成熟,导致粮食信贷担保机制不健全,商业性担保公司往往也不愿涉足粮食生产领域。而各地专门服务粮食生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尚有待进一步整合、理顺、完善,以适应粮食供给侧结构性要求。

另外,当前银行业办理涉粮业务的结算手段普遍落后、服务效率相对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涉粮业务时多是以现金结算方式为主,缺乏网上银行和移动端服务等现代结算服务手段,基于互联网渠道的转账结算系统利用较少,更缺乏自动柜员机、多媒体终端机等自动化业务办理渠道,金融服务普遍无法满足粮食企业通过线上融资和结算的需求。因此,银行提供粮食领域金融服务的离柜率远远低于一般工商业业务,增加了人员成本与维护成本,增多了服务环节,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也降低了粮食企业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体验。

(四)银行的抵押担保机制不适应当前粮食生产的特点

银行在为粮食生产提供融资服务时,为防范信贷风险,普遍要求借款粮食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措施,有时甚至必须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方可担保,还要求反担保,使得粮食企业的融资门槛和成本不断提升。而粮食企业的资金占用量大、周转时间长,而且企业一般地处偏远、固定资产不足、抵押物评估较为困难,普遍面临抵押物缺乏的难题。银行对抵押担保条件的高要求且缺乏灵活性,与粮食企业自身抵押担保条件不足的矛盾近年来越发突出,导致粮食企业获取银行融资支持的力度小、成本高、银行融资的可得性难以提高。

从银行面向粮食种植户提供的融资服务来看,担保方式仍然主要是信用担保、农机具抵押、五户联保等。作为农户自有生产要素中最具抵押价值的土地,虽然自新一轮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确权工作启动以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质押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但是在抵押品评估、登记、拍卖、流转等具体操作环节上,银行的实施难度依然较大。如何进一步创新和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仍是未来各地各类银行开展粮食信贷融资实践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从银行面向粮食储运加工企业的信贷业务来看,一方面,粮食商品的抵押价值受到市场需求、自然灾害和储藏条件的影响较大,对其价值的动态评估和浮动质押不仅依赖于仓储实时监控系统的建立,以及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而且也取决于粮食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市场整合能力,以及上、下游企业间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粮食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往往需要粮食经营主体购买产品保险或含有保价条款的产品销售合同,其价值才较为稳定,其未来收益才具备抵质押条件,然而这样又无形中抬高了粮食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服务粮食生产的条件限制和准入门槛较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农发行在粮食融资领域的业务主要包括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粮食仓储设施改造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的宗旨在于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全力服务脱贫攻坚、全力服务农业现代化、全力服务城乡发展等。因此,农发行对服务对象、融资条件、资金用途等均有着较高的特殊要求。但是这也导致了农发行在开展粮食市场化业务、参与商业领域竞争、为中小民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时存在被动和不足。

第一,农发行在粮食领域融资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仍是国有、国有控股或政府指定的企业,普遍要求企业有政府背景或政策支持。例如,其政策性储备粮油贷款业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贷的企业,且必须满足如下严格要求:一是经过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具备担任政策性粮食储备、调控、轮换资格的企业,并且具有相关认定文件;二是对于承贷粮食企业贷款的利息费用、可能发生的损失,政府相应的补贴已落实;三是在国家及省级粮食局主导下,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监管支配国有粮食企业(集团)系统的粮棉储备专项资金,并实行封闭运行。

第二,农发行规定粮食仓储设施改造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也应符合下列严格条件:一是借款人必须是国有、国有控股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二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上级部门下达正式的建仓任务文件,以及对企业进行补贴的正式文件。三是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完成项目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第三,农发行在发放粮食领域商业性质贷款时,对其用途、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条件要求较高。例如,农发行对因自主经营需要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借款人设定的条件包括:一是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二是最近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申请短期贷款的,企业的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四是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获得该行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销售利润率不低于10%,流动性比率不低于130%等。按照上述条件,一般只有在当地较有实力的粮食或农业龙头企业才可获得农发行的商业贷款,导致很多农发行基层支行缺乏动力去开拓商业性金融业务。

第四,农发行对粮棉油信贷资金的使用途径要求过严、过细,与当前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大趋势不相适应。当前农发行对粮食信贷的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求“钱随粮走”,对于资金运转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反向保障,并且粮食企业获得的各类信贷资金之间不能混合使用。而当前粮棉油经营主体在不断向产业链的加工、销售等环节拓展延伸,粮棉油融资业务的混合化、集团化、规模化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这必然要求农发行在信贷资金用途上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

第五,农发行对客户的开户条件存在限制,往往要求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例如,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储备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即使非政策性业务的涉农企业贷款也要求客户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客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

受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家粮食政策等影响,2016年以来,农发行对粮食收储、加工、贸易企业的放贷额度均出现了缩减,导致大批粮油企业遭遇“贷款难”,陷入融资困境。例如,湖南省粮食局2016年上报资料显示,由于农发行抽贷,益阳市原先在农发行贷款的民营大米加工企业中,60%处于半停产状况,个别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口口香米业已破产,粒粒晶粮食购销公司处于停产,省级龙头企业只有佳佳米业等3家正常经营。另外,衡阳市祁东县的28家大米生产企业中,只有湖南金泰米业公司在农发行贷款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