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寿险市场发展概况
1.1 寿险、寿险业及寿险市场
1.1.1 寿险、寿险业和寿险市场的基本认识
对寿险、寿险业以及寿险市场的科学界定,是寿险需求及其缺口研究的理论起点,也是研究分析其他寿险相关问题的基础。目前,由于国内外对寿险的分类并没有形成口径一致的分类标准或准则,各个国家和地区依据传统习惯或现实需要对寿险市场进行划分,进而导致标准口径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我们从基础概念和基本特征着手,科学界定寿险、寿险业以及寿险市场。
1.1.1.1 寿险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通常来说,狭义的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仅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以人的自然生死为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一类保险。由于我国目前采用按照保险标的属性的方式进行保险类别的划分,也就是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品将保险划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因此,“人寿保险”一词往往被定义为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范畴,在广义上取得了与“人身保险”等同的地位。总的来看,寿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保险对象来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被称为“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计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寿险的保险金额无法用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衡量。
二是从保险合同的履行来看,由于保险标的的无价性,所以寿险的责任履行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因此寿险中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赔付和代位求偿等问题。
三是从期限来看,寿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很长,往往可达几年、几十年甚至人的终生。因此,保费一般采取分期交付的方式,这使得寿险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强制储蓄的性质,是保障性与储蓄性相结合的产物。
四是从风险范围来看,寿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能遭遇的各种风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微恙轻伤。人的生死概率和疾病率、伤残率、生育率等在大量观察的基础上都会呈现出一定的数量规律性,大数定律是人身保险赖以存在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五是从法律性质来看,寿险是一种当事人各方平等参与、互利互惠的经济制度。不同于赌博,它需要参与者各方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并强制服从,否则整个保险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规章来规范协调各种形式的保险活动。
1.1.1.2 对寿险业的认识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寿险业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又具有资金融通的金融属性。寿险业的保险资金在我国已成为金融市场资金举足轻重的供给者,保险公司往往以机构投资者的角色进入金融市场特别是长期资本市场。虽然寿险业的资金融通功能体现在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单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金在众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融通,从而达到风险分摊的经济效果,但是寿险业毕竟属于保险的行业范畴,保障功能依然是其最为本质的特征。然而,寿险业与银行业又有区别。受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一直以来人们均将银行储蓄作为预防、处理人身风险以及安排未来生活开支的主要方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开始树立生活高质量、收益高水平的理念,寿险业为公众提供的寿险产品不仅具有人身保障功能(是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具备的),同时兼有储蓄甚至投资的功能,这使得寿险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寿险业的经济显著性与保险保障性特征将会以更快的速度表现出来。这种发展趋势,一方面是因为人的生命与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损失不易衡量,人们更加重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逐步回归本源,寿险业的风险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使得寿险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增长态势和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伴随经济的增长,尤其是一些国家新兴市场的出现,为寿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现实基础。此外,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商业化改革及其发展趋势,将为寿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当前保险科技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寿险业的服务模式、经营策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以预测的是,在当前阶段,寿险业的规模和影响力将持续增大,寿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
1.1.1.3 寿险市场的构成与划分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进行交换和流通的领域,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寿险市场作为整个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寿险商品交易实现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包括寿险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客体等关键要素。其中,寿险市场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寿险市场中的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和监管者等,而交易客体则是指在寿险市场上由供给方提供给需求方的保险商品。
寿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提供寿险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在适应寿险市场发展需要的进程中,寿险市场的供给主体的类型逐渐多样化,主要包括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组织等。需求方则是指在寿险市场上愿意并能够购买寿险商品的消费者。寿险市场上的中介方是介于寿险供给方之间或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专门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其主要包括寿险经纪人、寿险代理人和寿险公估人。应该说,寿险中介的出现,大大推动了寿险市场的深化与发展,提高了寿险市场的交易效率。因此,寿险中介的发展程度通常被作为评价某一区域寿险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寿险市场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政府监管主体、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管主体。寿险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则是指寿险市场所能提供的寿险商品,可将其分为三大类:人身保险、再保险和社会保险。
