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妇女与多元文化主义
20世纪70年代开始,有关女性作家被排除在美国文学经典著作之外的讨论逐渐升温。伊利诺伊大学英语与教育教授、美国文学经典争论的领军人物简·汤普金斯(Jane Tompkins)指出了文学经典之争的实质:“当前,学术界关于哪些作家的作品应该获得文学经典地位的争论不仅仅是关于文学天才们的优缺点的争论;这是一场关于竞争派系为了在美国自画像中获得代表权的战斗。”[51] 女性要求自己在文学领域的贡献得到承认与认可,继而要求在教育领域增加女性研究、从女性角度进行教科书改革,为多元文化主义尊重少数族裔和群体的文化增加了新的内容。除此之外,女权主义者进一步在理论层面探讨了女权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的关系。
1997年,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苏珊·M.奥金(Susan M.Okin)发表《多元文化主义对女性有害吗?》(Is Multiculturalism Bad for Women?[52])的文章,站在女权主义的立场,从性别角度来解读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对女性并非总是有利。奥金认为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不应因其性别而处于不利地位,她们应该被认可享有和男性同样的人格尊严,她们应该和男性一样有机会享有充实、自由选择的生活……在自由民主主义语境下的多元文化主义宣称,保护群成员个人权利的行为不能有效保证少数族裔文化或者生活方式,只能通过特殊的群体权利或者特权少数族裔文化才能得到有效保护”[53]。少数族裔文化“群体权利”的捍卫者们没有注意到群体内部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致使这些性别压迫的文化传统在“群体权利”的保护下得以自由实施。以一夫多妻制为例,该制度是一些文化群体的权利,但却是以牺牲妇女的权利为代价。女权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虽然都是反对压迫,但奥金指出,“多元文化主义倡导少数族裔文化的群体权利,很有可能与女权主义存在冲突(tension)”[54]。
奥金的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论。“一些人比奥金本人更强调文化和宗教的可塑性,认为这些文化和宗教可以适应政治道德的最低要求,如,对妇女平等对待。一些人同意奥金的看法,但是认为她关于妇女地位的关注过于武断:难道每当一种文化过度约束其成员时,我们就要谴责群体权利吗?其他人认为,要求文化和宗教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支持平等原则并以此限定特殊权利,这种做法过于偏狭。还有一群人认为奥金把女权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并列是无视文化差异的行为。”[55]
评论者观点不一,但奥金的文章的确将关于“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讨论带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引发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内涵的探讨。
美国女权主义诗人、评论家、《国家》杂志专栏作家凯塞·波里特(Katha Pollitt)对奥金的文章予以回应。她认为女权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在学术政治领域是同道中人,白人妇女和少数族裔都有共同的敌人。但是在较大的政治愿景中,二者差异迥然。呼吁妇女平等,女权主义者几乎反对所有的文化。而多元文化主义者则尊重所有的文化传统。“从根本上说,女权主义的道德诉求与强调 ‘群体权利’ 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文化相对主义背道而驰。”[56]
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者金里卡所关注的文化是社会文化(societal cultures)。[57] 社会文化在群体成员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当社会文化遇到灭绝的危险时,必须通过“特殊权利”保护少数族裔的文化,这就是多元文化主义所倡导的群体权利。奥金对此也表示认可,但是她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被保护的少数族裔文化践行性别歧视的文化与习俗时我们该怎么做?
金里卡认为,不同的族裔文化群体所争取的差异权利各不相同。对不同诉求的族群差异权利的理解是自由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内容。但是,“有些种族性和民族性群体是完全反自由主义的,并且寻求压制,而不是支持它们成员的自由。在这些情况下,同意少数族群的要求或许会导致对大多数个体基本自由的公然侵犯”。因此“只有在少数族群权利与尊重个体的自由或自主相一致的情况下,自由主义才有可能接受他们”[58]。
为此,金里卡区分了两种群体权利。内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是指,移民群体和宗教少数群体有可能寻求合法的权利把传统的文化习俗强加给它的成员。切除阴蒂、一夫多妻、殴打妻子、强制包办婚姻等都属于内部限制,这些内部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威胁确实存在,群体成员的基本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少数群体把内部限制强加给自己的成员,自由主义几乎没有什么支持,在西方国家中,很少的移民组织寻求此类政策。外部保护(external protections)是指,“种族性或民族性群体可以寻求通过限制较大社会的决定的影响来保护它的独特存在和身份”[59]。自由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应该支持外部保护,而不是内部限制,不应该是集体权利绝对地优先于个人权利。[60]
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教育学院院长苏珊·博登教授(Susan Birden)对金里卡的观点表示赞同,“基于内部限制的多元文化主义,几乎总是与女性平等和性别少数群体(sexual minorities)平等相对立。但是,由于一些文化群体缺少经济、政治权利,基于外部保护的多元文化的方法促进了所有非主流群体成员的平等。这样的措施是有必要的……妇女和性别研究课程支持的就是这种多元文化主义”[61]。
奥金称,“我认为许多文化都压迫他们的一些成员,特别是女性,他们常常能够让这些被压迫的成员适应这种生活,让她们毫无疑义地接受被指定的文化地位。因此,我认为在自由国家的背景下,文化或宗教团体宣称的特别权利,无论是作为集体来实施或者群体中的个人来实施,都需要关注文化或宗教群体中女性的地位。仅仅倾听那些自封的群体领领导人的要求是不够的,他们必须探讨女性的观点,尤其需要认真对待年轻女性的态度”[62]。对此,金里卡认同奥金的看法,“认为应该对内部限制进行更详细地论述,以帮助我们明辨少数族裔群体内对女性自由的限制”。但是他认为将多元文化主义和女权主义对立的想法是令人遗憾的。他列举了三点理由说明多元文化主义与女权主义具有共性。如,双方都意识到有关个人权利的传统自由主义设想存在不足之处;双方对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缺陷提供了相同的解释,即,自由主义理论历史上对妇女和少数族裔、种族存在偏见;最后,双方都为此提出了相似的补救措施,奥金也认为少数族裔成员的个人权利无法有效保障群体利益,因此也要求得到与其他人不一样的群体权利。[63] 因此,金里卡断言,多元文化主义与女权主义是共同参与建设更具包容性的正义理论的盟友。
不管学者们对奥金观点的评价如何,奥金对多元文化主义的质疑使其进一步得以完善。多元文化主义力图支持的是少数族裔、族群、群体的“正义内容”的社会认同,侵害群体成员权利的内部限制不属于多元文化主义的范畴。正如伦敦经济学院政治和性别理论教授安妮·菲利普斯(Anne Phillips)提出的倡议,多元文化主义要摒弃女权主义者们反对的文化中的陈腔滥调,保留足够的精力来解决文化群体间的不平等。[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