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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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如何理解空间正义——《空间正义论》序

李建华

现代大学研究生教育具有极大的解放性,其首要标示就是打破了传统的一对一的师徒制,光所谓的“导师组”式的集体培养不说,即使“门下”式培养,在研究领域、写作风格、文字表达上也极具开放性和自由度。在研究生培养上,我推崇“放养”式,给学生极大的自由,除了上课集中讲点什么,其它都是茶余饭后的“神侃”,不强求做我研究领域内的论文,论文选题完全可以按自己的知识积累和研究兴趣而定,甚至鼓励做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这样做有两大益处:一是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发现新问题,了解新动态,学习新知识,不至于使“门”越变越窄;二是逼迫自己不断学习,与学生同步思考、平等交流。因为在知识获取日益平等化、公共化的今天,为师者已经全然没有因知识“先觉”与“垄断”而具有权威,如果不及时汲取新知,也就逃脱不了“关门落闩”的结局。

袁超博士是我本、硕、博“全程关注”的弟子之一。他本科毕业后,保研到我门下,获直博资格。我一般会要求学生“进门”就定题,这样可以减少学习中的盲目性。袁超在左高山教授的启发下,决定以“空间正义”为题,我欣然同意。一个好的选题就是成功的一半,他的博士论文《论空间正义》答辩时获得了一致好评。他博士毕业后,让博士论文“沉睡”了几年,现在让它“苏醒”,对有些问题进行了再思考、再修改。在博士论文即将公开出版之际,袁超博士嘱咐我写个序,我没有推辞。这丝毫没有为弟子“站台”而刻意的赞美,更无为出版商的“诱导”读者之意,我仅仅想趁机表达几点在指导袁超博士论文过程中学习空间理论的几点体会。

按照《在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空间(space)是“无限的三维范围,在此范围内,物体存在,事件发生,且均有相对的位置和方向”。在哲学史上,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最早提出具有独立意义的空间概念——虚空,认为万物的始基是原子与虚空,原子是不可再分的最小的物质微粒,虚空是原子运动的场所,虚空虽然是不同于原子存在一样的非存在,但“非存在”不是“不存在”,“并不比实体不实在”,所以空间就是“容纳”物质的独立实在,由此形成了“实体论”的空间观。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虚空说,认为不存在无物质的空虚的空间,只存在充满着物质的“充实的”空间,空间不是个别物的广延性,而是某一物体与包含着它的另一些物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了空间观上的“关系论”。无论是“实体论”还是“关系论”,空间概念无非是表明物质客体的广延性和并存的秩序关系。这种对空间的物质体限定是与空间知觉(space perception)密不可分的。空间知觉是动物借以意识到自身与周围物体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的知觉过程,它主要是为动物在某种环境中的运动和定向提供感觉信息。英国哲学家贝克莱认为,人的视网膜成像只是二维的平面图像,所以一个人必须学会正确地解释这种视觉材料,以推演出他与所视物体之间的空间关系。而现代心理学则认为空间知觉主要服从于一种综合性的环境意识,也就是说它能使人抓住或充分认识到他在某一环境中所处的位置,特别是在遇到某种特定的、与行为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时,空间知觉就显得特别重要。可以说,从古代到近代的空间观基本上是一种“物质性”的空间观。

