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佛教官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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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隋文帝“州县各立僧尼二寺”说辨析

道端良秀先生曾据《金石萃编》卷38《诏立僧尼二寺记》和《八琼室金石补正》卷25《南宫令宋景构尼寺铭并阴侧》,指出隋文帝时期已在全国州县建立了僧寺和尼寺,并认为隋文帝此诏才是日本奈良朝国分寺和国分尼寺制度的渊源所在,此诏对日本的影响远大于唐代四次设立佛教官寺。[11]

按,隋文帝“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一事,是否确系日本奈良朝国分寺和国分尼寺制度的渊源,并非本章关注的重点。然道端先生的这一判断,实际上暗含着隋文帝此举实为唐代佛教官寺制度渊源的观点,因为绝大多数日本学者均将唐代佛教官寺(高宗官寺、大云寺、龙兴寺和开元寺)作为日本奈良朝国分寺制度的渊源。缘此之故,本章须对此进行梳理和回应。

需要注意的是,道端先生所举上述两种石刻文献实为一种。王昶《金石萃编》只对此碑正面的文字进行了录文,未及碑阴和碑侧,定名为《诏立僧尼二寺记》。[12]孙星衍《寰宇访碑录》和洪颐煊《平津读碑记》均著录为《建安公构尼寺铭》。[13]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不仅补录了碑阴和碑侧的文字,还找到了此碑原额《大隋南宫令宋君象碑》,并考证了上述三种定名之误,最终将此碑定名为《南宫令宋景构尼寺铭并阴侧》[14](以下简称《宋景构尼寺铭》)。兹据《金石萃编》及罗尔纲先生的校补,将碑文主体部分移录如下:

……我大隋膺千龄之会,处五运之□,□□□道,先天协命。皇帝统历乘元,钦明御宇,秉金轮以治世,悬玉镜而照临,声逸万古,泽被遐外。好生恶煞,泣辜解纳。轻兹小道,慕彼大乘。欲归一谛,会由三宝。乃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袭圣轨之将颓,继金言之暂缺。使君建安公衣冠水镜,搢绅模楷,入朝见美,出牧称贤。含柔履慎,率由成则;德流异部,声播殊方。念法界以归依,弘慈善以训物,申命勤至,不舍斯须。县令西河宋景,辅国将军、内散、复州别驾治长史、宜昌·竟陵二郡□□□都督,允文允武,所在称奇;制锦一周,弦歌千室。志怀清慎,恒若履冰;能官之美,今古独绝。深悟非常,情存释典;听讼之暇,无忘福田。丞大梁齐相、尉博陵张服、河间张标,并以明哲,来赞专城,清勤自处,誉宣邻邑。俱申回向之心,共忻真净之路。心意精实,不行自远。遂仰依明敕,俯厉宿诚,乃于形胜之所,崇构尼寺。县宦七职,爰及乡正之徒,感斯福德,忻然营助。寺主道辩,等觉法,上坐智最、缓称等,咸以戒操端严,音仪匪忒,烦恼已弃,业行聿修,相与经始,不日而就。尔其势极弘丽,地惟爽垲,房庑深重,长廊交映。连甍云合,比屋霞舒;宝铎迎风,雕梁照日。至于庄严□殿,饰尽丹青,相好非常,光明特绝。旧尼宿德,深睹律藏,莫不负锡来游,有怀乐土。……大隋开皇十一年岁次辛亥六月辛□□[15]

此碑详述了隋文帝“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之后,在“使君建安公”的“申命勤至”之下,南宫县令宋景与县丞、县尉等四人,以及“县宦七职”、乡正、寺主、上座等人奉敕在形胜之地修建尼寺之事。立碑时间为开皇十一年(591)六月。