由于寿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因此寿险市场也表现出如下特征:①寿险市场是抽象的无形市场。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寿险交易的场所完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②寿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的生、老、病、残、死等各种风险,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发展是寿险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③寿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使得保险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因此需要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关系,并且依据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寿险市场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①按照寿险业务承保程序可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原保险市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再保险市场是原保险人将已经承保的直接业务通过再保险合同转分给再保险人的方式形成保险关系的市场。②按寿险业务经营空间可分为国内寿险市场和国际寿险市场;按经营区域范围又可分为全国性寿险市场和区域性寿险市场。③按寿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可分为垄断型寿险市场、自由竞争型寿险市场和垄断竞争型寿险市场等。
1.1.1.4 对寿险及其划分的界定
迄今为止,国际上对寿险的分类并没有形成口径一致的标准或准则,各国家和地区依据传统习惯或现实需要对寿险市场划分标准不尽一致。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其构造技术进行区分,将整个寿险市场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其中,寿险就是指人寿保险,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保险业务(包括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全都划归非寿险范畴,如西欧、北美、日本等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就采用此种分类方式。另一种则是按照保险标的属性进行划分,也就是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品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我国目前采用的便是这一方式。本书提及的“寿险”指代的是人身保险范畴,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分为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两大类。其中,保障型寿险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以保险的保障功能为主的寿险险种,包括传统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等。
(1)传统寿险也可称为“定期保险”,是具有保障和储蓄双重功能的人寿保险,一般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以及两全保险。传统寿险保费低廉的特点十分显著,适合家庭或个人经济负担较大,但又有保险需求的人进行投保,其能满足投保人基本性的寿险需求。
(2)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的支付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收入损失、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等。给付方式有给付型、报销型和津贴型。
(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按投保动因分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按险种结构分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4)商业养老保险又称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获得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它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年金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一来,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其有商业养老金的辅助,被保险人仍然能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实现了平滑消费的目的。
按照收益与风险水平,我们可将投资型寿险进一步分为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以及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寿险兼具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由于此类产品投资属性的存在,因此投保人需要承担部分投资的风险。
(1)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评估假设的盈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相较于其他两类投资型寿险,分红型保险投资策略较为保守,相应的收益最低,面临的风险也是最低的。
(2)万能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万能型保险设置保底收益,保险公司投资策略大都为中长期增长,选择的投资工具种类多样,主要有国债、公司债券、大额银行协议存款、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取灵活,收益可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3)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的资产价值,而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人身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依托的主要投资工具与万能型保险大致相同,但风险偏好更高,无保底收益,潜在增值性大的同时也面临较大的风险。
1.1.2 寿险业的产生和发展
保险业发展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寿险业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发展的。但由于国内外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寿险业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具有较强差异性的阶段性特征。
1.1.2.1 国外寿险业的产生和发展
回顾寿险业的发展历程,总体上看,国外寿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萌芽阶段。早在原始社会,人类以群居的方式从事生产生活,如群体成员之间相互扶持、共同抵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等,这一生存方式体现了保险“互助共济”的核心理念。到古代社会,逐渐产生了简单的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原始互助组织和行业组织也随之出现,如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组织互助会等。在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随着手工业的快速发展,初具“互助共济”性质的组织协会又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社会化的生产方式逐渐形成。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欧洲各国的城市中出现了各种行业的行会,这些行会都具有一定的互助扶持性质,其扶持内容涉及死亡、贫穷、年老、残疾等人身事故和财产事故。古代社会的这种互助组织是人类社会通过群体成员间相互扶持的方式来抵御个体无力承担的各种灾难和意外的组织,其核心理念已然体现了人身保险“互助共济”的基本思想,从而将这一阶段称为“人身保险的萌芽期”。