列斐伏尔在1974年出版的《空间的生产》一书中,首次出了“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物”著名命题,打破了传统“唯物质性”的空间认知,甚至颠覆了以往割裂空间与社会关系的思维方式。列斐伏尔认为我们所生存的空间有物质空间、精神空间、社会空间。他反对传统将空间视为社会关系演变的平台的观念,转而认为空间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与社会历史的发展之中,也随着历史的演变而重新结构和转化。他在区分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基础上,将空间理解为社会秩序的空间化,认为社会空间是人类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的产物,每个社会、每种生产模式与社会关系会生产自身独特的空间,而空间对社会关系的改变又具有反作用。列斐伏尔的这一命题为社会空间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2O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空间问题的凸显,“空间正义”成为批判理论的基本议题与社会运动的关注焦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领军人物大卫·哈维将空间视为一种社会构造物,从空间视角聚焦社会不公正与不平等问题,着力批判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主导逻辑与矛盾危机。哈维分析了历史上出现的三种空间观念:绝对空间(absolute space)、相对空间(relative space)、关系空间(relational space)及其各自的不同。绝对空间观将空间视作独立于物质之外的“物自体”、先于事物存在而不发生改变的参照系,这种空间具有确定性。相对空间观则认为,空间应理解为物体之间的关系,其存在只是因为物体存在且彼此相关,这种空间随观察者、量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关系空间观认为,在界定空间或时间的过程中,没有空间或时间这样东西存在,空间被认为包含在物体之中,亦即一个物体只有在它自身之中包含且呈现了与其他物体的关系时,这个物体才存在。空间形式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框架,而是社会过程与人类活动的展现。人类实践创造着不同的空间范畴,社会历史过程也生产着不同的空间形式,与此同时,空间形式反过来参与建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使每个人在空间与社会中各居其位。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空间差异,才存在政治差异,也正是由于差异政治,才有了正义的拷问。

由于后现代主义对普遍主义的批判,使得关于正义的观念陷入“窄化”状态。一方面,在后现代主义看来,任何一种正义观念都不具有特权的位置,都不比其他正义观念更合理、更正义、更人道;另一方面,在承认正义话语相对性的基础上,需要揭示正义话语背后所隐藏的社会权力关系。后现代主义认为,人们以往赋予正义一词以认知的、伦理的和政治的涵义,而事实上更应该把正义理解为权力问题,正是由于种种权力关系,才出现对人的贬低、排斥和压迫。哈维力图在批判后现代主义的基础上重新解释正义理论,这种解释最有效的工具是空间理论。空间是一种社会构造物,它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非正义的,可能被权力支配,也可能从中脱。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与空间政治的一种联接。一方面,哈维将正义视为人类内心牢固确立的核心价值,重申正义在社会运动与政治实践中的批判与动员力量;另一方面,哈维将空间视域作为复兴社会正义的价值诉求,因为空间与空间的生产不仅表现着各种形式的非正义,也生产和再生产着社会关系与秩序。所以,在空间视角下,所有的社会非正义均可被可视化、微观化,这样通过变革空间结构,就能够促进社会正义。

齐格蒙特·鲍曼在《后现代伦理学》中把社会空间区分为认知的、美学的和道德的三类。这三种“非客观的”、“人造的”的空间,表面上看好像是作为社会“制图”的“平面”,其实,它们之间是相互交织的,很难截然分明,甚至各自都向对方具有亲近、封闭、开放、距离等意味。“如果说认知空间是通过知识的获得和分配在智力上被建构的,美学空间是通过好奇引导的关注和对经验强度的探索在感情上进行划分的,那么道德空间的建构就是通过感觉到的/假定的责任不平均分配来实现的”。道德空间在本性上既排斥认知空间,也排斥美学空间,因为道德空间不关心限定的社会认知规则,甚至忘记了亲近与疏远的社会定义,对新旧知识也不在意。同时,道德冲动在认知空间与美学空间中被认为一种相异的东西甚至是一种“病态”。可见,空间正义问题在鲍曼那里是限定的道德空间中讨论的,并且这种空间已经超越于物质和社会空间之上,带明显的心理的意味,如想象假设机制。

空间正义问题的提出既是一个理论逻辑的发展进程,更是一个实践发展的进程。一直以来,学术界的研究都有着一种“时间优先于空间”的偏好,空间往往处于一种缺位的状态。随着城市治理危机的凸显,社会科学的研究当中也逐步形成了空间转向,人们开始试图挣脱时间和历史建构的牢笼,从空间的角度对社会的发展进行诠释和阐述,重点研究空间、时间以及社会存在之间的辩证互动的关系,空间正义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理论上被自觉。袁超博士从城市空间正义的逻辑起点、基本属性以及价值诉求等方面出发,以“分配”为理论核心,系统研究了空间与政治、空间与权力以及空间与资本等相关问题,从价值和实践层面分析了城市化过程当中空间正义的缺失问题,为城市空间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致思路径。