碑文中的“建安公”历来无考。按,隋代州刺史一级的公爵一般均指郡公。岑仲勉先生曾据此推测,碑文中的“建安公”或即曾任安州总管、封爵建安公的韦世恭。[16]今据《隋书·柳机传》,可知此“建安公”应即时任冀州刺史柳机。[17]因为柳机不仅在隋文帝受禅即位后“进爵建安郡公,邑二千四百户”,还在此后出任冀州刺史。只是《隋书》柳机本传并未明载其封爵建安郡公和出任冀州刺史的时间。新出《柳机墓志》可进一步明确,柳机进爵建安郡公时为开皇二年(582),开皇四年至六年(584—586)入京任纳言,“(开皇)九年,除使持节冀州诸军事冀州刺史,十三年在州遘疾,十四年还京”[18],完全符合碑文中“建安公”曾“入朝见美”(任京官纳言)、“进爵建安郡公”“出牧称贤”(开皇十一年官居冀州刺史)三项描述。可知碑文中“建安公”应即柳机,殆无可疑。

此碑立于开皇十一年(591)六月,但似乎不能直接将隋文帝“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一事系于此年。[19]柳机于开皇九年(589)出任冀州刺史后“申命勤至”,可知隋文帝此令应颁于开皇九年(589)之前。柳机之所以需要“申命勤至,不舍斯须”,很可能是由于前任刺史督导不力,南宫县在开皇九年(589)之前并未奉敕构建尼寺(僧寺应已设立)。苟此解不误,则此敕应颁于开皇九年(589)之前。

王昶较早注意到,碑文中隋文帝“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一事,“《隋书》本纪不载,而诏立僧尼二寺亦史无明文”。洪颐煊则认为,法琳《辩正论·奉佛篇》所载开皇三年(583)隋文帝所颁“朕钦崇圣教,念切神宇。其周朝所废之寺,咸可修复”的诏令,“颇与此碑相同”。[20]然这两种记载不仅时间上相去八年之久,内容亦差别甚远。碑文要求“州县各立僧尼二寺”,而《辩正论》所载诏令则系修复北周武帝灭佛时期所废佛寺。两者应非一事可知。

隋文帝“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一事,虽缺少传世文献的支撑,幸运的是,另一种石刻文献可为此提供印证。立碑于开皇五年(585)的《重修七帝寺记》记载:

大隋开皇五年岁次乙巳八月乙酉朔十五日己亥,前定州沙门都、故魏七帝旧寺主惠郁、像主玄凝等,以先师僧晕去太和十六年敬造三丈八弥勒金像,至后周建德六年岁次丁酉,破灭大像,僧尼还俗。至七年六月,周帝宇文邕因灭三宝,见受迦摩罗之患罹。扶天元承帝,改为宣政。至二年,以父坏法破僧,愿造大像,即改为大象元年。但周将灭□,即禅位大隋国帝主杨坚,建元开皇。自圣君驭宇,俗易风移,国太民宁,八方调顺。护持三宝,率遣兴修。前诏后敕,佛法为首。惠郁共弟子玄凝等,愿欲修理本寺,愿复前像。旧处属他,悲号无及,黍离之咏,泣诵心□。赖摩诃檀越前定州赞治、并州总管府户曹参军博陵人崔子石,前萨甫下司录商人何永康二人,同赎得七帝寺院,价等布金,贵余祗树。一发檀那,双心具施,并为俗寺主。从开皇元年造像头手,并铸大钟,至五年素起身跗,兼修宝殿。计七匣挂像,用布一万七千五百斤,用漆十二斛,黄金八万七千。薄料、像及殿,合用钱五千七百贯。忽蒙敕旨: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安喜令裴世元,王、刘二尉等,以七帝旧所,像殿俱兴,遂申州表省,置为县寺。兼导引群僚,劝率二长,详崇结邑,并尊事伽蓝。(下略)[21]

此碑记述了定州安喜县七帝寺北魏太和十六年(492)铸造三丈八尺弥勒金像,在北周武帝灭佛期间弥勒像被毁,僧尼还俗,寺院被废弃之后,至隋文帝开皇元年至五年(581—585)重新恢复寺院、造弥勒像,并最终立为“县寺”的全过程。安喜县七帝寺为僧寺,南宫县所构为尼寺,适可证隋文帝确曾敕令某些县设立僧尼二寺。