第二,初步形成阶段。从最原始的萌芽时期发展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意义的人身保险,经历了非常漫长的探索和演变历程,而造就这一变迁的核心因素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15世纪随着海上贸易和海上保险的发展,出现了专业的寿险经营者,以奴隶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开始盛行。到16世纪,出现了对船长、船员、旅客的人身保险,寿险的概念在这个过程中初步形成。1662年,英国的格朗托编制了以100个同时出生的人为基数的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虽然此表简单且不够精确,但为此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启示。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较为完整的生命表,哈雷在这张表中计算出了各个年龄段的死亡率和生存率,为现代人寿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奠定了重要的理论数理基础。1756年,辛普森与道德逊在哈雷所编制的生命表的基础之上计算了投保死亡保险的保费,这种保费称为“自然保费”。由于自然保费难以解决老年人投保的费用负担问题,他们又提出了均衡保费的理论。1762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家进行科学定价的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次采用均衡保费的理论计算保险费,对不符合标准的投保人另收保费,人身保险的经营管理日趋完善。
第三,现代发展阶段。工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寿险业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呈爆发式增长,人身保险也于此时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寿险市场的日趋成熟,人们逐渐产生了多层次、精细化、个性化的寿险需求,保障的风险范围不断扩大,与之相对应的产品也不断丰富。从传统以保障功能为主的寿险产品发展到投资型寿险产品,再到混合型寿险产品,均体现了寿险业多样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重大疾病和各类慢性病的发病率、死亡率逐渐提高,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导致寿险需求不断增加。另外,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保险产品的类型也逐渐从理财型转向保障型,寿险产品的消费属性提升。特别是在现代科技的引领下,寿险经营的环境已经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未来保险公司一定要有新的价值理念。随着消费群体年轻化程度和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被动消费不再是消费者唯一的关注点,消费过程中的良好体验也是刺激消费的动力。未来寿险经营模式将会呈现科技化、生态化、国际化的特征。在开放的大势下,寿险业也将更多地引进来、走出去。
1.1.2.2 国内寿险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与西方国家出现的互助会类似,我国古代民间也出现了长寿会等互助组织,但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形式,直到近代西方文化的进入,才将“保险”这一概念带入中国。
第一,产生与初步发展阶段。1846年,英国最早在上海建立了永福(Standard Life Assreance Company)和大东方(Oriental Life Assurance Company)两家保险公司,我国由此出现为适应社会化、规模化生产而成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在近代民族企业的萌芽与民族工业运动兴起的背景下,1899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民族人寿保险公司——永宁人寿保险公司。随后,我国近代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我国近代保险制度也在这一阶段逐渐形成。
第二,探索与中止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思想的指引下,政府对原有保险业全面接管并改造,并于同年成立了国有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在当时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中国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形成了完全垄断的市场格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全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1958年,高度计划经济体制施行,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业务停办,寿险业的发展也相应中断。
第三,恢复与发展阶段。1982年我国结束了近30年的无寿险业务开展的状况,恢复寿险经营,寿险业得以复苏,同时也开启了我国寿险业复苏、成长和壮大的不平凡之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寿险业主体不断丰富。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以及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局,行业活力得到提升。
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正在不断地向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一是专业化经营。在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的17年间,行业长期处于产寿险混业经营的状态,不同业务间缺乏有效的防火墙。寿险业务也始终没有找到符合自身特质的业务模式而导致其发展缓慢;同时,市场环境的影响还造成了巨大的利差损。为规范市场,实现保险业专业化发展,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在其中提出了产寿险分业经营的改革思路,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专业化经营体系的建立。二是服务精细化。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进入中国市场,将个人代理人模式引入中国,彻底改变了我国原有的销售模式。我国众保险公司也主动出击,积极学习、效仿,有效地激发了市场需求;同时,它们在销售渠道上,也从个人代理人渠道扩展到银保渠道、电销、网销等。围绕各种渠道,行业服务体系也随之延伸,逐渐形成系统的销售服务体系。近年来,基于各种移动终端设备的服务模式大量涌现,进一步推动行业服务模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三是产品多元化。伴随改革开放下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与经济水平相协调的寿险产品不断丰富。投资、理财型产品逐渐面市,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居民安全、健康意识的增强,养老、医疗、健康、意外伤害等产品也随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寿险市场也逐步实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寿险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寿险结构逐步实现合理化,寿险实力明显提升,功能迅速增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包括12家保险集团、81家保险公司、8家养老保险公司以及7家健康保险公司,共有各类寿险保单79722亿件,实现保费收入29628亿元,其中寿险保费收入22754亿元,赔偿给付保险金额5615亿元。
1.1.3 寿险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目前,我国的寿险市场尚处于快速发展且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关键阶段。对于寿险业来说,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寿险市场增长空间广阔、寿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将不断增强、保险监管助推回归保障本源等几个方面。
