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德沃金整全法理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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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范围的限定与论证结构

基于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争议性和复杂性,以及德沃金对该问题讨论的系统性与创新性,本书希望就德沃金整全法理论对该问题的回答进行观察和研究。再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笔者将讨论范围进一步限定在通过追踪对德沃金裁判理论的重要批评,来考察和追问德沃金所给出的答案是否可靠。这些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基于对共同体道德生活之特征的思考来理解法律的本质,进而逻辑地衍生出对德沃金整全法理论的批判。笔者将仔细分析这些批判的逻辑脉络,并思考借助德沃金自己的法哲学、政治哲学甚至是道德哲学的理论资源来为其裁判理论作出辩护的可能性。本书是一种介于实践与哲学之间的中等抽象层次的探究,它试图发现法律实践中的疑惑会将我们引至哪些哲学问题。它不是一种自上而下式的、从哲学到实践的、演绎式或者应用式的讨论,而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从实践到哲学的、不断回溯辩护理由的追问式讨论。笔者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多地看到法律实践背后错综复杂的哲学议题,探索深化我国法治理论和法律方法研究之哲学层次的可能方向。

本书的论证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德沃金整全法裁判理论的概述。笔者通过梳理这一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它对问题性质的理解,以及它所给出的具体答案这三个方面来对其理论内涵加以把握,并从方法论创新、对司法实践难题的深度回应,以及它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创造性回答三个方面对其理论价值加以评析。随后笔者重点梳理了这一裁判理论中最富争议性的两个命题:法官对法律的识别需要进行道德判断,以及包含道德判断的司法裁判在法律上仍存在唯一正确答案。通过初步观察针对这两个命题所提出的若干重要批评意见可以发现,德沃金要能够成功地回应这些尖锐的批评,就必须有一套关于道德判断客观性及其与司法裁判方法之关系的清晰看法。因此笔者进一步考察了德沃金是如何思考道德判断客观性以及它与司法裁判的关系问题的,这也为后文思考整全法理论应对诸种批评的可能路径作好了准备。

在第二章,笔者考察了一种基于道德怀疑论所提出的对整全法裁判理论的批判意见。麦凯认为,如果法官可以基于道德判断来裁判案件,那么判决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主观性,进而可以推出德沃金的正确答案命题是错的。此种道德怀疑论版本似乎对我国法律人在司法判决客观性问题上的看法具有极大影响。在我国的法学界,无论是法教义学者还是社科法学者都对法官的道德判断极不信任,而他们对道德判断之客观性的此种否定态度又经常出于以下理由,即道德判断不可能具有自然科学命题所能够拥有的那种认知上的客观性。[27]在这一章中,笔者将首先梳理麦凯基于道德怀疑论对整全法提出的批评意见,然后考察这种批评所依赖的伦理学基础,最后通过批判这种伦理学基础,为德沃金的裁判理论作出辩护。

第三章考察的是基于对法官进行道德理论探究的怀疑论而对整全法裁判理论的批评。有两种批评意见都认为法官不适宜从事德沃金所推崇的那种“理论化”的研究,它们分别是波斯纳的法律实用主义和孙斯坦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两位学者都反对法官从事道德理论的建构,认为法官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从事此种工作。这两种理论都希望能够免除法官从事复杂道德论证的沉重负担,帮助他们以更具可行性和更快捷的方式来审判。在第三章中,笔者首先厘清德沃金为何将他的法律推理方法界定为“理论内置型”方法,然后再依次分析为什么无论是波斯纳的实用主义还是孙斯坦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都无法将自己真正地区分于德沃金的内置型法律推理方法。

第四章考察了夏皮罗和沃尔德伦基于关于道德分歧与法律功能的分析对整全法提出的批评。夏皮罗的主张可以被简要概括为“法律规划命题”,该命题的内容是,法律体系是社会规划的制度,它的根本目标是去弥补合法性环境下其他规划形式的缺陷。根据法律规划理论,如果法官深入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确定法律的内容,将会挫败法律存在的目的,因而整全法理论是错误的。沃尔德伦基于对现代立法机构特征的分析,为文本主义的法律解释提供了一种辩护。这一结论与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对法律解释的看法针锋相对。除此之外,沃尔德伦还提出了一个可能威胁到整全法理论的主张,即他认为即使道德判断客观性是存在的,也不能够支持法官在判决中进行道德判断。笔者将仔细考察这两种论证的逻辑脉络并思考整全法成功回应这两个批评的可能性。