从《重修七帝寺记》的行文顺序,尤其是七帝寺的修复顺序看,“忽蒙敕旨,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此“敕旨”的颁布时间应在开皇五年(585)八月立碑之前不久。

定州七帝寺始建于北魏太和十六年(492),系因僧晕为北魏先朝七帝祈福而得名。[22]关于此碑已有不少重要研究[23],本章重点关注此碑与前引《宋景构尼寺铭》之间的关联。威斯坦因认为塚本善隆先生将“州县各立僧尼二寺”颁布时间定为开皇五年(585),或系误解。[24]塚本先生确实很早就注意到了《宋景构尼寺铭》与《重修七帝寺记》关于“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与“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的记载,并结合《辩正论》所载“诸州官立寺”(引文见下文),认为隋文帝在“重兴佛教”的背景下已在全国州、县设立官寺。[25]

上述两道诏敕存在明显的共性,即要求每个政区单位均设立僧尼二寺(僧寺、尼寺各一所),且均涉及县级政区。此外,两种记载的文字差异亦不应被直接忽略。仔细比勘可以发现,两道诏敕的内容至少存在以下差异:(1)前者称“诏”,后者则称“敕旨”。(2)前者的执行范围为“州县”,即当时隋国境内存在的所有州级和县级政区;后者则仅为隋国境内的所有“大县”,所有的州级政区和其他级别的县级政区均不在此列。(3)前者要求“州县各立”,即全国州、县两级政区均须设立,但并未明确设立方式是新建、重修抑或将旧寺改额。后者要求“大县别听立”,即在每个大县现有的佛寺之外,再增设僧寺、尼寺各一所。

面对这些差异,我们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隋文帝先后颁出上述两道诏敕的可能性。首先,从隋文帝即位后复兴佛教的历程来看,其在开皇五年(585)八月之后再次“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蓝吉富先生曾系统梳理隋文帝即位之后渐次复兴佛教的详细过程[26],尤其是在开皇三年(583)诏“其周朝所废之寺,咸可修复”[27],以及“开皇伊始,广树仁祠。有僧行处,皆许立寺”[28]之后。开皇五年(585)所颁“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的敕旨,显然已是在认可全国佛教复兴成果的基础上,对“大县”提出的鼓励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可能再要求全国州县分别设立僧尼二寺。

此外,《宋景构尼寺铭》明载隋文帝“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的目的是“袭圣轨之将颓,继金言之暂缺”,即继北周武帝灭佛之后复兴佛教。如前所述,隋文帝即位之后大力复兴佛教,尤其是在开皇三年(583)诏修复北周所废佛寺和开皇五年(585)“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之后,所谓“圣轨之将颓”“金言之暂缺”的情况,应已不复存在,自然既不可能、亦无必要再“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了。所谓“袭圣轨之将颓,继金言之暂缺”的立寺初衷,若置于开皇五年(585),反而更为合适。

综上,笔者认为上述两道诏敕实为一道,所谓“州县各立僧尼二寺”应是“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之讹。既如此,又如何解释上述两种记载之间的差异呢?

首先,《宋景构尼寺铭》虽云隋文帝因“好生恶煞,泣辜解纳。轻兹小道,慕彼大乘。欲归一谛,会由三宝,乃诏州县各立僧尼二寺”,但碑文亦明载南宫令宋景等“遂仰依明敕,俯厉宿诚,乃于形胜之所,崇构尼寺”云云。这表明“诏”“敕”二字在碑文原可混用,且可确定铭文中之“诏”字系因行文用韵而使用[29],故可判断碑文中隋文帝“州县各立僧尼二寺”的命令很可能是“敕”,而非“诏”。如此,便与《重修七帝寺记》所载“敕旨”相合。[30]