1.1.3.1 我国寿险市场增长空间广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保险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居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和不匹配不充分的保险服务之间的矛盾,而居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表现为:如何配置更加适合自身特点及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障配置和风险转嫁的寿险产品。随着数量更大、受教育水平更高、收入更高的“80后”和“90后”逐步跨入中产阶层,消费者对寿险保障的需求更加有针对性,而不只是满足于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同时,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对于特有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将逐步增加,如何围绕寿险需求打造多元化的价值定位,将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之一。总而言之,寿险需求将会呈现多元化、细分化的特征,而中国寿险业的核心客户群将快速增长,这将有助于推动寿险需求未来10年的持续高增长。
1.1.3.2 我国寿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将不断增强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保险业一直致力于在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程度更是实现了新突破。2018年4月,人身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便不再做限制;同时,我国也放开了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做了修改,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这一系列的突破将大幅度提高寿险业对外开放的程度,更加有利于推动外资公司与内资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随着寿险市场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将会为我们带来更为先进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更为优质的营销服务,这不仅促进了我国寿险业的良性竞争以及更加全面、深入和深刻的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还完善了竞争秩序和规则,有利于推动我国寿险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1.1.3.3 保险监管助推回归保障本源
自2016年以来,监管机构针对保险公司负债端、投资端、股权治理等各方面的监管政策全面收紧,保险业监管政策的趋紧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未来,随着外部环境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压力增大,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全新的监管导向推动寿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保险姓保、监管姓监”成为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与行动指引。2018年,受监管政策的影响,寿险业个人业务新单保费同比下降32.1%,其中新单趸交同比下降44.8%,保险业的发展提质“变速”,但是行业回归“保险姓保、监管姓监”的本源初心不变。从市场来看,保险公司也越来越重视保障成分较高的期缴产品,减少过激定价和对利差的过度依赖,监管机构也将进一步引导行业强化长期保障,切实维护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1.1.3.4 保险公司的自身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2018年银保监会开始深化整治保险业市场乱象。为了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有效防范风险,2018年3月7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于4月10日起施行。该条例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完善的企业治理制度是保险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监管机构必然会持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股权监管。保险公司需从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加强资本的真实性等方面入手,规范企业治理体系,从而切实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
1.1.3.5 保险科技将在寿险领域得到广泛推广
近年来,全球科技蓬勃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对人类生活产生的全方位影响,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活、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当下各行各业都正处于变革的进程中,寿险业在服务提供、客户关系、流程管理、风险控制、企业治理等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新的行业形态正在形成。各保险公司对保险科技的投入力度加大,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产品创新、保险营销和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寿险业借助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更好地整合了产业链的上下游,这将对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为行业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是风险覆盖更为全面。随着科技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扩散,“可保风险”的外延正不断被拓宽,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小额寿险方面。在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中,对于造成损失额度较小的风险,不宜提供保险保障。其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若对造成损失额度较小的风险开展业务,经营费用所占比重过高,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能通过购买保险提升自身的效用水平,消费者也就不会购买此类保险,针对此类风险的保险市场也就不存在了。但信息技术的普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极大幅度地降低了营业成本,这就使保障小额风险成为可能。因此,在未来,保险产品将会越来越多地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那些碎片化、场景化的风险,保险将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风险评估更精细化、定制化。保险学的另一经典原理在于同质风险的集中与分散,这里“同质”的概念强调风险种类的相同以及风险水平的相同;但就现实来说,每一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风险水平也必然存在差异。因此,在保险实践中,我们只能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设计相应的评估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将某一类群体视为拥有同质风险。信息技术为更精细化的风险划分提供了技术条件,尤其是物联网的发展,使得现代寿险业能够更全面地收集保险标的的信息,从而形成更全面的画像,在此基础上,能够更细致地区分不同的风险水平。相应地,风险水平更细致的区分必然使得在精算层面更细致的定价。三是流程管理更扁平化。信息时代的明显特征在于请求的即时反馈。消费者已经越来越习惯于对自己提出的需求能够得到即时的反馈。这就要求寿险业在流程管理上进行更为扁平化的处理,减少中间流程,提高反应速度与服务效率。这就要求在流程上应尽可能地减少人工介入环节,借助信息技术强大的计算能力及数据处理能力,对消费者的请求做出快速反应。在新形势下,信息技术和保险科技必将不断降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消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更加个性化、智能化、去中介化的保险服务,引发寿险行业的变革。可以预见的是,在保险科技强有力的支持下,寿险业的发展必定不仅限于此,未来其整个行业必然是全产业链的革新与重塑,形成一个与时代特征相契合的、全新的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