按照袁超博士的观点,空间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正义。空间与正义是一种双向的建构关系,空间具有正义性同时正义也具有空间性,空间是正义得以生成和运行的载体,正义是空间生产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作为一种人化关系的集合还是作为一种人化的场域,空间的建构都是由具有伦理意识人来完成的,人通过不断对空间进行创造和改变来塑造新的生活;正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复杂关系实在既有的空间中得以培育和构建的,而人们之间正义关系的调整也是通过空间来完成并且外显为空间位置、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空间正义是根植于当代都市语境,伴随着空间的性质变化而生成的正义范畴,其关注的是空间的基本结构与组织形式的合理安排,其现实指向与理论旨趣就是要通过空间生产方式的调整、空间的重构来实现空间的和谐发展。城市是各种要素高度聚集和快速流动的空间集合,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中国,城市的发展呈现出诸多新特性。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数量越来越多,多种“城市病”开始逐步显现,针对目前我国城市治理中的空间剥夺、空间隔离、公共空间异化、公共资源配置不公等问题,空间正义理论的建构与实践有助于将城市治理的目标从“追逐经济利益”回归“满足居民基本需求”,城市的空间生产和分配从资本性和效率性回归公益性和公共性。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并要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目前传统粗放式的管理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和处理复杂而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城市精细化之路成为必然的选择。快速城市化与城市精细化治理之间的张力要求城市空间正义的理论建构必须要以“人”为根本核心,以“正义”为基本价值,以“问题”为重要导向。在传统的研究中,空间被看成是一种“容器”或者说“对象”,随着“空间转向”的热潮下降之后,空间逐步成为一种“方法”或者“媒介”。这种转变为空间问题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但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在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更多注重的是现象的分析,或者将空间正义归结为一种“特殊正义”的形态,忽视了其普遍内涵的分析和梳理,这就直接导致了研究理论形态的模糊化。

其实空间正义的研究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分配、承认与情境。空间的分配正义明显带有分配者与被分配者之间的隔离现象,或者说“分配者”可以居高临下,全然不顾“被分配”者是否同意与认可。而空间的承认正义是建立在对他者承认或尊重基础上的。社会承认关系特性的规范正当性,在现代社会应当成为社会正义构想的重要参照点。因为只有以社会平等作为思考社会正义的前提条件,使所有社会成员形成相互的个体认同,才有现实的正义可言,这也正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思路,这种思路是基于承认与尊重的。至于空间的情境正义,则是注重了空间的条件性和变动性,或者说把空间作为“流动体”来对待,在同一空间的某种情境下是正义的,但换一种情境可能就是非正义的,这里交织了太多伦理与道德的因素。同时,空间的情境正义思考,需要想象的强力介入,这就使空间由物质到社会再到心理的跃迁提供了可能。心理空间的提出也会使空间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特别是对于道德空间和空间正义问题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市空间正义固然有现实性与高显示度,但毕竟城市空间仅仅是众多空间的一种,可否引伸出乡村空间、城乡空间、星际空间、宇宙空间等正义问题,甚至是否存在一种可以超越于具体空间的一般性的空间正义理论,这些都值得深入思考。

空间正义理论异常复杂,因为空间理论与正义理论本身就复杂,二者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是无数具体空间与多种正义的排列与组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叠加。这也同时意味着,空间正义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是一个极其复杂而且漫长的过程。袁超博士聚焦于以“分配”为核心的空间正义问题研究恰恰是对空间正义理论进行梳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步。空间理论研究空间无限。期待袁超博士和相关研究者们有更新、更好、更多的成果问世。

是为序。

2020.03.03于“三思书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