其次,“大县”何以演为“州县”?“州县”二字连用的背景,是开皇三年(583)隋文帝“废郡存州”后隋代地方行政制度由州郡县三级制骤变为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敕旨颁于开皇五年(585)八月之前不久,而所谓“州县各立僧尼二寺”敕,则见于开皇十一年(591)六月所立《宋景构尼寺铭》。两者之间六年的时间差,应是导致出现这一讹误的主要原因。“大县”应是隋代县级政区的一个等级,一般均指户口繁盛、财赋充裕的县。按,隋代官方的县等自上上至下下共分为九等。据《唐六典》和《隋书·百官志》,则隋代的“大县”可能对应上县(含上上、上中和上下三等),或上上县。[31]作为敕旨内容颁行全国,“大县”应系隋代官方的另一套县等标准之一,且肯定是当时户口繁盛、财赋充裕的县。这也应是隋文帝“别听立僧尼两寺”敕旨何以只颁给“大县”,而未波及其他“中县”“小县”的主要原因。

此外,在开皇三年(583)“废郡存州”和“省并州县”之后,大部分州的治所县应已成为“大县”,且州级政区和治所县同治一城(治所县),若治所县(大县)已设立僧尼二寺,则州级政区已无再立的必要。大县之外其他更小的县,因户口寡少、财赋有限,若能完成开皇三年(583)修复北周所废佛寺的诏令,已属不易,自然无须亦无力再新建僧尼二寺。本节所涉冀州南宫县和定州安喜县皆为大县,或可辅证。

再次,“大县别听立”已是隋文帝基于开皇五年(585)之前佛教复兴的既有成果,只针对户口、财赋状况较好的“大县”颁下的鼓励性敕旨,“州县各立”既不符合开皇五年(585)以后隋代的佛教复兴形势,亦无此必要。

最后,既是一道敕旨,何以南宫、安喜两县的执行时间相去六年?此点可由两县的政区沿革来解释。南宫县作为冀州的普通属县之一(非州治所在),系开皇六年(586)恢复设立的新县。[32]亦即开皇五年(585)敕旨颁下时,该县尚未设立,自无从执行。开皇九年(589)出任冀州刺史的柳机尽管“申命勤至,不舍斯须”,但建立一所新的寺院无疑需要一个过程。南宫县令宋景等构建尼寺一事,实际上亦反映了开皇五年(585)以后重新恢复(或新置)诸县执行隋文帝此敕旨时的一般情形。南宫县晚至六年后才建立尼寺,除了前任刺史督导不力外,还可能与南宫县在设立之初尚未达到“大县”标准有关。与此不同,安喜县作为自北齐延续至隋代的旧县,且是隋初定州的治所县。在接到隋文帝“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的“敕旨”后,迅速利用七帝寺自隋初以来恢复寺院、造弥勒像的先期成果,通过“申州表省”的法定程序,于开皇五年(585)将七帝寺“置为县寺”,使该寺获得朝廷认可的合法地位。[33]

道端良秀先生曾据前引《宋景构尼寺铭》,认为隋初文帝已通过“州县各立僧尼二寺”敕,在隋国境内州、县两级政区均设立了所谓“州寺”和“县寺”。肥田路美先生在讨论隋至唐前期佛教造像时,亦曾据前引两碑所载,尤其是隋文帝“州县各立僧尼二寺”敕,认为隋代已形成所谓“一州一寺制”。[34]所谓“一州一寺制”,即每州设立一所佛寺之制,既是唐代佛教官寺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前辈学者多将隋文帝此敕视为唐代佛教官寺制度渊源的主要依据。

但是,就目前可见资料而言,所谓“州寺”和“一州一寺制”,并非是以确切史料为据的归纳,而系据《宋景构尼寺铭》“州县各立僧尼二寺”敕进行的演绎。更重要的是,上文的考辨已证明,所谓“州县各立僧尼二寺”敕,实为开皇五年(585)隋文帝“大县别听立僧尼两寺”敕旨之讹。其执行范围仅限于全国“大县”,并不涉及州级政区和其他 等级更低的县级政区。因此,所谓“州寺”或“一州一寺制”,在隋文帝时期并不存在。与此相应,在隋至唐初的各种文献中,州、寺二字连用的情况虽不少见,但一般均指某州州城(州治)之佛寺,并无特殊意义可寻。作为某类佛教寺院制度性专有名词的“州寺”在隋代并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佐证本节的考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