第五章考察了菲尼斯基于他对价值之不可通约性的理解对德沃金唯一正确答案命题提出的批评。该论证的出发点是,无论是在个人还是在社会生活的大多数情形中,我们要面对诸多不可通约的基本价值,因而在实践问题上经常存在若干不相容的正确选择。我们所能做的是避免作出坏的选择,在不同的好答案中选择一个,但无法觊觎某种最佳答案。在这些情形中,试图寻找唯一正确答案是没有意义的。菲尼斯强调,意识到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对于我们理解伦理、政治和法律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遗憾的是,德沃金的裁判理论丝毫没有注意到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一个案件之所以是疑难案件,正是因为遭遇到了要在若干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而此时存在不止一个正确答案。笔者将深入德沃金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哲学思考来分析其成功回应这种批评的可能性。

最后是本书的结论。笔者认为,前述这些基于对人类道德生活的哲学思考对整全法提出的批判,基本上能够借助德沃金自身理论资源得到有效回应。笔者暂时性地对德沃金裁判理论中的道德判断命题和正确答案命题持认同的立场。但是同时笔者也清楚,德沃金这两项主张毕竟是在与法学上强大的实证主义传统作斗争,也同很多法律实践参与者的直觉体验相背离,因此有必要在未来对整全法理论的可靠性进行更多反思。


[1] See Mackie John,“The Third Theory of Law”,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7,No.1 (Autumn,1977).

[2] [英]H.L.A.哈特:《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载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4页。

[3]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40页。

[4] [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古典传统》、《自然法:现代传统》,朱振译,载[美]朱尔斯·科尔曼、斯科特·夏皮罗主编《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上册),杜宴林、朱振、韦洪发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1—75、76—119页。

[5] 参见王琳《我国形式法治论诸版本区辩与批判性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

[6] 参见陈金钊《实质法治思维路径的风险及其矫正》,《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7] 参见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8] 参见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9] 晚近关于法教义学内涵的详细说明,请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许德凤《法教义学的应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外法学》2015第1期;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求》,《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10] 参见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1]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2] See Mackie John,“The Third Theory of Law”,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7,No.1 (Autumn,1977).

[13]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227页;[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39页;Richard Posner,“Conceptions of Legal Theory:A Reply to Ronald Dworkin”,29 Arizona State Law Journal(1997)。

[14] See Caas R.Sunstein,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35-50.

[15] See Scott J.Shapiro,Legality,Cambridge,MA: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303-329.

[16] See Jeremy Waldron,Law and Disagree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Ch.2-6.

[17] John Finnis,Philosophy of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292-294.

[18] 例如庄世同:《从“法概念”到“法理学”:德沃金〈法律帝国〉导读》,《台湾法学》第185期;范立波:《作为诠释性事业的法律——德沃金〈法律帝国〉的批判性导读》,《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年总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高鸿钧:《德沃金法律理论评析》,《清华法学》2015年第2期。

[19] 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 参见沈映涵《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21] 参见张超《基于合法性价值的法概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2] 参见唐丰鹤《试论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3] 参见陈景辉《法理论的性质: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清华法学》2015年第6期。

[24] 参见张帆《是“正确答案”,还是“唯一正解”?》,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133页;邱昭继《法律问题有唯一正确答案吗?——论德沃金的正确答案论题》,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9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122页。

[25] 范立波:《法律的权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26] 参见唐丰鹤《论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王彬《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评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观》,《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邱昭继《法律问题有唯一正确答案吗?——论德沃金的正确答案论题》,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9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122页。

[27] 参见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以王斌余案检验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陈金钊《实质法治思维路径的风险及其矫正》,《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